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将出老千惹的争端!”重庆梁平,两位60多岁的老人打麻将,老太杠牌被老头指认作弊,争执中老头抓起麻将牌砸中老太鼻子致轻微伤,老头被拘留5日后,老太起诉索赔2.5万元,一审认定老头应承担80%责任赔偿1.1万元,老头不服上诉称“治疗高血压脑梗与我无关、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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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下午,重庆市梁平区某乡镇,张某经营的茶馆内,几位街坊围坐打麻将消遣时光,其中一位是六十多岁的徐丽,另一位是同龄的聂风。
牌局进行到中途,徐丽拿着九条来杠牌,旁人没在意,但同桌的聂风看得真切,当场出言揭穿:你那是六条不是九条,你杠牌时把六条当九条亮出来,这不是明摆着作弊吗?
徐丽矢口否认,称自己没搞错,也没作弊,两人由此发生口角,茶馆老板出面劝解,本以为劝开了,谁知双方火气未消,又互相出口辱骂,言语愈发难听。
聂风觉得自己被耍了、当众丢面子,恼羞成怒之下,顺手抓起桌上一枚麻将牌,朝着徐丽的面部狠狠掷了过去,那枚硬邦邦的骨质麻将牌旋转着飞出,啪地一声正中徐丽鼻梁部位。
徐丽捂着鼻子惨叫,鲜血顿时顺着人中往下淌,牌局瞬间乱作一团,周围牌友赶紧围过来,徐丽鼻部皮肤裂开,疼痛难忍。
徐丽家属到场后报警,2名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在场证人并制作笔录,经鉴定,徐丽鼻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警方据此对聂风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受伤当日,徐丽先被送往梁平区某卫生院急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鼻开放性伤口、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产生医疗费1012元。
因伤情需进一步诊治,经徐丽申请、医院派120救护车转诊,徐丽于同年1月11日转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左鼻面部皮肤裂伤术后、原发性高血压,共计花费8386元。
因聂风始终拒绝赔偿,徐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聂风赔偿医疗费9453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25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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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聂风抗辩称:第一,徐丽杠牌作弊在先引发争执,自己扔牌虽有不当但非故意伤人;第二,徐丽治疗费用中包含大量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的药物,与外伤无关,不应全额赔偿;第三,仅是鼻部皮肤裂伤不需要住院14天,属于扩大损失;第四,庭审程序有问题,法官不接收己方证据、笔录有误。
同时,聂风口头申请对徐丽治疗期间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但随后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撤回了该鉴定申请。
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鉴定文书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聂风扔麻将牌直接导致徐丽鼻部受伤,聂风虽辩称可能还有别人扔牌、茶馆有监控故意不提供、派出所偏袒,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聂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争执中采取扔掷硬物伤人的过激行为,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徐丽因自身杠牌行为引发争执且在被劝解后仍参与对骂,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合考量,确定聂风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徐丽自行承担20%,关于损失数额,法院酌定共计13883元,聂风按80%赔偿即11106元。
聂风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徐丽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丽承担,主要理由仍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治疗自身疾病费用不应赔、鼻伤不需住院)、程序违法(不收证据、笔录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会如何认定?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相抵原则而非谁伤谁有理。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73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担责,但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聂风扔牌伤人是直接侵权,承担主责;徐丽作弊引发争执且参与对骂,存在次要过错,自担20%,这与是否构成轻微伤、是否被行政拘留无直接对应关系。
第二,“治疗了自身旧病”不等于不用赔,关键在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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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风主张徐丽治疗高血压、脑梗后遗症的费用与外伤无关,但其在一审中明确放弃了用药合理性鉴定申请,等于放弃了用专业鉴定推翻关联性的唯一有效途径,法院只能依据现有医疗票据认定合理费用。
实践中若想剔除无关治疗费用,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用药合理性鉴定”或“外伤参与度鉴定”,口头质疑远远不够。
第三,小额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有严格限定。
法院只支持已实际发生的、与伤情相关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限于有医嘱或鉴定的误工期)、必要的交通费和有医嘱的营养费。
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须有医疗机构明确证明必然发生方可一并支持,否则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单纯脸被打肿了很丢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仅有轻微伤、未构成残疾的情况下,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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