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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6年6月23日,美国诉讼信息网Lawfold.com刊登律师欧文·帕克(Owen Parker)分析文章,就前“神韵”演员及其他相关诉讼人士在起诉“法轮功”旗下“神韵艺术团”及头目李洪志等人时,所涉及的诉讼策略、法律风险及取证要点作出系统梳理。中国反邪教网现将该文编译如下,供相关受害者在美维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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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讼信息网站文章截图
“神韵”相关诉讼已成为美国表演艺术界罕见的重大法律丑闻。那些在广告牌上大肆宣传的所谓“中国舞蹈演出”,因涉嫌劳动剥削、移民欺诈及精神操控等严重违法行为,正面临日益增多的法律审视。
“神韵艺术团”及其母公司“龙泉寺佛学公司”已身陷多起诉讼与联邦调查,案件范围涵盖劳动法、移民法、消费者保护法,并可能触犯人口贩运相关法律。
本文将系统梳理案件的核心要点,包括起诉方、主要指控、截至2026年的法律进展,以及前演员、购票者和捐赠者可寻求的法律救助途径。
什么是“神韵”诉讼?
“神韵”诉讼是一系列针对“神韵艺术团”及其关联机构“龙泉寺佛学公司”的法律诉讼和监管调查,核心指控涉及虐待演员、误导性广告宣传及违反劳动法等多项行为。
“神韵艺术团”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巡回演出所谓的“中国古典舞与音乐”节目。该团体与“法轮功”关系密切,而“法轮功”已被中国政府依法认定为邪教组织并予以取缔。
这一系列法律纠纷源于多名前演员的证词。他们披露该组织内部存在一套严密的控制体系,包括无薪劳动、行动受限,以及基于“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的精神操控。
“神韵”诉讼究竟涉及什么?
“神韵”诉讼案的核心,聚焦于在纽约州北部一处封闭式园区(即“龙泉寺”)内训练和工作的年轻演员的待遇问题。
多名前演员指称:童年时期即被秘密招募;被送往“龙泉寺”园区集中安置;在严苛的组织与意识形态监督下接受训练;长期未获正常劳动报酬;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无法自由离开。上述说法可见于相关调查报道及法律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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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美国诉讼信息网站Lawfold.com
诉讼范围已延伸至购票者与捐赠者群体:购票者声称“神韵”广告隐瞒了与“法轮功”的关联;捐赠者声称捐款用途被误导,资金流向不明。
相关法律诉求主要依据美国法律体系,涵盖以下领域:联邦劳动法,具体涉及《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纽约州劳动法》(New York State Labor Law, NYSLL);移民法,具体涉及《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关于J-1签证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欺诈法规,具体涉及《纽约州一般商业法》(New York General Business Law, GBL);《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TVPA)。
2026年针对“神韵”法律行动:案件进展到哪一步?
截至2026年,“神韵”面临的法律压力持续增加。前演员提起的民事诉讼仍在纽约联邦法院审理中,纽约州劳工部针对工资与工时问题的调查尚未完结。
美国国土安全部、国务院等联邦机构亦对该组织用于招募演员赴美的签证程序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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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多条法律战线同时展开,这种复合型法律诉讼压力在受审查的机构中实属罕见。
“神韵”诉讼并非单一案件,而是一系列由劳动法、移民法、消费者欺诈法规及演员权益诉求共同构成的复合型法律诉讼。多条法律战线在2026年并行推进,诉讼压力之密集在同类机构中极为罕见。
“神韵”演员诉讼解析
“神韵”演员诉讼主要由曾在“神韵”体系中训练和工作的前表演者发起,他们大多自幼年起便被招募入团。诉状称,这些演员的参与并非基于真正自愿,而是经由“法轮功”组织内部被诱导招募,随后被送往纽约州鹿苑镇(Deerpark)的“龙泉寺”园区。在那里,他们的训练、住宿和日常生活均处于严密的组织控制之下。
原告方指控主要围绕五个关键维度:
薪酬违规:长期训练和演出期间,演员未获报酬或报酬严重低于法定标准;
人身自由受限:在园区居住期间,行动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心理操控:利用“法轮功”歪理邪说施加精神压力,以阻止成员离开;
基本权益缺失:缺乏接受正常教育、医疗及外界社会联系的渠道;
合同欺诈:合同条款具有误导性,或在法律上不具备可执行效力。
这可以类比为一所职业体育学院——运动员没有薪酬、不能自由离开,且被告知质疑组织规定违反其“精神义务”。这正是前演员所描述的真实处境。
多名前演员在多份证词中强调,由于“法轮功”组织对其家庭关系和社会网络具有深度渗透力,他们长期不敢发声,担心因此遭受社会排斥,甚至与家庭彻底决裂。
“神韵”演员遭受虐待的核心指控
在针对“神韵”提起的法律诉讼中,前演员所描述的虐待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一套涵盖物理环境控制与心理意识禁锢的系统性虐待。
在人身层面,前演员描述了超负荷的训练制度、被刻意淡化或完全忽视的训练伤病,以及园区内将“严苛纪律”置于“个体身心健康”之上的生活环境。在心理层面,情况更为严峻。前演员描述了一个利用“法轮功”歪理邪说来压制异议、实施精神控制的环境。对于许多成员而言,离开该组织不仅意味着失去工作,更意味着被他们一生所知的唯一社群彻底抛弃——这是一种具有毁灭性的社会性风险。虐待类别与具体指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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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前“神韵”演员所描述的,是一种同时涉及人身、心理、经济、社会和教育五个维度的系统性虐待模式——所有这些均已记录在法律文件和调查报道中。
“神韵”诉讼案的法律焦点:“宗教”因素争议
在针对“神韵”组织的诉讼中,“宗教强制”(Religious Coercion)是案件中最复杂的法律争议焦点。该问题涉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religious freedom and labor law)所保障的宗教自由,与联邦劳动法规之间的边界冲突。
被告方“神韵”及“龙泉寺佛学公司”辩称:其活动属于“宗教”活动范畴,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原告方前演员代理律师反驳:宗教豁免不应成为某些组织的“挡箭牌”,特别是在以下情形下——雇员未获得最低工资或处于零报酬状态;对人员的管控手段已演变为胁迫或人口贩运;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犯;宗教信仰被用作劳动剥削的工具而非真实宗教实践。
核心法理诉求:法庭明确了宗教自由保护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界线。联邦法院此前虽裁定宗教组织可对特定“宗教职务雇员”(Ministerial Employees)享有豁免权,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神韵”表演者究竟属于应受豁免的“宗教职员”,还是应受劳动法保护的被剥削劳工?该判决将对本案及未来相关劳工诉讼产生决定性影响。
针对“龙泉寺”园区的诉讼:揭示了什么?
该诉讼重点关注“神韵”演员居住和训练的场所——纽约州鹿苑镇的封闭园区“龙泉寺”。
园区占地数百英亩,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社区,内部设有训练设施、宿舍、寺院和行政建筑。前成员(包括“神韵”演员及其他“法轮功”内部人员)表示,此处刻意减少与外界接触,并形成一套与社会主流规范相异的运作体系。
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的问题包括:居住条件是否符合基本居住标准;居民是否能够自由离开;园区结构是否构成受控制环境,从而触及人口贩运法规;土地规划许可与免税资格申请是否基于真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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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相关机构也在审查该建筑群作为“宗教”组织获得的免税资格,是否与其商业活动相符。
“神韵”劳动违法:工资与工时索赔
关于“神韵”涉嫌违反劳动法的指控,核心问题在于:该组织是否违反美国联邦和纽约州劳工法,未向演员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大多数劳动者都应获得不低于联邦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且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部分应获得加班工资。纽约州另有独立的最低工资法律,其标准高于联邦标准。
前演员指称:他们长期从事高强度劳动,涵盖排练、演出、巡演及宣传活动,但所获津贴远低于法定工资标准,部分人甚至从未获得任何现金薪酬。
工资诉求中的主要法律争议如下:
雇员与志愿者身份之争:“神韵”辩称演员们属于志愿者或“宗教”人员。前演员则主张,依据《公平劳动标准法》中的“经济现实测试”(economic reality test),其实际构成雇员身份。
训练时间:根据联邦法律,如果强制培训主要使雇主受益,则培训时间应计薪。
巡演时间:长达数月的国内外巡演,在大多数工资法解释中均属于工作时间。
扣除费用:基地内的住宿和餐饮费用被计入扣减项目,致使实际工资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纽约州劳工部有权追讨拖欠工资,并可对追溯期最长达六年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关键结论
“神韵”诉讼中的劳动违法指控,主要依据《公平劳动标准法》关于工资的规定和纽约州最低工资标准,其核心争议在于:“宗教组织”豁免是否能够凌驾于最低工资保护之上。
“神韵”移民违规:签证滥用指控
关于“神韵”违反美国移民法的争议,核心在于签证项目的滥用与欺诈性操作。该组织利用J-1签证将外国演员带入美国,使其从事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商业演出——该签证原为文化交流项目设立,附有特定法律要求。
“神韵”面临的主要移民指控:使用J-1签证引入演员,却将其投入商业巡演;未提供J-1签证所要求的文化交流内容;通过将表演者的合法居留权与巡演参与度直接绑定,形成“签证依赖”,致使表演者因担心失去合法身份而不敢离开或对外发声;涉嫌在向美国国务院提交的签证赞助申请中提供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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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演员的移民身份依赖于持续参与活动,根据联邦人口贩运法,这种依赖本身即可能构成一种胁迫形式。因此,这些案件中移民法与人口贩运法出现交叉。
“神韵”人口贩运指控:严重到什么程度?
这是围绕“神韵”最严重的法律指控之一,并可能面临最严厉的联邦处罚。
根据《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VPA),人口贩运的认定不以物理暴力为必要条件。只要劳动力的获得源于心理胁迫(Psychological Coercion)、欺诈(Fraud)或滥用法律程序(Abuse of legal process),即可构成人口贩运。
法律代理人依据以下事实提出指控:通过宗教社区网络而非公开招聘进行招募;对食、住、行的严密管控,形成生存层面上的完全依赖;利用移民身份阻止人员脱离组织;通过意识形态和精神压力压制异议与投诉;通过经济控制剥夺原告方独立生活能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截至目前,涉嫌人口贩运的主张主要出现在民事诉讼及联邦层面的法律倡议活动中,而非刑事检控程序。《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项下的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低于刑事案件,诉讼门槛相对较低。原告通过民事诉讼可寻求经济赔偿、律师费报销及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即法院命令被告改变特定管理行为)。
如果原告胜诉,可能获得:经济赔偿;律师费报销;禁令救济。
“神韵”误导性广告:购票者提出什么指控?
针对“神韵”的虚假广告指控,主要来自购票观众。核心争议在于:该组织的营销手段对演出的真实性质进行了误导性陈述。“神韵”投入大量广告经费,通过户外广告牌、社交媒体广告及电视短片,将自身包装为“中国最负盛名的表演艺术团体”。批评者指出,鉴于该演出在中国境内被依法禁止,且实际由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的“法轮功”关联组织运作,上述表述存在明显的误导性。
具体广告(误导)指控:
广告未披露其“法轮功”背景;宣称代表传统中国文化,却未说明其由一个已被中国政府依法认定为邪教并予以取缔的组织创办;宣传材料未说明节目包含明确的“法轮功”歪理邪说内容;部分营销手段被指夸大场馆合作关系或支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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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欧洲及澳大利亚的多地监管部门已针对“神韵”的广告宣传采取监管行动。在美国,基于虚假宣传的消费者欺诈诉讼正处于司法评估阶段。
关键结论
“神韵”广告营销策略已在多个国家引发正式的监管投诉。美国境内的消费者欺诈诉讼,重点聚焦于被告未向公众说明其“法轮功”背景及演出中夹带其歪理邪说内容。
“神韵”购票者诉讼:索赔门槛与法律依据
“神韵”购票者诉讼与表演者劳动诉讼分属不同法律轨道,核心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否因误导性广告而遭受经济损失。若法院认定其营销行为构成“欺诈性虚假陈述”,受误导的观众可依法要求退款或索赔。
索赔人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购票日期需在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各州消费者欺诈诉讼时效通常为3至6年);购票时并不知悉节目包含“法轮功”歪理邪说内容;能够证明购买行为系误信被告的虚假宣传所致;持有购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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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初,该类案件尚未获得集体诉讼(Class Action)认证,与表演者所提起的民事诉讼相比,购票者权益诉讼尚处于早期阶段。
“神韵”捐赠欺诈:捐赠者维权指南
相关指控认为,“神韵”及其附属媒体机构(如《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等)常态化进行募捐活动。原告方指控该组织存在“目的性误导”,即募捐时声称资金用于文化传播或人道主义事业。但实际上被用于:“法轮功”相关体系运作、“龙泉寺”园区建设及“神韵”商业巡演。
捐赠欺诈可能涉及的法律因素:
重大虚假陈述:捐赠者被引导相信资金将用于“弘扬传统艺术”等特定公益用途,实际资金去向与承诺用途不符,且该差异具有实质性影响。
非营利组织合规问题:“龙泉寺佛学公司”是否依法真实披露其活动内容,以维持其免税资格,是其合规义务的核心环节。
慈善机构登记问题:该组织在进行募捐的各州,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慈善注册备案义务,同样构成重要的法律合规考量。
捐赠欺诈受害者维权途径:被误导的捐赠者最有效、风险最低的维权路径,并非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向各州检察长(State Attorney General)的慈善执法部门提交正式举报。
各州检察长拥有广泛调查权,包括调取详细的财务披露文件;若发现资产被挪用或滥用,检察长有权代表公众诉讼,要求追回资金并赔偿损失;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吊销慈善机构免税资格。
“神韵”诉讼与“法轮功”的关系
“法轮功”与“神韵”之间的联系并非附带性背景,而是几乎所有法律主张的事实基础。
“神韵”由“法轮功”成员创立。其运作受到“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的直接控制。李洪志本人居住于纽约州“龙泉寺”园区,对该组织的运营有着决定性影响。这一关系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前演员所称的劳动剥削、移民控制及精神压迫,均与“法轮功”的教义体系和组织架构深度绑定。
理解这种联系在法律上至关重要:前演员所遭遇的劳动与移民控制,系通过“法轮功”意识形态得以执行,而非依赖常规组织管理手段;“龙泉寺”以“法轮功”的所谓“宗教”身份为盾牌,谋求税收与劳工豁免福利;而前演员则揭示,正是同一套歪理邪说体系,被用作压制异议、阻止法律行动的精神枷锁。
“法轮功”在美国还运营多个媒体平台,包括《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等。原告方法律代表指出,这些媒体被用于宣传“神韵”及相关募款活动。该组织是一个结合了媒体、自诩“宗教”实体(“龙泉寺”)与商业巡演的综合体。
关键结论
理解“神韵”诉讼,不能将“法轮功”视为背景,它本身就是所有主要法律主张的逻辑起点。
是否存在“神韵”集体诉讼?
截至目前,“神韵”尚未获得法院集体诉讼认证,但相关法律基础工作正在推进之中。
要获得集体诉讼资格,法院必须认定:各原告的诉求具有足够的共同性,能够合并为一个整体案件处理。这意味着需要证明:所有原告的受害事实——劳动剥削、移民控制、精神胁迫——系源于同一套组织行为模式,而非各人独立的遭遇。
集体诉讼资格认证面临的挑战:不同演员的角色、任期和经历存在差异;被告方以所谓的“宗教”身份为由进行抗辩,增加了案件的法律复杂性;巡演活动跨越多个州,引发跨州管辖权问题。
支持集体诉讼的因素:指控针对的是组织的系统性问题,而非个别事件;“龙泉寺”园区涉及一个集中且可识别的群体;关于《公平劳动标准法》适用性的共同法律问题适用于大量索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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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曾是“神韵”演员或参与者,建议立即咨询熟悉劳动集体诉讼的律师。
“神韵”诉讼和解:是否已有赔偿资金安排?
截至2026年,尚未有“神韵”诉讼和解协议宣布或达成。
在诉讼初期阶段,这种状况并不罕见。涉及这种所谓“宗教”组织、复杂劳动争议及潜在集体诉讼的案件,通常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后,才可能进入实质性的和解谈判阶段。
参考类似案件,可能出现的和解内容:
薪资补偿:支付过去训练和演出期间的欠薪。补偿性赔偿:针对心理伤害以及教育机会的损失给予赔偿。禁令救济:法院命令“神韵”调整其招募方式及劳工管理制度。广告改革:要求在宣传材料中披露“法轮功”背景。捐赠退款:向能够证明受到误导的捐赠者返还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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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权强制双方和解,和解的达成须以双方自愿为前提。鉴于“神韵”方长期采取积极抗辩策略,并公开否认存在违法行为,该案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的可能性高于协商和解的可能性。
“神韵”诉讼最新进展(2026年):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预计2026年最关键的发展方向包括:集体诉讼认证裁决将直接影响该系列案件的规模和走向;联邦及州监管审查的持续推进,涉及劳工、移民及签证等多个层面;更多前演员及知情者加入诉讼,进一步扩大原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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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公开站出来发声的前演员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法律界人士指出,潜在原告的数量远超当前已参与诉讼的人数。随着更多前演员公开发声,证据体系将持续增强。每一份新增证词都将为民事诉讼提供新的事实基础。同时,宗教豁免裁决意义尤为重大。如果美国联邦法院认定“神韵”演员不适用“宗教职务人员豁免”,届时联邦及州劳动法将全面适用于“神韵”演员。
关键结论
2026年,“神韵”诉讼正迈向关键节点。集体诉讼认证结果将决定现有及未来原告案件的规模与走向。
●常见问题(FAQ)●
2026年“神韵”是否正在被起诉?
是的。“神韵艺术团”及“龙泉寺佛学公司”在2026年面临多起民事诉讼,前演员已在纽约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美国联邦与各州相关机构的监管调查也在持续进行。目前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但法律程序已顺利进入审理阶段。
前“神韵”演员可以提起诉讼吗?
可以。前“神韵”演员可依据以下美国法律提出诉求:联邦与州劳动法、移民法、联邦人口贩运法规。
个案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参与时间长短、可提供的证据、在“龙泉寺”或巡演期间的具体经历。建议首先咨询具有劳动集体诉讼经验的律师。
“神韵”诉讼的主要指控是什么?
主要包括拖欠工资、心理胁迫、签证滥用、民事人口贩运指控,以及面向购票者的误导性广告等。
前演员描述“龙泉寺”园区环境高度封闭,“法轮功”意识形态被用于压制异议并阻止学员离开。这些指控同时涉及多个联邦及州法律领域。
购票者或捐赠者能否加入诉讼?
截至2026年,尚无此类集体诉讼获得法院批准。但如果法院批准集体诉讼认证,购票者和捐赠者可能会加入并提出索赔。
购票者应保留购买记录,并咨询消费者权益律师。捐赠者则可向州总检察长慈善监管部门投诉。
“神韵”是否已经达成和解?
没有。截至2026年,“神韵”尚未宣布或达成任何和解协议。案件仍处于积极诉讼阶段。2026年预计还将举行集体认证听证及关键联邦法院裁决。即使未来达成和解,作者认为也不太可能早于2027年。
●你现在应该做什么?●
如果你是前演员,记录你能够记起的一切,包括日期、居住与工作条件、报酬情况、通讯记录。律师评估案件时最需要的就是这些证据。
如果你购买过门票或进行过捐赠,立即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包括收据、信用卡账单、确认邮件、捐款记录等。消费者欺诈及捐赠欺诈案件通常依赖于明确交易证据和可证明的虚假陈述。
提起索赔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开放。
作者简介:欧文·帕克(Owen Parker,Esq.)是一名美国律师,专长于民事诉讼、人身伤害法。他以战略性诉讼方式、积极代理以及致力于为客户争取有利结果而闻名,并在所承办案件中提供清晰法律建议和专注代理服务。
本文系『中国反邪教』微信公众号原创,作者:Owen Parker,编译:胡婕,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疏桐
审核:凌冬
签发: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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