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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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已被法院冻结查封,但又进行了转让,受让人受让后主张抵消的情形。
那么,被执行人已被法院冻结的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还能行使抵销权吗?
最高院在《某有限公司、周某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债权后,即便被执行人将冻结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在先司法冻结;债权受让人受让存在保全负担的瑕疵债权后,无权就该冻结债权向执行法院主张抵销,其抵销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法院裁定冻结周某对某有限公司的债权情况下,某有限公司能否以受让了对周某的债权为由行使抵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可以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异议部分不予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除外),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后果是解除对债权的冻结措施。冻结债权措施仅仅是限制向被执行人清偿,而不是冻结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财产。
本案某有限公司虽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该冻结措施仍然有效,并未因此消灭。冻结债权的本质是限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抵销的本质是清偿债务,在相关债权处于冻结状态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亦受到限制。
本案重庆五中院作出(2022)渝05执196号《结案通知书》,根据某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债权债务全部抵销,与冻结债权措施存在一定抵触,重庆五中院裁定撤销《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债权冻结属于法定司法保全措施,一经送达即产生公示、限制处分效力,被执行人对该债权的转让、抵销、清偿等处分权限全部受限。
被执行人在冻结后转让债权,属于处分受限财产,该转让仅在转让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在先司法冻结。同时,债权受让人受让时,冻结信息已具备公示效力,推定受让人知情,其属于明知瑕疵仍受让,必须继受债权上的保全负担,无权主张善意抵销排除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普通债权受让人收购应收账款前,务必通过法院系统核查是否存在冻结、查封记录,规避受让瑕疵债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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