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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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其效果相当于加入人为自己创设了一项独立的债务。与保证责任相比,加入人承担的债务较保证人的负担更重。
那么,无公司决议,公司盖章的债务加入承诺函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公司债务加入属于重大负重处分行为,应参照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审查效力。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相对人未审慎审查决议文件、不构成善意的,即便文书加盖公司公章,该债务加入行为对公司依法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债务加入责任。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作为上市公司的乐视网在函件中承诺承担的债务,是其控制股东乐视控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据此,在现行立法未就债务加入的生效要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保证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其效果归属,法律依据充分,亦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
在公司内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其决定权限交由公司章程自治:要么是由公司股东决定,要么是委诸商业判断原则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在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场合,则必须交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这种以决议前置的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担保权限的立法安排,其规范意旨在于确保该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意思,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从本案当事人自身实际具有的认知水平和注意能力来看,中信银行本身作为上市公司,对立法关于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系属明知。故原审判决关于中信银行应当知道乐视网的人员采用以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件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做法的认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乐视网作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人员未经依法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承担股东债务,不能认定为属于公司的意思,依法不应当认定乐视网为承诺函的出具主体。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接受公司债务加入、差额补足、兜底还款等增信文件时,切勿只看重公章与签字。必须同步索要并留存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核对决议签章、表决比例合规性,完整留存审查记录,形成“承诺函+公章+有效决议”的完整证据链。若事后发现无决议,及时固定股东追认、公司受益等证据,避免增信落空、债权无法受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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