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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除建造人自行拆除或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损毁违法建筑,给建造人造成损害的,建造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关联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本案适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廖某彬、郭甲华(夫妻/原告/建造人/占有人) → 郭乙民、邱某芳(夫妻/被告/相邻权利人/侵权人:邻里纠纷
郭乙民 → 镇政府:举报/信访关系
镇政府 → 土管部门:核实/认定关系
【原告诉请】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680元。
【被告答辩】
未答辩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两家相邻,且郭甲华与郭乙民系姐弟关系。
1994年初,廖某彬与万安县高陂经济开发区办公室签订《土地下拨协议》,约定出让30m×6m=180㎡的耕地,除去街道和水沟后实际长度约25m。
同年12月13日,土管机关同意发证的面积为25m×6m=150㎡。现廖某彬家房屋、围墙和卫生间实际占地面积为170.38㎡,超过发证面积但未超协议购买面积,且未超出土管机关审批的四至范围。
2015年,郭乙民以廖某彬围墙和卫生间未经审批、系违章建筑为由,先后四次将廖某彬家围墙和卫生间拆除。镇政府曾出具《答复意见书》,确认"廖某彬占用通道建围墙部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违章建筑"。
【法院认为】
一、关于镇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有效的问题: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依法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镇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具有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效力。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关于廖某彬能否要求郭乙民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违章建筑虽未在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损毁的做法于法无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人对因侵占造成损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擅自毁损他人占有的违法建筑构成民事侵权,侵权人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郭乙民、邱某芳赔偿原告廖某彬、郭甲华财产损失2164.5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廖某彬、郭甲华的诉讼请求。
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原告获赔2164.5元)。
【其他】
本案核心争议:邻居以"违建"为由私自拆除他人围墙和卫生间,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答案:构成。即使建筑未经审批,也不等于任何人都可以擅自拆除。违建认定与拆除必须走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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