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10万遭欠薪60万,公司竟提出“以茶抵薪”!法院:协议无效,必须给钱
月薪10万元的高管,被公司拖欠工资长达10个月,累计欠薪高达60万元。面对这笔巨额债务,用人单位不仅拒不支付现金,反而提出用公司自产的茶叶按零售价2至3折抵扣工资,并试图以此免除货币支付义务。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认定“以茶抵薪”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拖欠的60万元工资。
高管月薪10万仅发4万,协商解约竟签“以茶抵薪”协议
案件当事人王某于2021年7月入职深圳某茶叶产销公司(A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0万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然而,自2022年1月起,受市场环境变化和资金短缺等因素影响,A公司开始拖欠薪资,每月仅向王某支付4万元。至同年10月,公司累计拖欠王某工资已达60万元。
2022年11月,A公司决定收缩经营规模,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薪资清偿协议》,确认了60万元的欠薪事实。但协议中附加了特殊条款:约定王某可按公司茶叶零售价的2折至3折“以货抵薪”;若公司后续资金好转,可在一年半期限内分期或一次性清偿。协议履行期满后,王某要求支付现金,A公司却翻脸不认账,不仅以“协议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减欠薪数额,还坚持以茶叶抵扣,拒绝支付货币。
法院判决:工资必须货币支付,“以物抵薪”条款无效
维权无果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薪资清偿协议》中关于欠薪60万元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A公司未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调整薪资,其“显失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争议最大的“以茶抵薪”条款,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抵扣薪资。案涉协议中以茶叶抵薪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王某足额支付拖欠工资60万元。二审法院随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热议:别把经营风险转嫁给打工人
该案件经披露后,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许多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以物抵薪的本质,就是公司把滞销库存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茶卖不出去是公司的事,凭什么让员工用真金白银的工资去买单?”
也有网友感慨,无论月薪是10万还是3000,法律底线是一致的。“今天法院不保护高管的60万,明天老板就能拿月饼、红酒、购物卡去抵普通员工的工资。守住货币发薪这条线,就是守住所有打工人的权益。”
法官在案件释法中特别提醒,以物抵薪往往伴随着实物高估作价的风险,变相剥夺了劳动者对报酬的自由支配权。广大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务必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沟通记录,及时通过劳动监察、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企业则应严守法律红线,不得以任何非货币形式变相抵薪,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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