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叶某不是那种爱惹事的人。他跟女友开个房,就想安安静静过个二人世界。可谁能想到,凌晨一点刚“战斗”完准备休息,窗帘外头竟然蹲着个黑影,举着手机拍了足足十分钟。
更让人后背发凉的是——这个人从他们进酒店那一刻起就盯上了,在六楼和一楼的多个房间门口贴门偷听,最后翻窗出去,蹲在窗外看了整整半小时,才把手机伸进去录像。
叶某气炸了:“我跟我女朋友在房间里最私密的时刻,被人当猴看、当戏录,行政处罚就完了?”他把偷拍者和酒店一起告了,要求赔礼道歉加赔偿。法院的判决,有人叫好,有人喊冤。
很多住过酒店的人可能都会问一句:酒店走廊里有个陌生人大半夜贴门偷听、翻窗偷拍,你们工作人员监控是摆设吗?
可酒店却说:“一楼隐私性本来就差,你自己不关窗不拉帘子,能怪谁?”
但法官不这么看——你酒店可以甩锅给顾客,但监控里一个陌生人在走廊里鬼鬼祟祟转悠了大半夜,你们没一个人发现,这锅甩得掉吗?
一、凌晨一点窗帘外蹲着个黑影,举着手机拍了十分钟
2025年4月16日深夜,23岁的杭州小伙叶某带着女友入住了上海火车站附近一家酒店的一楼113房间。
俩人进了房间,聊了聊天,情到深处,自然发生了亲密关系。
一番云雨过后,时间到了凌晨一点多,叶某觉得累了,跟女友收拾收拾准备睡觉。
谁承想,从他们踏入酒店大堂那一刻起,就被人盯上了。
这人姓鲁,重庆人,27岁,有偷窥癖好。他见叶某和女友走进酒店,顿时起了邪念——想偷听偷看人家的私密时刻。
鲁某跟着进了大堂,但跟丢了目标。他不死心,先坐电梯上了六楼,挨个房间趴门上听,啥也没听着。又折回一楼,循着声音摸到杂物间附近,翻窗跳出建筑主体,绕到外围通道。
透过一扇亮着灯、没关严的窗户,纱帘后面隐约可见一男一女正在做那事——正是叶某和他的女友。
鲁某蹲在窗外,足足看了半个小时。
看够了没?没有。他觉得不过瘾,又伸手扒开纱窗缝隙,把手机塞进去录了十分钟像。
就在他录得正起劲的时候,叶某察觉到窗户有动静,一声暴喝:“谁!”鲁某吓得拔腿就跑。
叶某赶紧报警。警察调了监控一看——画面清清楚楚:鲁某在两层的多个房间门口贴耳偷听,最后蹲在113房窗外偷拍。
再查他手机,偷拍截图还在里头,证据铁得不能再铁。
鲁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他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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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光罚不够,男子把偷拍者和酒店一起告了
行政处罚是下来了,但叶某心里的火消不了。
他跟女友在酒店最私密的时刻,被人当猴看了半小时、录了十分钟——这种事搁谁身上受得了?
他觉得,光行政处罚远远不够,必须讨个民事说法。
2025年7月1日,叶某委托律师,把鲁某和酒店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书面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律师费6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庭上,酒店直接甩出四条抗辩理由:
第一, 侵权的是鲁某,跟我们酒店没关系,我们凭啥跟他一起赔?
第二, 113房在一楼,一楼本身隐私性就差,你叶某是成年人,在房间里不关窗、不拉帘子,自己也有过失,不能全怪别人。
第三, 我们酒店装了监控、后侧通道加了铁门,窗户窗帘都是完好的,你要是把窗关严实了能出事吗? 就算酒店有过错,那也是极其轻微的。
第四, 事发后我们积极配合调查,房费都给你免了,我们也是受害者。鲁某很快就抓到了,没造成实质侵害,不该再让我们赔钱。
听起来是不是挺有道理?一楼确实隐私性差,你不关窗确实给了别人可乘之机——但问题是,一个陌生人在酒店走廊里鬼鬼祟祟转了大半夜,监控室的人干嘛去了?
三、法院判决:偷拍者全责,酒店承担20%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明确认定。
第一,鲁某的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权,逃不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叶某在酒店房间内的亲密行为,属于私密活动,酒店房间也属于私密空间。
鲁某未经同意,翻窗蹲守偷窥半小时,又伸手机进去偷拍十分钟——侵扰了叶某的私人生活安宁,而且他在法庭上自己都承认“想偷听男女发生关系满足特殊癖好”,主观故意明明白白。
所以,鲁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酒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调了监控发现——鲁某当晚在酒店里行为明显异常,而且持续了很长时间,但酒店工作人员始终没有发现、没有询问、没有制止。
更关键的是,鲁某是通过酒店杂物间的窗户翻出去的——这说明酒店在安全管理、防范方面存在明显漏洞。
所以法院认定:酒店在人员巡查和应急响应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赔。
鲁某的行为给叶某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精神困扰,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权人应当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
· 鲁某和酒店以书面方式向叶某道歉;
· 鲁某赔偿叶某7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相关费用);
· 酒店承担20%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鲁某赔不全,酒店在1400元范围内补上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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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最该被盯住的是那个偷拍的人
这个案子判完之后,网上吵翻了。
有人说判重了——“不就看了几眼吗,又没进去,赔7000还加道歉,至于吗?”
有人说酒店冤——“顾客自己不关窗不拉帘子,凭啥让酒店背锅?”
但更多人觉得判得对——“要不是酒店监控成摆设,鲁某能在走廊里转悠一整晚没人管?”
法院的判决逻辑其实很清晰:鲁某是主要侵权人,该他赔的他一分跑不掉;酒店有安全保障义务,没尽到就得担责,但只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第一,住酒店一定一定关好窗、拉好帘子。 尤其是住一楼的,别觉得“应该没事”——就是那个“应该没事”的念头,给了坏人可乘之机。关窗上锁、拉严窗帘,花不了十秒钟,但能挡住十个偷拍者。
第二,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摆设。 监控装了就得有人看,走廊里有异常就得有人管。不是出了事免个房费就完事了——顾客来住店,买的不只是一张床,还有那份“关上门就安全了”的信任。
第三,偷窥偷拍不是“小癖好”,是违法甚至犯罪。 行政处罚只是开始,民事赔偿紧随其后。如果传播出去,那就直接刑事立案了。管不住自己眼睛和手的人,迟早得管住自己钱包和自由。
当然,也有人会问:如果叶某当时没发现鲁某,鲁某把视频传到网上去了,酒店要担多少责任?
答案是——如果是那样,酒店的责任比例会大得多,鲁某面临的也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犯罪。
讨论话题:
1. 你觉得酒店被判承担20%的补充责任,是轻了还是重了?
2. 住酒店遇到这种事,除了报警和起诉,你觉得还能怎么维权?
3. 如果你在酒店走廊发现有人鬼鬼祟祟贴门偷听,你会上去制止还是先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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