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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关于偷挖油松被判刑的案子。
2021年10月1日,张某、焦某松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河北承德某国有林场林区内,连根采挖了27株油松,销往外省供他人栽种,非法获利5000元。
经鉴定,被采挖油松的活立木蓄积为5.95立方米,价值14630元。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焦某松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焦某松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核心问题一:是盗伐还是盗挖?
很多人可能会想:他们是把树连根挖走、卖给别人栽种,又不是砍了卖木材,怎么能算“伐”呢?这正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也就是说,法律上把挖树和砍树一样对待,你挖走一棵树,法律上视为你采伐了一棵树。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认定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本案中,张某、焦某松把国有林场的油松连根挖走卖给他人栽种,虽然目的是移植而非砍伐,但按照法律规定,采挖移植林木就是采伐林木。所以,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盗伐,而不是盗挖。
核心问题二:油松的价值按什么标准认定?
本案中,27株油松被认定为活立木蓄积5.95立方米,价值14630元。为什么要算蓄积而不是棵数?
盗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主要看立木蓄积(即树木的材积量),而不是单纯看多少棵树。一棵大树和一棵小树,虽然都是一棵,但材积量完全不同。用蓄积来衡量,更能准确反映破坏森林资源的程度。
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是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本案27株油松,蓄积5.95立方米,刚好超过这个标准。
核心问题三:偷挖油松的价值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但本案中两人非法获利仅5000元,远低于树木的实际价值14630元,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所以法院最终按照市场价值来认定。
核心问题四:如果是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挖了卖钱算什么?
如果树是你自己承包林地上的,未经许可砍伐或采挖,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而不是盗伐林木罪。两者的区别在于:盗伐是偷别人的树,滥伐是不按规定砍自己的树。量刑上,盗伐林木罪通常比滥伐林木罪更重。
最后,律师提醒:
第一,挖树和砍树,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很多人以为不砍树,只是连根挖走卖给别人栽种,就不算破坏森林资源。但《森林法》明确规定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第二,如果因类似行为被刑事立案,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
一是涉案林木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
二是立木蓄积的鉴定是否准确(鉴定方法、鉴定机构资质等);
三是是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
四是能否争取从犯认定(如果只是受雇参与、作用较小)。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写,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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