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尚未抵减完能否继续结转抵减 (7月2日)
【问】
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已支付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在2025年底前尚未抵减完毕,请问我公司能否在2026年及以后继续结转抵减?
【答】
你公司已支付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在2025年底前尚未抵减完毕的,不得在2026年及以后继续结转抵减。
【详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6年6月8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5月)》第7问“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2025年年底前已支付但尚未抵减完毕的余额,2026年1月1日后能否结转继续抵减?”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以按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并未延续该项政策,因此,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此,纳税人支付二项费用尚未抵减完的余额,不得在2026年1月1日后继续结转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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