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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否适用特殊食品?
答:《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因此,《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普适性要求,特殊食品也包含在内。需要强调的是,《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原食药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相关注册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产品的注册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申请获批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保健食品的委托方应当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当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备案保健食品不得进行委托生产,但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在符合本《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基础上,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特殊食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等有关规定。
转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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