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理发店被跨国公司起诉索赔5万元,听起来像蚂蚁对大象——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全面驳回了。差别不在事实,在法院愿不愿意“穿透”权利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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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一家乡镇理发店,被英国寐谷资本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是店名“东尼”侵犯了“东尼沙龙”商标权。寐谷公司注册在英国,两名员工,业务范围与美发无关。它从中国公司收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获得商标授权后,批量起诉全国数十家乡镇理发店,索赔从5万到50万不等。收云公司无实际经营人员,却持有173枚商标,横跨多个行业。寐谷公司的代理律所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其发起人与寐谷公司首任董事同名——杨某钦。一条从商标囤积到授权壳公司再到关联律所的“维权产业链”,就此浮出水面。
判决拆解
张家港法院的判决,值得逐层拆解。
先看权利来源——收云公司无实际经营人员,却持有173枚商标,这不是为生产经营而注册,是为诉讼而囤积。寐谷公司仅有两名员工,业务与美发毫无关联,无法证明获得商标授权符合其实际经营需要。法院的判断很直接:你不做这个生意,为什么要这个商标?
再看商业逻辑——正常商标许可是被许可方付费,而本案中,山东某理发店使用“东尼沙龙”商标不但不花钱,还能获得每期800元“营业补贴”。这不是市场交易,这是制造“使用证据”。商标原权利人戴某将商标转让给收云公司后,又以被授权使用者身份出现在寐谷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中——转让出去怎么又用回来了?寐谷公司未作解释。
更关键的疑点在于关联关系——寐谷公司首任董事杨某钦与代理律所发起人杨某钦同名,面对法院释明,寐谷公司拒绝核实。法院要求披露赔偿款收款主体,寐谷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正常的维权主体,有什么理由拒绝澄清自己的权利来源?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不准撤诉。庭审结束后寐谷公司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如果准许,案子悄无声息地消失,没有对权利滥用的司法评价,寐谷公司换家法院继续起诉即可。法院不是在调解纠纷,而是主动对权利滥用做出否定性评价。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和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方向一致。
标杆价值
同一批原告,同一种操作模式,不同法院的判断大相径庭。山东临沂、上海金山等地法院的同类案件,认定侵权成立,只是酌减赔偿至4000元。这些法院并非没有察觉异常,但选择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压低金额,而非追问:原告的诉权本身是否正当?张家港法院的突破在于,它不是“少判”,而是从根本上否定诉权的正当性——寐谷公司的行为“超出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边界,意图通过维权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
时间节点更值得玩味。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写入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并首次明确恶意囤积商标的认定标准,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张家港法院的判决走在了立法前面——司法实践已用具体案件,把诚信原则从抽象条文变成了可操作的裁判规则。
实务提示
对律师同行而言,这个判决的实务价值在于指明了应诉方向。面对类似批量维权诉讼,举证重心不是“我不侵权”,而是“你不正当”:查原告名下商标持有数量及跨行业注册记录,查公司经营状态、员工与社保情况,查全国批量起诉记录,查商标许可方与代理律所之间的关联关系。本案中,理发店店主正是靠这些举证,让法院看到了权利外衣下的牟利本质。而“不准撤诉”规则的确立,意味着原告再也无法通过撤诉回避司法审查——只要被告把证据摆到台面上,法院就有义务对权利滥用作出评价。说到底,这类案件的胜负手不在侵权比对,而在权利正当性审查——你只要让法院看见权利外衣下的牟利本质,法院就有义务说不。
(作者:张权威,系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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