临时务工、个人雇佣的场景十分普遍,劳务作业中不慎受伤的意外也时有发生。劳务途中遭遇意外,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用公正判决明晰了法理,给出了答案。
村民陈某是一名普通农户,2025年6月,他受耿某雇佣,远赴内蒙古一处水库从事打鱼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劳动报酬为八十至九十元。就在劳作期间,意外悄然来袭。一天上午,陈某在渔船上作业时,因船舱地面湿滑摔倒在地,面部磕撞在船舱边缘,两颗门牙当场脱落,牙龈也受到损伤。
受伤之后,陈某辗转多地就医,从当地卫生院到正规医院检查治疗,又返回长春接受牙齿修复治疗,前后产生约两万元医疗费用。经专业司法鉴定,此次受伤让陈某休养多日,误工期四十五天,护理期七天,营养期三十天。
陈某认为,自己受雇在劳动期间受伤,雇主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八千余元。可雇主耿某并不认同,他觉得陈某是自身走路不慎滑倒,加之牙齿本就存在问题,不愿全额赔付。双方几番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官围绕双方责任划分展开细致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需按照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耿某作为雇主,本就负有保障雇员作业安全的义务,他既没有对陈某开展安全提醒与教育,也没有针对渔船湿滑的作业环境采取防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清楚水上作业暗藏风险,本应留心脚下。结合现场情况与证人证言来看,他因大意疏忽在湿滑船舱内摔倒,自身过失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结合案件事实与双方过错比例,双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扣除耿某此前先行垫付的2000元费用后,他还需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692.25元。对于陈某提出的其余诉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在此温馨提醒每一位群众,雇佣不只是简单的付出劳动、结算报酬。身为雇主,面对水上、高空等风险较高的作业,一定要筑牢安全防线,打造安全的作业环境,做好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切勿疏于管理。
作为务工人员,也要时刻将安全放在心上,在复杂环境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行事、规范作业。
另外,无论雇主还是雇员,建立劳务关系时不妨留存好相关约定凭证,发生意外后及时保管诊疗票据、现场记录等证据。唯有守住安全、留存证据,才能在纠纷来临时,稳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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