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内制造业企业与墨西哥客户跨境贸易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国樽律所涉外国际贸易团队凭借对国际商事规则与拉美法域实务的深度掌握,通过非诉谈判的方式成功帮助委托人收回拖欠货款及设备投资赔偿款合计 160 万美元,高效化解跨境商事争议,保障了中资企业的海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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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国内高端制造企业,与墨西哥某采购商达成定向供货合作约定。为匹配客户宣称的量产订单需求,委托人专项投入定制化生产设备,但设备投用近三年期间,客户始终未下达约定的量产订单,导致设备长期闲置、投资成本无法收回;同时,客户 2024 年度已交付订单的对应货款长期拖欠未付。两项争议金额合计 160 万美元,委托人委托国樽律所主张货款支付及设备投资损失全额赔偿。
案件关键时间节点:
1.合作筹备阶段:委托人与墨西哥客户达成定向量产供货合意,委托人基于合作预期投入专项生产设备;
2.设备投用近三年期间:客户未按合作预期下达量产订单,专项设备长期闲置,委托人投资成本持续亏损;
3.2024 年:委托人按客户正式订单完成货物交付,客户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对应货款;
4.2025 年 4 月 16 日:国樽律所正式接受委托人委托,组建涉外国际贸易专项办案团队;
5.2025 年 4 月 - 12 月:办案团队完成全链条证据固定与法律适用论证,向墨西哥客户发送涉外律师函,同步开展多轮跨境商事谈判,明确告知其违约后果与法律风险;
6.2026 年 1 月 11 日:双方达成最终清偿方案,委托人全额收到货款及设备投资赔偿款合计 160 万美元,案件圆满办结。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与办案要点如下:
1.跨境货款拖欠的违约责任认定
墨西哥客户接收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根本违约,除需足额支付货款本金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2.设备投资损失的赔偿合理性
双方存在定向量产合作的合意基础,委托人基于对客户商业承诺的合理信赖投入专用生产设备,客户长期未兑现量产订单承诺,违反缔约时的合理预期,应对委托人的设备投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跨境争议的法律适用选择
中墨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成员国,本案优先适用公约规则,同时结合中国民法典与墨西哥当地商事法律制定分层谈判策略,最大化保障委托人权益。
4.跨境回款的落地保障
跨境商事案件普遍存在境外主体送达难、执行难、外汇回款流程复杂等痛点,办案团队采用 “法律函件施压 + 商务利益平衡 + 合规回款路径设计” 的组合策略,规避了漫长的跨境诉讼程序,实现了款项全额快速到账。
法律依据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付款义务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53 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61 条: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违约损失赔偿范围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 74 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跨境商事争议管辖与执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墨两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生效商事裁决可通过公约路径在对方境内申请承认与执行,为跨境争议的最终执行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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