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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大涉旅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汇编(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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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龙江全域全季文旅热度持续攀升,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市场氛围广受好评。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游客与涉旅从业者双向权益,旅行社、导游、景区、民宿、旅拍、餐饮、出租客运、旅游包车、汽车租赁、研学实践教育十大核心涉旅领域相关协会修订完善了十大涉旅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清晰划定了诚信经营、安全服务的行为底线与违约惩戒标准。


图片由AI生成

这份公约既是行业共识,更是共同承诺:既为游客安心出游筑牢屏障,也为合规经营的从业者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面向全省涉旅行业发出倡议:请各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主动对照公约要求,严守自律准则,共同擦亮“北国好风光,美在黑龙江”金字招牌。


下文附完整公约内容

欢迎查阅践行、互相监督

黑龙江省十大涉旅行业

诚信自律公约汇编(2026年版)

黑龙江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

2026年6月

目录

1.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2.黑龙江省导游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3.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4.黑龙江省旅游民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5.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6.黑龙江省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7.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8.黑龙江省旅游包车客运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9.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10.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PART 01

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树立文明旅游新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爱国爱党,守法经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履行企业法定义务,自觉遵守旅游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第二条诚信立企,固本强基。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信息,以诚信为本筑牢企业发展根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投诉电话及行业自律承诺。

第三条信守合约,品质服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妥善回应游客合理诉求,主动担当、快速响应,自觉践行龙江“宠客”服务理念,树立龙江旅游良好形象。

第四条规范定价,明码标价。对旅游产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保障游客知情权。抵制零团费负团费等“不合理低价游”,不强迫游客购买套票、联票,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杜绝商业贿赂。

第五条关爱员工,保障权益。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加强导游职业培训,支持导游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营造尊重、关爱导游的良好行业氛围,共同维护导游队伍稳定和行业形象。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服从监管,积极配合。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及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及时纠正。

第七条规范经营,严守底线。全面使用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电子合同,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准确上传旅游团队信息。

第八条平台运营,规范合法。在线上旅游平台真实、准确发布旅游产品信息,不发布虚假广告和违法产品信息,不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建立完善线上产品内部审核机制,对已发布产品定期自查,发现违规内容立即删除,共同维护清朗网络旅游市场环境。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九条协同共治,弘扬正气。旅行社应在平等、互助、共赢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交流,不诋毁同业企业,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公开曝光、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条安全为本,防患未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严格落实旅游客运包车“五不租”、观光游船“三不租”制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途中提醒游客规范使用安全带。严格把控团队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公约自全省旅行社行业公开承诺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黑龙江省旅行社协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旅行社协会

2026年6月

PART 02

黑龙江省导游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规范黑龙江省导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树立导游诚信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导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导游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导游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强推套票、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严禁以“政府补贴”“零团费”“回馈客户”等名义配合旅行社进行不实宣传,严禁承诺“全程无购物”“无隐性消费”等与实际行程不符内容。

第二条导游要持证上岗,积极配合新版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讲解过程中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规范使用导游词,尊重历史文化、风俗传统,严禁语言粗俗,掺杂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等内容,严禁篡改歪曲历史,误导旅游者。严格按照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范导游词开展讲解,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第三条导游要坚持“旅游者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及时满足旅游者合理需求,提供热情周到服务。要自觉遵守导游职业道德,坚守诚实守信道德底线,杜绝欺骗误导旅游者、强制购物、索要小费等行为。严禁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擅自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严禁以辱骂、威胁、车外等待等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严禁在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

第四条导游要热爱龙江,通过服务宣传龙江品牌,讲好龙江故事。要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规范导游文明用语和服务行为,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养和服务能力,熟悉旅游路线和景点,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配合旅行社规范签订并严格执行2026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导游要关注旅游者的体验和感受,及时回应旅游者反馈和建议。积极参与行业创新,关注旅游市场新趋势、新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方法,提高旅游者满意度。

第六条导游须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礼貌,展现黑龙江省导游良好的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争做“诚信文明示范者”。严禁以个人名义在景区周边兜售套票或物品。

第七条导游要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严格落实行前教育制度,主动向旅游者告知解释文明行为规范和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规范景区套票销售流程,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及购物店、景区景点回扣行为。

第八条导游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配合文旅、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不得阻挠、对抗执法检查。

第九条导游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相关培训。

第十条严禁导游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旅游者,临时私自更改行程安排,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减景点、缩短游览时间等行为。严禁配合旅行社“层层转包”,不得将游客擅自转交无资质人员接待。

第十一条严禁导游与旅游景区、购物店等经营者串联,采取强制消费、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或其他形式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得参与“以购养游”经营,自觉维护公平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严禁导游不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忽视旅游者安全,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者安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坚决拒绝乘坐无资质车辆,发现非法营运车辆及时举报。

第十三条严禁导游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对旅游者进行辱骂、侮辱或攻击,以任何形式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泄露旅游者隐私信息,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四条建立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诚信自律公约的导游列入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协会不予注册确认导游信息并公开曝光,鼓励会员之间相互监督。

第十五条完善旅游者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对导游的不诚信行为及时受理和查处,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配合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及文旅部门建立的案件销号台账制度,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主动配合整改。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诚信经营的导游正面宣传,对不诚信行为曝光批评。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导游要在出行前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天气、交通、治安等安全情况,联合检查旅游车辆安全,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资质合格,并向旅游者进行告知。重点加强对旅游包车的安全核验,杜绝“黑车”“改装车”上路。

第十八条导游要引导旅游者遵守景区规定,合理安排行程,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及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冰雪旅游季重点提示低温防冻、路面防滑等安全事项。

第十九条导游要向旅游者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包括交通安全、规范使用安全带、防盗防骗、防火防灾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等内容。提醒游客乘坐出租车时索取票据,遇出租车拒载、不打表、绕路等行为妥善留存证据并举报。

第二十条导游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向旅行社和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积极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发生涉旅投诉或纠纷时,主动配合“诉转案”工作,如实提供团队档案及合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以档案丢失为由对抗调查。

黑龙江省导游协会

2026年6月

PART 03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景区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经营形象,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景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黑龙江省内所有从事旅游景区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倡议者、发起者和组织实施者,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修订完善等工作。

第四条本公约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行业自律”为基本原则,倡导旅游景区行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文明的旅游环境。

第二章 诚信经营

第五条景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景区不得与受行政处罚旅行社开展票务、团队合作。

第六条景区应公开、透明地发布旅游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误导性信息,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七条景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景区应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优质服务

第九条景区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旅游服务,包括游览、交通、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确保游客的满意度。

第十条景区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景区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专业的服务。

第十二条景区应推广文明旅游理念,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设施,共同营造和谐的旅游氛围。

第十三条景区应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推动景区传统业态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加强景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深入挖掘地方特色及文化底蕴,创新开发特色餐饮、文创商品、主题住宿、文化体验等产品,增强游客参与度和体验感。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景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景区应严格落实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在开业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大景区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安全提示,建立健全景区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景区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要果断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避免发生游客滞留、踩踏等问题。严格执行景区森林防火、汛期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规定与措施,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应及时妥善处理事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景区应全面加强票务管理,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明码标价,线上线下同步公示所有游玩项目、单项价格及套票组合;规范套票销售渠道与流程,严禁以回扣、返点、佣金等方式拉拢导游或旅行社工作人员代售套票,严禁导游个人私自牟利。同时,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运用实名预约、人脸识别、防抢票等技术手段,有效防范和打击“黄牛”倒票行为,切实保障游客公平购票权。

第十七条景区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虚假宣传、恶意压价等,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景区应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景区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景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共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景区应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将建立景区信用体系,对景区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公示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省旅游景区协会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调解。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向上级请求帮助,寻求合法解决途径,积极化解矛盾。

第二十三条景区应主动配合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纠治专项工作,针对票务管理、导游执业、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三单”管理,对账销号,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地见效。相关台账记录将作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的修订和完善应报请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

2026年6月

PART 04

黑龙江省旅游民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黑龙江旅游民宿提档升级,推动旅游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旅游住宿市场环境,弘扬诚信精神,保障安全管理,维护行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旅游业协同发展决议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旅游民宿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条旅游民宿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规范酒店民宿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及有关法律规定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价外加价、虚假优惠、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不得以隐瞒或欺诈、虚假诱导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公示要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严禁利用旅游旺季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市场价格。针对冰雪季、节假日及亚冬会后续赛事旅游高峰,实行价格备案与动态监测。

第三条旅游民宿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积极应用“码上诚信”,参与守信激励场景活动。加强员工培训,对客人礼貌热情、亲切友好,微笑服务、主动服务,仪容仪表、言谈举止符合相关规范,提供有温度、个性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鼓励提供“冰雪管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暖用品借用、冰雪路线建议、紧急医疗协助等。

第四条旅游民宿要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民宿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旅游民宿要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恪守服务承诺,提供质优价美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托“消费维权服务站”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推广“先行赔付”机制,小额消费纠纷由平台先行垫付。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旅游民宿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冰雪旅游民宿卫生规范》(DB23/T 3961—2025)等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第七条旅游民宿不得违规使用“三无”产品、添加剂等,不出售腐烂、变质、过期食品。主动接受“净网清厨”行动监督,配合旅游景区食品全链条监管。

第八条旅游民宿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入住旅客信息给他人使用。倡导游客健康绿色文明上网,严格落实信息登记责任,安装治安信息系统,如实上传,依法保密入住人员个人信息。

第九条旅游民宿不得诋毁、排挤同行,不搞恶性竞争,积极参与东北三省一区常态化联系和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区域协作。加强学习交流,沟通市场信息,掌握市场行情,共同协调和应对市场竞争,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与利益。

第十条旅游民宿不得浪费餐饮食材,自觉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全过程,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践行垃圾分类,规范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一条旅游民宿恶意取消消费者订单或涨价,未按原订单执行损害消费者权益,除在行业、社会公开进行曝光外,还将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取消其参与“黑龙江必住民宿”“龙江雪季推荐”等官方评选资格一年。

第十二条节假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者,行业内企业将对该旅游民宿企业进行联合抵制,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违约旅游民宿企业将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并依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取消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资格。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旅游民宿要严格执行各部门监管制度,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为员工和到店客人购买意外险等保险,强化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旅游民宿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主动配合“你点我检”进旅游景区等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六条旅游民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深挖“食住行游购娱学”全链条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旅游民宿要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建立健全游客信息反馈和投诉机制。支持“文旅体验(安全)官”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旅游民宿住宿的企业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积极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

2026年6月

PART 05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拍摄影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顾客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第二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提供透明公正的服务,不得虚假宣传,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第四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法等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

第五条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如增加装饰、拍照场景、妆容修饰等其他另外收费项目的,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和服务合同上明确。

第六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

第七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对提供的服饰、道具等设施与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

第八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尊重拍摄地文化习俗与宗教信仰,避免拍摄敏感或禁忌内容。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本协会成员要遵守知识产权,尊重原创,杜绝盗用、抄袭等侵权行为。

第十条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及公示制度,支持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不虚假夸大宣传、不哄抬价格、不欺诈消费者、不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不误导消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禁止超过承诺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底片和第一次精修照片的违约责任,必须在承诺时限当中写明商家违约责任,返修时重新计算承诺时限。

第十二条严禁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旅拍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旅拍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调查,阻碍现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破坏自然环境与历史遗迹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旅拍企业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不得存在隐性消费、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扰乱旅拍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禁止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针对欺诈、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建立行业内违诺名单,并公开曝光。实施行业联合抵制。

第十九条行业内将加强对违约行为的监管,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确保旅拍所有参与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确保拍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对策略和预案,如遇到突发事件时的疏散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

2026年6月

PART 06

黑龙江省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规范黑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弘扬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行业风尚,进一步优化提升餐饮行业服务水平,提高餐饮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营造诚信、文明、规范的餐饮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黑龙江省餐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恪守诚信之道。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准则,树立诚信行业形象,把诚信服务意识贯穿到服务宾客全过程。

第二条保障食品安全。从源头采购到储存和加工制作过程,严控温度和卫生条件,严禁使用过期变质、不合格食材,严禁违规添加各类有害物质,从源头保障餐桌食品安全。

第三条提升服务水平。秉承“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创新经营服务模式,精准对接消费者个性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服务礼仪、专业技能培训,坚持热情周到、规范文明服务,全力打造舒适安全、特色鲜明的消费场景,充分展现龙江餐饮文化底蕴与行业风貌。

第四条真实诚信宣传。门店线下宣传、线上平台推广、菜品介绍、营销促销活动等所有宣传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合规。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杜绝违法经营。坚持依法经营,践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杜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证无照、非法从业行为。

第六条严禁扰乱市场。不做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坚决杜绝节假日、旅游旺季、冰雪季、赛事活动期间哄抬物价、随意涨价、变相加价等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反对食品浪费。积极宣扬节约风尚,在显著位置展示“光盘行动”“节约粮食”等提示信息,严格落实禁塑、限塑各项政策要求,推行节约用餐、杜绝餐饮浪费,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理性消费。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八条强化行业自律。全省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本公约,主动对标行业标准,常态化自查自纠经营、服务、卫生、价格等各类问题,主动整改不规范行为,持续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第九条发挥标杆引领。行业龙头企业、示范商户主动践行公约要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全行业提质升级、规范发展。对违反本公约规定、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可依法依规采取公示曝光、暂停会员资格、不予吸纳入会等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条强化安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全面防范经营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监督。全体餐饮经营主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社会舆论监督及广大消费者监督,主动整改群众反馈问题,持续提升消费者获得感、满意度。

第十二条本公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需求适时修订完善,全体行业经营主体持续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第十三条本公约自全省餐饮行业公开承诺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黑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2026年6月

PART 07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本公约所指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条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履行行业准入要求,提供服务的车辆要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要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确保线上线下车辆、驾驶员一致,严禁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主体或人员派单。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建立应急保障和爱心服务车队,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和公益活动;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服从政府安排做好应急保障服务。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要在车内或平台APP公开企业经营许可信息,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杜绝在服务协议中存在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要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要求: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要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不得非法营运、挂靠经营、非法转让经营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严禁欺客宰客、恶意加价、变相收费、拒载、绕路;严禁聘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使用报废车辆、超期未检验车辆。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据成本核算合理确定运价,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倡导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抵制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订单分配算法和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保障驾驶员知情权和申诉权。平台应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或会员费标准,并在APP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调整运价或计费规则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和驾驶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企业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涉稳舆情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报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考核记录;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有责的,出租汽车企业应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会将相关情况记入行业诚信档案,在会员范围内通报,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一)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且与营运安全、诚信经营相关的;

(二)在岗期间实施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交通法规,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毒驾、追逐竞驶、故意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前款规定中,依法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或撤销许可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行业协会不以自律名义替代行政处罚。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按国家规定购买车辆、人员保险。

第十七条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出租汽车企业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及时向行业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6年6月

PART 08

黑龙江省旅游包车客运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旅游包车行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包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条经营主体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三条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个人文明素质,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包车客运服务规范》相关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安全、正点、舒适安心的服务。

(一)出车前,驾驶员应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和车容车貌、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路况计划清晰,设施设备完好,车容车貌整洁。

(二)接到任务后,驾驶员应核准用车单位、活动日程、联系人等重要信息,配合导游、领队安排行车路线。

(三)驾驶员应按约定时间提前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打开空调,调节温度;应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幼、孕”以及携带大件行李物品的乘客。

(四)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规范使用车内空调、音视频等服务设施,保证文明驾驶,杜绝行车中吸烟、吃零食、接打电话、随意攀谈、随地吐痰、向车外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五)到达中途目的地,驾驶员应规范停靠车辆,提醒乘客携带贵重物品;乘客离车后,检查门窗,看管车内物品;时间充裕时,应按规定实施车辆途中检查并清洁车内卫生。

(六)等候乘客期间,驾驶员不应在车内躺卧或有其他不文明姿势;不应翻动乘客物品;不应用喇叭催促乘客;不得擅自离岗影响乘客上车或发生物品丢失等现象。

(七)接待任务结束,驾驶员应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

(八)驾驶员不应干预导游正常安排的计划行程;严禁索要小费或随意增加收费;杜绝与导游串通甩客、倒客、欺客、宰客,严禁以各种借口强行安排乘客计划外购物、参观、住宿、用餐等强制消费活动。

(九)驾驶员应使用普通话交流服务;鼓励驾驶员用外语为国外乘客提供交流服务。

(十)发生乘客批评或被乘客误解时,驾驶员应虚心听取意见、耐心解释。

第四条旅游包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车理念和先人后物的应急处置原则。

(二)出车前,驾驶员应做好生理、心理状况自我检查,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路况清晰、身心健康、设备完好、车貌整洁。

(三)发车前,驾驶员要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诺,做到“五不两确保”。

(四)驾驶员在发车前应开展安全带例检,确认全员规范佩戴后,方可发车,并督促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五)驾驶员驾驶过程中不开“斗气车”、不追逐竞驶、不强超强会,确保安全驾驶。

(六)收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查看车内和行李舱有无遗失物品。如发现遗失物品,应主动联系及时归还;如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上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经营主体要使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客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适老化无障碍交通运输设备。旅游包车车辆要符合JT/T1094《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GB37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标准,设施设备要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能够满足乘客旅游出行需要。

(一)旅游包车车辆运营标志齐全、清晰有效、正确摆放;车身整洁完好,无破损、变形,车门、窗开启灵活;车厢内地板、踏步、座椅、扶手、照明设施完整、安全可靠。

(二)旅游包车车辆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浮土、无杂物、无异味;脚垫、窗帘、头垫、靠垫、座套平整清洁,更换及时。

(三)旅游包车车辆座椅安全带完好;车辆配备手持安检设备、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应急设备;车辆安全出口、应急门、顶窗等应急逃生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四)备件箱工具、备胎、备件齐全,摆放规范有序;行李舱符合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JT/T1094《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载运物品和载运管理符合JT/T 1134《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

(五)车身内外广告张贴喷涂符合国家规定,不覆盖车辆运营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六条经营主体要严格把好驾驶员准入关。驾驶员要具有驾驶相应车型职业资格,证件合法有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三年内无重大行车违章记录。

第七条经营主体要加强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确保驾驶安全。

第八条旅游包车企业要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规范动态监控装置使用,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经营主体要杜绝旅游包车挂靠经营,坚决防止“以包代管”“挂而不管”;杜绝依托网络平台违规开展班线运营;杜绝车辆报停期间私自招揽客运业务。

第十条经营主体应依法明码标价,如实公示旅游包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价外加价、虚假宣传等欺骗性交易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倾销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纠纷,要妥善协商解决。对发生的涉稳舆情要及时向行业协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

第十二条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害乘客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使用、泄露或出售乘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由相关经营主体、乘客等举报违反本公约并查实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当年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经营主体违反本公约规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在行业内相关媒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有责的,经营主体应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会将相关情况记入行业诚信档案,在会员范围内通报,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一)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且与营运安全、诚信经营相关的;

(二)在岗期间实施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交通法规,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毒驾、追逐竞驶、故意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前款规定中,依法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或撤销许可的,按法定程序办理。行业协会不以自律名义替代行政处罚。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主体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按规定购买车辆和人员保险。

第十八条经营主体要自觉遵守本公约,经营主体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主体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维护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6年6月

PART 09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规范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公平,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汽车租赁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行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管,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行业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企业间可通过加强团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和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汽车租赁企业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和服务设施,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

第四条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包括租赁车辆预订、租赁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咨询与接待服务、租赁车辆交付服务、承租期间服务、故障或交通事故救援服务。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要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具备接待承租人、受理咨询业务、核验承租人身份、签订合同等的场所或线上服务能力,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要告知承租人相关责任和义务。要通过网络、门店、电话等方式接受租车预订,并向承租人明示或告知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要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租赁经营者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要提供规范的服务,服务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服务流程要规范、文明。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低价恶性竞争,高价任意宰客,坚决抵制“0元”租车等恶意价格行为,坚守市场公平秩序。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已备案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五条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给行业抹黑。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名单、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承租人、实际驾驶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汽车租赁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汽车租赁企业要制定消防、交通事故救援等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建立救援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汽车租赁企业有义务向协会通报与行业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行业活动,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2026年6月

PART 10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规范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管理,保障研学实践活动参与者、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及相关研学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研学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同业内其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严格规范经营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设有专业研学服务管理团队,配备专业师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研学服务文本合同,明确研学线路、课程、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三条注重研学品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研学培训,加强交流合作,不断优化研学实践教育课程和线路质量,确保研学活动符合教育性、实践性原则。

第四条强化安全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配齐配足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饮食安全、行车安全、活动安全管理,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

第五条积极开展公益活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支持协会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研学活动,落实贫困学生费用减免承诺,为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加强信用建设。省研学实践教育协会,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建立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省研学实践教育协会加强对研学投诉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各基地、营地以及研学旅行服务商出现的投诉问题,跟踪督办解决,并采取措施惩处,以维护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的信用建设。

第七条规范收费公示。所有研学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明细要全面公开,杜绝隐形收费、重复收费,保障费用透明可查。

第八条坚持自愿原则。各类研学机构、服务商和学校严禁以各类名义变相强制学生参与研学活动,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自主选择权利。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为了追求利益,违反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和公益性等基本原则开展研学活动。

第十条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假借研学名义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第十一条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广告,不得诱导或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得串通涨价,不得扰乱研学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接受未进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名录的单位(机构)开展中小学生研学业务,不得以出租出借方式开展中小学生研学业务。

第十四条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泄露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严禁研学业务转包分包。各类研学机构、服务商不得将承接的研学活动层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

第十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严禁出现体罚、言语冒犯、危险诱导等任何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如果违反承诺条款、触及禁止条款,协会将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违诺企业名单和违诺行为将在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协会官方平台向全行业、全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全行业将对被公开曝光的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九条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或有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二十条协会在行业资格申报系统内将失信企业予以通报公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在资质申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失信企业档案。各类研学机构、服务商的违规行为统一记入行业信用档案,作为后续准入、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实施分级整改。根据各类研学机构、服务商违规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拒不整改者加重惩戒。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牢牢把握安全底线与监管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第二十三条参与研学的工作人员应在研学活动过程中及时提醒中小学生以及其他研学活动参与者注意安全,不得擅自离队,不得购买路边小吃等问题食品。

第二十四条严格把控研学团队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或食堂就餐。

第二十五条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包车合同。

第二十六条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落实全员保险。各类研学必须为所有参与师生、工作人员足额购买研学专项保险,做到全程保障无遗漏。

第二十八条定期安全自查。各类研学基地、营地和研学服务商要常态化开展场地、设施、线路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未消除不得开展活动,以确保研学全程安全。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协会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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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沈莹莹

一审丨邸佳俊二审丨宋雪婷 三审丨魏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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