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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实施范围和方式,同时也强化政策支持。省、市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按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支持居民申请低息、免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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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长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吉建规〔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方式
(一)实施范围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建设、权属清晰的四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多层既有住宅,不属于个人单一产权、个人自建房;
2.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
3.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房屋结构、消防等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二)实施方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采取“EPC总承包”方式实施,EPC总承包商负责制定建设方案、采购设备、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业主自主选择信誉良好、质优价廉的EPC总承包商及电梯供应商,所选电梯规格和质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集的电梯供应商入围产品标准。
二、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资金,通过业主自筹、国家政策性资金、省市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集。
(一)业主自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受益大、出资多”的原则,业主自行协商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的分摊比例,并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经业主表决同意,可按单元(栋)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相应单元(栋)加装电梯;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的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中央预算内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加装电梯可以作为部分建设内容予以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争取中央资金、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政策。
(三)省市财政补助。省、市两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具体的补助范围、额度等,将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并动态调整。
(四)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接受业主委托,实施工程代建、EPC总承包及运行维护服务。同时,开展本单位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和自有公房的加装电梯工作。
(五)其他政策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享受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按规定予以免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业务的贷款支持;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原职工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给予支持;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以成本价收取迁移费。
三、实施程序
(一)提交申请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楼栋或者单元为单位组织。有1户申请,可启动本单元的加装电梯意愿征询。业主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或通过“吉事办”APP线上提交申请。单位自管公房、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经产权人同意可申请加装电梯。
(二)动议表决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管线单位,对拟加装电梯单元进行现场踏勘,初步核实结构安全、消防通道预留、地下管线分布等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具备加装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同参与,组织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进行投票表决。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启动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业主同意。在充分协商、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表决且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后,在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下书面确认并备份。
既有住宅同意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是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授权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国有企业等作为代理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授权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等,授权委托协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份。
(三)检测鉴定
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所在住宅单元房屋结构、消防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开展检测鉴定。
(四)签订合同
表决生效后,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与EPC总承包商、电梯供应商、监理单位、运维单位等分别签订合同。充分吸纳出资业主意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价款、质量保修等关键事项,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鼓励法律服务人员见证合同签订过程。
(五)编制方案
EPC总承包商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电梯入户模式和设计、施工单位,包括资金概算、费用分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电梯运维方案,以及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后续运行收益使用方案等内容。
(六)进行公示
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将加装电梯建设方案、业主表决情况、合同在拟加装电梯单元、小区公示栏、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本单元业主和加装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噪声等直接影响的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可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实名书面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异议受理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化解。阻挠合法施工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劝阻;劝阻不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示期满,无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公示材料存档。
(七)规划设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加装电梯应做到土地无异议,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新增部分不计入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勘察资料缺失的,应补充进行勘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及通风排烟,不得阻碍消防车道,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登高操作,不得影响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涉及燃气、给排水、供电、供热及通信等管线改造时,应在设计阶段征求管线单位意见。
(八)建设手续
加装电梯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加装电梯项目,在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持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及施工、监理、运维合同等材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涉及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及通信等管线和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电力扩容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合规简化手续办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明确管护责任。
(九)施工管理
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要全程监督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
加装电梯工程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电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管线改造会签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各管线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派员到施工现场做好旁站。
加强施工过程动态监管,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选居民代表担任群众监督员,全程参与施工监督。
(十)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组织勘察、EPC总承包、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消防查验和电梯专项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且取得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资料移交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十一)登记备案
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十二)运维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由单元业主依法共有。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培育规模化专业运维单位,通过统一标准、连片托管模式负责电梯运行维护。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并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倡电梯所有权人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加装电梯的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规依约履行管理职责,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作为电梯维保单位,防止出现脱管。鼓励“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申请补助
加装电梯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1.业主持公示凭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施工许可发证时间为准)。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至市建委。
2.市建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省、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开发区。
3.各县(市)区、开发区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出资业主、EPC总承包商、地方政府三方共管账户。
四、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建委争取中央政策性资金支持,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供电部门配合做好电力扩容、供电线路迁移和过程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接省级补助资金,筹集市级补助资金,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管等实施细则,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资金使用等工作。
市规资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涉及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加强调度,制定政策、编制工作指导手册,组织、指导全市加装电梯工程的土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城区加装电梯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土建施工质量监管等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引导相关业主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依规依约履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既有住宅是否为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负责本部门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后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见证相应协议签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争议等。
市城管局:负责监管施工期间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未密闭运输、噪音扰民等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阻碍依法施工的行为等工作。
市政数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省政数局优化建设手续审批系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加装电梯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指导居民依据住房产权关系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工作。
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对居民加装电梯给予低息、免抵押等专项贷款政策,指导银行机构做好相关业务信贷支持等工作。
民政、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管线单位:负责对涉及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迁改的加装电梯项目,鼓励减免或成本价收取迁改费用、优化迁改流程,并做好迁改和维护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加装电梯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编制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统筹推进管线迁改,做好共管账户建立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城区除外)、质量安全监管、运行维护管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国有企业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三长”力量,做好群众动员、意愿征询、异议调解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市、区两级定期调度、督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于工作突出的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激励。市财政将市级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通过网站、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宣传加装电梯政策、申请流程、典型案例,营造“邻里互助、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2026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本方案执行。202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21〕1号)执行。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刘星彤 审校:张楠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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