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是民生安全的重要防线,监护人履职尽责,机动车依法合规上路,是防范交通事故的关键所在。近日,伊通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高危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实质化解双方矛盾、保障伤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明确未成年人肇事监护人担责、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通过以案释法方式筑牢交通安全与监护责任双重防线。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越野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李某及李某车上乘员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驾驶员张某负同等责任,乘员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医院紧急救治。经鉴定张某此次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张某为获得赔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李某就本案提起反诉,要求将其请求在原告张某的本诉赔偿中直接抵扣。
本案关键问题如下:一、肇事车辆为电动越野摩托车,动力强、车速快、操控难度高,对驾驶人驾驶技术,应急处置能力要求极高,上路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二、被告李某驾驶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缺少基本风险保障。三、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长期在海外务工,监护职责严重缺位。
实质解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归纳争议焦点。梳理了本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高危机动车上路、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等核心问题。考虑到本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且李某母亲常年在海外务工,客观上较难及时履行监护职责。结合本案虽涉及本诉与反诉,证据较为繁多,但各方当事人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意图较强,整体矛盾不大,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力争将赔偿款一次性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通过耐心引导及细心说理,引导双方着眼于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方面,充分考量原告张某造成两处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计算各项损失数额,保护其民事权益;另一方面,向各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明确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后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以及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危害及相应法律后果。
调解中,法官着重向李某及其家人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质,监护人放任其驾驶高危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尽到教育、管理、约束的法定监护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任何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进行赔偿。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就赔偿金额、支付时间以及抵扣数额等全部事项达成一致,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一次性交付赔偿金。
法官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因监护人履职缺位等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极具警示教育意义,法院也在此郑重提醒全体家长与机动车驾驶人:
压实监护责任,严守安全底线。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教育监护职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须年满18周岁并取得相应驾驶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应急处置、风险预判能力较弱,严禁放任、默许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机动车上路,更不得让未成年人驾驶高马力、改装车等高危车辆。发生事故,监护人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孩子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
杜绝侥幸心理,依法合规投保。交强险不是可买可不买的保险,是法定强制险种,亦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重要保障,具有强制性,不存在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投保的空间。省下保费的小钱,事故后要赔付大额医疗费,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得不偿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切勿心存侥幸、脱保上路。
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文明出行。广大家长和学校负责人应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守法意识,自觉远离高危车辆、杜绝无证驾驶、违规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全体交通参与者应时刻谨记文明、合规、安全出行。从源头规避交通风险、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长,塑造风清气正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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