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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演员吴启华近日公开透露,已将自己20岁时的肖像权授权给制作方拍摄一部AI电影,本人无需进组即可获得“相当可观”的酬劳。
这一事件迅速登上热搜,引发了关于AI时代肖像权交易、流转乃至继承等深层法律问题的讨论。肖像权能否“买断”?数字分身如何流转与继承?专业律师进行了深度拆解。
不是“卖脸”是“许可”
肖像权不能“买断”
“吴启华将20岁肖像授权用于AI电影制作,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肖像权的许可使用行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婷指出,“出售肖像权”这一通俗说法,在法律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买卖”。
民法典第992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肖像权作为典型的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本身不可转让。但第993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这意味着,吴启华与制作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而非肖像权的转让。他许可对方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其肖像(20岁时的数字形象),但肖像权本身仍归属于吴启华本人。这种授权模式既允许商业化利用,又确保人格尊严不被商品化。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吴启华的授权被业内评价为“合规范本”,为公众提供了一份具有实操价值的“避坑指南”。张晓婷律师指出其三大合规亮点:一是限定用途,明确仅限于“制作一部AI电影”,严禁用于其他电影、广告、衍生品、游戏或任何形式的二次开发,直接对抗了未来技术可能带来的“一次授权、无限复用”风险;二是特定形象条款,授权内容是“20岁时的样貌”的特定肖像,而非其一生所有肖像或未来肖像的无限授权,避免了制作方利用其老年或中年样貌去生成其他角色;三是期限与地域,设定了明确的授权期限和地域范围,AI作品可全球传播,地域限定尤为重要。
当前AI影视市场存在着“500元买断5年”、“永久授权”、“一揽子授权”等交易,合同中暗藏“无限次转授”“可任意改造人脸”等霸王条款。张晓婷律师表示,这些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归于无效。肖像、声音等人格权不可永久买断,且笼统授权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 “明确、具体、按需同意”的法定要求。当事人一旦签字,在发生纠纷时可主张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也可视情况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申请撤销合同;遇超范围使用肖像的行为,可起诉追责、要求赔偿;若对方利用 AI 实施诽谤、诈骗、传播不良内容或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还可追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神似”也是侵权
“可识别性”是判定关键
肖像许可使用后,在授权链条流转环节也会面临法律风险。
以吴启华的授权事件为例,张晓婷律师指出,尽管合同严谨,但在AI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这种“单次授权”在未来仍可能面临被二次开发、声音或动态特征被提取等衍生侵权风险。民法典第1023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如果制作方利用AI提取他20岁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并将其用于其他项目或合成新的声音素材,且能使公众识别出是吴启华,则可能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这是合同“禁止二次开发”条款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
此外,技术迭代本身也带来衍生隐患。制作方在训练其20岁肖像的AI模型时,必然收集、使用了吴启华的人脸信息,若后续制作方利用该模型反向生成吴启华其他年龄段的形象,或将其面部特征与公开的、但不属于该授权范围的其他身体动作、场景进行合成,就可能超出原始授权范围,构成新的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6年3月审结的一起AI换脸侵权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短剧制作方通过AI换脸技术将知名演员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即使辩称是AI“撞脸”,法院仍认定构成侵权;而播出平台即便取得了著作权授权,也不能成为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这一判例为AI影视中肖像权的优先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
张晓婷律师指出,司法实践已明确AI生成形象的“可识别性”是关键。只要公众根据面部五官、肢体动作、特殊印记、装束风格等综合特征,能够合理推断、联想到特定自然人,即满足“可识别性”标准,不要求形象与本人完全一致,“神似”在特定条件下足以构成侵权。
在平台责任方面,传播平台不能以“第三方制作”完全免责。平台收到附带初步证据的侵权通知后须及时采取删帖、屏蔽等措施,否则对扩大损失部分连带担责;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AI实施侵权却不处置,需与用户连带赔偿;若平台参与AI工具开发、内容推广并从中获利,或内容属于AI换脸、色情、诽谤等明显违法情形,其法定注意义务将大幅提升,法院更容易认定平台构成“应当知道”侵权。
肖像权本身不可继承
财产利益可以
如果在授权期间或授权后离世,数字分身的肖像权归属如何界定?授权制作AI电影还能继续上映吗?数字分身还能被商业使用吗?
张晓婷律师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后,肖像权本身随主体消灭不复存在、不可继承。但肖像权衍生的财产利益可以继承,这是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识。
演员的肖像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因肖像商业化利用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在本人去世后,可以参照继承规则由其近亲属承受。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肖像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若未经授权使用其数字形象牟利,其近亲属可起诉追责。未经家属许可,制作方不得继续使用逝者 AI 数字形象进行商业牟利。
人脸绝非商品
遭遇AI“偷脸”这样维权
面对AI时代的诱惑与陷阱,张晓婷律师提醒公众擦亮双眼,肖像权可以许可使用,但人脸不是商品,人格尊严不可定价。一旦发现自己的脸被AI“偷走”并用于不良内容,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可采取线上公证的方式(如“权力卫士可信时间戳”),个人在手机、电脑端即可完成操作。
张晓婷律师表示,在AI与真人演出并存的时代,应让每一次数字肖像的授权都经得起规则的推敲。建议进一步完善 AI 数字分身的法律规制,明确“数字虚拟人”的客体地位,为权利归属和保护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强化平台在AI生成内容管理中的“主动审核义务”,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治理;引入“技术合规审查”前置程序,要求AI制作方进行定期技术审计和安全评估,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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