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比恶魔!山东寿光,15岁辍学少女被男子诱骗至朋友家中吸食笑气,男子和朋友合谋拧开液化气罐,欲迷晕少女实施强奸,少女点烟引发爆燃致其重伤一级、另三人重伤二级,2026年6月男子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奸罪等,其余3名在场男子正被要求补充侦查,目前尚无判决。
(案例来源:封面新闻,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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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童是吴先生的大女儿,刚满15岁,初中辍学后回寿光跟着爷爷奶奶住,在街边一家服装店打杂工,她在同学聚会上认识了比自己大几岁的李某,一个还在缓刑期的20岁小伙。
那阵子小童年纪小,对社会上那些大哥没什么防备心,李某几句哄骗,她就觉得自己混进了大人圈子,5月18号晚,李某给小童发消息,说有个兄弟家聚会,叫她过来玩,小童没多想就答应了。
李某安排同伙李顺开车把她从爷爷奶奶家接走,上车以后,几个人就开始怂恿小童吸笑气。
小童第一次碰这东西,被哄着吸了几口,很快就觉得头晕、意识有点发飘,但还没完全失去知觉。
车开到纪某家后,几人一起下了车,拎着笑气钢瓶上楼,进屋继续吸,小童吸了笑气后更加迷糊,被扶进卧室躺在床上。
这时候,在客厅里,纪某向李某低声提议:把这丫头迷晕了再上,省得她乱叫。李某没反对,还跟另外几个在场的人盛某、王某、李顺小声讨论了一下可行性。
有人问了一句不怕出事啊,纪某满不在乎地回:真迷晕了就送医院,就说煤气中毒,没事。几人达成默契。
于是纪某进卧室,悄悄拉开衣柜,拧松液化气罐阀门,让煤气缓慢释放进相对密闭的卧室空间,打算等浓度上来把小童熏晕,他关好衣柜门出来,假装在客厅接着吸笑气、玩手机,等着小童昏过去就好动手。
但卧室空间不大,煤气泄漏速度比他们想的要快,而且小童吸了笑气本就迷糊,闻到刺鼻气味反而被呛醒了,她感觉衣服有点潮、屋里一股怪味,迷迷瞪瞪爬起来跑出卧室到了客厅,这时大概凌晨7点左右。
纪某看小童自己走出来了,没慌,反而顺手从烟盒里抖出一根烟递给她,小童接过烟,下意识掏出随身打火机,咔一下打着,空气中早已混满液化石油气,遇明火瞬间爆燃!
最先着火的是小童,她站在客厅靠近纪某递烟的位置,全身瞬间被火舌包裹,上衣裤子都烧了起来,紧接着客厅里的李某、李顺、盛某也被爆燃的冲击波和飞溅火焰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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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听到巨响报警,消防和120几乎同时赶到,小童被送到医院烧伤整形科时,医生诊断是:全身90%体表烧伤,其中Ⅲ度烧伤约85%,伴呼吸道烧伤、爆震伤、低蛋白血症、休克——直接下病危。
吴先生和妻子从淄博赶回来,看到女儿浑身裹着纱布、靠呼吸机维持,当场瘫在地上,为了给女儿植皮,吴先生先后从自己的后背、大腿、头皮取皮,做了多次移植手术。
治疗前期就花了150多万,家里积蓄掏空、亲戚借遍,后续康复费用还像个无底洞,因为凑不齐钱,小童在病情稍稳定后被接回家做基础康复,小童的奶奶受不了这个打击,半身偏瘫卧床。
而更让家属愤怒的事在后面,纪某等人在8月4日聚到一起串供,约定把买笑气、点烟引发爆炸全推给小童,对外散布是她自己吸嗨了点烟炸的、陪酒女自作自受,导致网上一度出现大量网暴言论。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纪某立案侦查,后李某也因涉案被批捕。
2026年6月11日,纪某、李某二人一审开庭受审,检方指控二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等,二人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互相推诿细节。
吴先生坚持要求追究现场另外三名参与者的共犯责任,2026年7月7日,吴先生告诉媒体,检察院拟将这三人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截至目前,该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1.先说本案的刑事定性。
纪某在居民住宅内私自释放液化石油气企图迷晕他人实施强奸,该行为本身已对楼内不特定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爆燃实际造成四人重伤及公私财物损毁,完全符合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迷药、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即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也构成强奸罪。
李某负责诱骗未成年被害人前往现场、途中引诱吸食笑气削弱其反抗能力,并对迷晕强奸方案知情不阻止甚至参与,应以强奸罪共犯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其余在场人员若查明事前有共谋或事中提供实质性帮助、教唆,同样可能被追究强奸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责任,而非简单以只是在场喝酒免责。
2.再说爆燃责任与受害人民事赔偿。
刑法和侵权法上都遵循因果关系与过错归属原则,是小童点烟直接引燃燃气,但点火行为是在纪某主动释放燃气、主动递烟、未做任何警示的前提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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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创设危险源头并制造点火条件的,是纪某等人的故意行为,爆燃的法律责任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均由实施释放燃气及共谋的被告人承担,小童之父可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索赔。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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