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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打”不是手打,120W不是功率?新商标法亮剑“心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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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来,首次由“修正”升级为“修订”,从8章73条扩展至9章87条,堪称一次系统性制度重塑。

从“手打”挂面并非手工打制,到“120W”充电器实非相应功率,层出不穷的“心机商标”让消费者频频踩坑;从批量抢注热点名称到商标囤积闲置,恶意注册行为持续高位运行——面对这些行业顽疾,新商标法如何回应?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从实务与学理双重视角解读新法亮点。

亮点一

打击“心机商标”从注册延伸到使用,补齐行政监管空白

标识“120W”实则并非相应功率的充电器,“多装袋”方便面并非真的加量了、声称“手打”实际却是机器生产的挂面,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心机商标”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心机商标”的治理,也是此次修法最受公众关注的话题。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驳回127.3万件易误导消费者的“心机商标”申请。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戴嘉鹏指出,现行商标法虽然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实践中这类行为往往发生在注册之后的使用环节,行政机关难以及时发现线索,执法存在滞后性。“新法最大的变化,是补齐了行政监管处罚的空白。”戴嘉鹏说。针对刻意模仿、误导公众的“心机商标”使用行为,新法增设行政处罚条款,最高可处以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撤销注册商标。改变了过去仅靠民事维权、监管力度偏弱的局面,对误导公众、攀附商誉的恶意商标乱象,形成强有力的刚性约束。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宁度表示,“心机商标”本质上是以商标之名行广告误导之实,背离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新法同时强化注册端和使用端的监管,有助于推动商标回归‘以使用为本’的制度初衷。”

具体而言,在注册端,如果申请人明知某个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引起误认还坚持申请注册,那么不但不予注册,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新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对恶意申请行为设置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使用端,新法设立了递进式的处罚体系,先是责令改正,如果不改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内的罚款或者最高二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撤销商标。同时,新法还开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投诉举报的通道,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既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也有助于从源头提升商标审查质量,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进入市场。

亮点二

遏制恶意囤积,从依申请撤销升级为可依职权撤销

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4987.7万件,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持续高位运行,2023年上半年、2024年上半年全国打击恶意注册均超20万件。

此次修法明确将“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纳入不予注册范围,并规定恶意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处警告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戴嘉鹏介绍,我国多年持续从严治理商标恶意注册、囤积乱象,本次修法进一步压实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通过细化禁止恶意囤标、批量抢注的规则,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从申请源头、代理环节、事后追责全方位收紧,大幅压缩恶意注册商标的牟利空间,对遏制高发的恶意囤积行为起到根本性整治作用。

但新商标法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这一标准,可能“误伤企业合理的防御性注册”。

对此,宁度表示,“学理上,‘恶意囤积’与‘善意防御’的区分关键,还是判断商标注册是否‘以使用为目的’。”他指出,恶意囤积的主观要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且具有囤积牟利、阻碍竞争或恶意维权的意图;客观上表现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批量申请、与主营业务无关联的跨类注册、注册后长期闲置等。而善意防御则是围绕核心业务的关联类别注册,防止他人“搭便车”或“傍名牌”,客观上表现为围绕核心业务的关联类别注册,且有真实使用计划或可预期的业务布局。

“新法采用‘使用意图+经营需要’的主客观双要件,相比旧法抽象的主观‘恶意’要件,提供了更清晰的判断标准。但‘明显超出’的表述仍有模糊性,有待后续审查指南和典型案例细化。”宁度补充道。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强化了商标退出机制,规定国知局可以主动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从过去的“依申请撤销”升级为“可依职权撤销”。

宁度认为,这一制度设计对囤积者形成三重威慑:一是降低囤积商标的商业价值——以往囤积者可长期占位,如今随时可能被主动清理;二是抬高囤积者的经济成本——囤积者需持续承担注册续展费用,还要耗费人力物力留存使用证据应对核查;三是改变行业预期——过去“无人举报、永久有效”的侥幸心理将逐步瓦解。

“当然,商标管理部门不可能每个商标都核查,后续可能配套一定的抽查比例或重点领域筛查机制,否则行政成本太高,也可能会误伤企业合法的防御性注册。”宁度表示。

亮点三

规制商标恶意诉讼,精准打击外包分成式碰瓷

此前,“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河南一家夫妻小店因店名含“渝”字被上市公司索赔,老板娘哭诉“8块钱一碗的面,我得卖1000碗”。原告随后撤诉。

在该案讨论中,戴嘉鹏指出,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是“混淆可能性”,不能仅凭“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就认定侵权。“‘渝’字有地理含义,看到‘渝见小面’消费者联想到的是重庆风味,而非品牌名称。”

宁度也强调,“混淆可能性标准与相关公众的实际认知挂钩”,两地市场完全不重叠时,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低。

戴嘉鹏认为,“遇见”案暴露的深层问题是“外包分成”式维权——一些律所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不赢不收费”方式承接案件,批量起诉小微经营者,以维权为名牟利。

此次修法专门对此作出回应。新法明确,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条精准打击了外包分成、批量碰瓷、以维权为名牟利的诉讼乱象,有效净化商标司法秩序。”戴嘉鹏说。

此外,近年来,商标代理机构参与或协助恶意抢注、囤积倒卖商标等违法行为频发,花样不断翻新,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商标代理市场的治理难点在于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行业组织管理规范不够健全,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有效治理这一行业乱象也是此次修法令人关注的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案管理,还增加了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定义和职能相关内容。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会员依法依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亮点四

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助力企业出海

近年来,瑞幸咖啡商标在泰国被抢注,“绍兴花雕酒”“女儿红”在日本被抢注,我国企业海外布局频频遭遇商标阻击。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戴嘉鹏表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中国老字号和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制度支持。同时,新法进一步规范跨境商标代理行为,对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境外商标事务的行为强化监管,防止恶意抢注、违规代理向境外延伸。

此外,新法在制度层面还有两处修改值得关注。一是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戴嘉鹏认为,这一调整有助于缩短商标确权周期,提升审查效率,减少恶意异议人利用长时间异议期拖延商标注册的现象。二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此前,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以商标注册为前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新法将此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抢注,进一步加大了对在先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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