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子!北京昌平,女子与丈夫离婚3年后,女子以前夫婚前隐瞒家族精神病史胁迫结婚、婚内长期家暴、离婚后当街殴打及泄露隐私骚扰为由,诉请赔偿精神及身体损失费50万元,一审法院以未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且证据不足驳回,女子不服上诉,称离婚后侵权属独立侵权可另行主张,二审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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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与朱波2019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李丽已怀孕,同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
2021年,李丽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视频、音频及报警记录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及朱波存在家暴行为,朱波对视频音频认可,自认“动手打过李丽几次”。
同年7月20日,法院判决:准予李丽与朱波离婚,婚生女由李丽抚养,朱波按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成年。该判决于2021年8月10日生效。
关键的是——李丽在该次离婚诉讼中仅请求离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未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后,据李丽称,朱波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且多次到其住所当街殴打她及女儿、母亲;还将李丽联系方式告知陌生女性,致李丽遭受第三方电话骚扰;朱波还向李丽同事散播“假离婚、准备复婚”等言论。
李丽称,2024年8月,有一名自称是朱波女友的陌生女子来电,哭诉朱波婚内长期嫖娼、使用嫖娼软件,并也曾对其家暴。
2024年底至2025年初,李丽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再次起诉朱波,要求:1.判令朱波赔偿因性欺诈(骗婚)、婚内家暴、胁迫结婚及离婚后持续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费、身体损失费共计50万;2.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由朱波承担。
李丽提交的证据包括:婚前调查材料(朱波兄填为务农但工商显示为公司法人)、与陌生女子通话录音及短信、北京某医院门诊病历(记载轻度抑郁症状)、部分报警回执、家暴视频、离婚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
朱波一审辩称:不认可骗婚、家暴、胁迫及离婚后侵权,李丽婚前就有抑郁服药史,门诊病历不能证明抑郁焦虑系其所致,50万赔偿无事实和金额依据,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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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
第一,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第1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李丽作为离婚诉讼原告,在2021年离婚案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判决已生效,现另行起诉要求就婚内家暴、骗婚主张离婚项下的精神及身体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李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波隐瞒精神病史致其受欺诈胁迫、不足以证明门诊病历记载的焦虑抑郁是家暴直接导致、不足以证明离婚后存在身体权侵害的具体事实及后果。
故一审判决驳回李丽全部诉讼请求,李丽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精神及身体损失费5万元,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非离婚损害赔偿而是离婚后朱波持续实施新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编而非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规则,一审混淆二者。
二、其提交的家暴视频、报警记录、病历已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三、反家暴案件应适当降低举证标准;四、一审未充分考虑损害后果。
二审中李丽补充提交15份证据(家暴视频音频、报警回执、孩子受伤照片、微信短信记录、同事被骚扰截图、婚前超声及出生证明等),朱波对真实性部分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审会如何判决?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原告方漏提离婚后就不可再依民法典第1091条单独主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明确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主张婚内家暴等法定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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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仅适用于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情形,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赔偿的,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
因此,准备做离婚原告且对方有家暴、出轨等过错的,务必在离婚起诉状中一并列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切勿等离完婚再算旧账。
第二,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追究对方独立侵权行为(如离婚后跟踪骚扰、非法侵入住宅、诽谤等)可以单独起诉,但必须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且举证到位。
离婚后对方实施的新侵权行为确实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另行主张,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限制范畴,但原告需证明:行为违法性、过错、具体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丽主张离婚后侵权,但仅有通话记录和同事被骚扰的微信截图,无报警笔录、无验伤记录、无精神科确诊因果关系证明,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故法院未支持。
第三,家暴事实本身需体系化固定证据,不能仅凭对方在离婚案中自认动过手就自动获得赔偿。
即便离婚判决记载被告自认动手打过原告几次,若原告未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赔偿且未另行证明造成具体人身损害后果,单独事后起诉要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同样面临举证障碍。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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