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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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普通交通肇事+逃逸,法定刑期3至7年;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直接升格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跨度极大。
那么, 肇事逃逸致被害人二次碰撞死亡,属"因逃逸致人死亡"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黄某树交通肇事案》中明确: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撞倒于道路中央无法动弹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后来车辆二次碰撞,前后两次碰撞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次碰撞不阻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黄某树在交通肇事后未履行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而是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严某蓉又被后续王某驾驶的汽车碾压拖行。
黄某树将严某蓉撞倒时严某蓉已无法动弹,并且案发时为雨天早晨,路上车辆较多,在此情况下黄某树逃逸,极可能导致严某蓉遭受更为严重的伤亡后果。案件的事实也是的黄某树肇事逃逸后,因被害人严某蓉被撞无法动弹,在雨天早晨且路上车辆较多的不利环境下,致使被害人严某蓉因无法动弹而被后车二次碰撞,造成死亡结果;而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及时予以救助,就可以避免二次碰撞和后续死亡结果的发生。严某蓉被后续王某驾驶的车辆碾压,并非异常介入因素,故黄某树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严某蓉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故上述情形应认定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树有期徒刑七年。
【裁判观点简析】
交通肇事后,驾驶人负有法定救助、警示、报警义务。前车撞击行为+逃逸行为,共同制造了“被害人滞留危险车道、无避险能力、无安全警示”的持续危险状态。
后车二次碰撞,是夜间道路通行中可预见的常规风险,属于正常介入因素,并非异常、突发的阻断因素。正是前车逃逸未消除危险,才直接诱发二次事故,因此逃逸与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联,符合《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周军律师提醒,驾驶人肇事切勿逃逸,正确流程:立即停车、开启警示灯,摆放三角警示牌隔离现场;抢救伤员并拨打120、122;固定现场影像证据,原地等待交警处置。及时施救不仅能挽救生命,更能阻断危险延续,从法律上彻底排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定罪风险,大幅降低刑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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