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州崇义县的甘女士通过卫生健康热线反映情况:其年仅 2 岁的儿子邓某某因摔伤先后两次前往当地医院就诊,均未排查出颅内病变,后续辗转多地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最终医治无效离世。甘女士认为接诊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漏,希望监管部门核查相关诊疗行为,给出明确说法。
首次就诊:摔伤后 CT 检查因患儿哭闹未完成
2026 年 4 月 21 日,邓某某因摔倒导致眼部受伤,家属第一时间带其前往崇义县某人民医院外科就诊,后转诊至眼科。眼科医生开具了头部 CT 检查单,但因患儿年龄小、哭闹躁动无法配合,检查未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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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就诊病历 甘女士提供)
2026 年 4 月 21 日,邓某某因摔倒导致眼部受伤,家属第一时间带其前往崇义县某人民医院外科就诊,后转诊至眼科。眼科医生开具了头部 CT 检查单,但因患儿年龄小、哭闹躁动无法配合,检查未能完成。
据甘女士回忆,她当时返回诊室向接诊医生询问解决办法,医生表示患儿不配合则无法完成检查,无法判断是否摔到颅内。甘女士称,接诊医生未提供水合氯醛镇静辅助检查等替代方案,也未建议脑电图、超声等其他适用于低龄儿童的筛查方式,同时未详细告知家属需警惕呕吐、行走失衡等危险信号,最终医嘱孩子回家继续观察。
据公开的儿科急诊诊疗相关规范显示,对于外伤后需排除颅内损伤的幼儿,若患儿配合度不足,可使用镇静药物辅助完成影像学检查。甘女士认为,此次未能完成 CT 检查,让孩子错过了早期发现颅内占位性病变的时机。
二次就诊:家属告知反复摔倒史 未行头颅相关检查
在此后的二十余天里,孩子的异常状态逐渐明显:5 月 3 日、5 月 4 日接连摔倒,加上此前的眼部摔伤,短时间内已多次摔倒;同时孩子出现不愿下地走路、行走不稳、摇晃明显的表现。
2026 年 5 月 11 日,甘女士再次带孩子前往崇义县某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向接诊医生完整告知了孩子 4 月 18 日摔伤眼部、4 月 21 日就诊未完成 CT、5 月 3 日和 5 月 4 日接连摔倒、目前不愿下地走路、行走不稳的全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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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就诊病历 甘女士提供)
甘女士称,儿科医生查看孩子状态后表示脚部无异常,建议前往骨科就诊;骨科医生查体后认为孩子骨头未受伤,若骨折则患儿不敢下地行走,未开具任何检查单据。两次就诊均未建议行头颅 CT 或 MRI 等相关检查,也未就反复摔倒的原因做进一步排查,最终孩子再次被医嘱回家观察。
甘女士认为,孩子反复摔倒、运动功能退化的表现,应当引起医生对神经系统病变的警惕,院方未完善相关检查存在不足。
确诊时病情已进展至较重阶段 幼童最终离世
此后不久,孩子开始出现呕吐症状,家属多次带其在县医院就诊,症状持续加重但始终未明确病因。2026 年 5 月 18 日,家属带孩子前往赣州市某医院就诊,颅脑 MRI 检查显示,孩子四脑室出现大小约 3.3cm×3.8cm×5.9cm 的占位,合并梗阻性脑积水,脑干、小脑受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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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诊疗证明书 甘女士提供)
经医院多学科会诊,高度怀疑为儿童恶性髓母细胞瘤。因肿瘤体积大、紧邻脑干生命中枢,且患儿年仅 2 岁,手术风险较高。家属随后带孩子辗转北京天某医院、首都医某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等多家三甲医院复查,均确认病灶已发展至中晚期,脑组织长期受压水肿,神经损伤不可逆,手术及后续放化疗风险大、预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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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病历及通知书 当事人提供)
万般无奈之下,家属带孩子返回崇义县某人民医院,接受降颅压等保守对症治疗。从 4 月 21 日首次就诊到 6 月 13 日孩子离世,前后共 53 天,孩子生命最终停留在 2 岁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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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当事人提供)
卫健部门作出书面回复 家属存不同意见
痛失幼子的甘女士,怀着万分悲痛的心情,将孩子辗转多地求医的全部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影像报告、缴费单据一一整理成册,通过卫生健康热线正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直指崇义县某人民医院相关接诊医护。
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投诉后,调取诊疗资料开展核查,并向甘女士出具了书面回复。回复中还原了两次就诊的基本经过,同时说明:患儿所患后颅窝颅内肿瘤起病隐匿,早期走路失衡、摔倒、呕吐等表现与普通外伤症状高度重合,临床鉴别存在客观难度;且该肿瘤恶性程度高、进展迅猛,即便早期发现,整体救治难度依然较大。回复同时告知了医疗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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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回复 甘女士提供)
对于这份回复,甘女士表示难以认同。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既然疾病进展迅猛,更应当尽早发现干预,早期肿瘤体积更小、未造成严重神经压迫,手术难度更低,患儿预后也会更好;北京的医院即便在孩子病情中晚期时仍安排急诊留观、计划行第三脑室底造瘘术尝试救治,若早期干预,治疗空间会更大;从首次就诊到确诊近一个月的时间,对进展迅速的疾病而言至关重要,不应以 “本身难治” 淡化诊疗过程中值得商榷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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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病情讨论记录 当事人提供)
调解未达成一致 家属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6 年 6 月 30 日,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下,甘女士与崇义县某人民医院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据甘女士回忆,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告知,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赔付金额两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可由双方私下协商调解;两万元以上的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双方对医疗责任有争议的,需先经医疗鉴定明确责任。但院方以诉求额度较高为由,拒绝进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建议其通过法院诉讼、司法鉴定的途径主张权益。
甘女士表示,自己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诉求并非高额赔偿,只是希望医院能够正视诊疗过程中的不足,给出合理的说法。她同时希望,基层医疗机构能够对幼儿反复摔倒、行走异常等症状提高警惕,避免更多家庭遭遇类似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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