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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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护身符”,但现实中,却有人打着“维权”名号,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这种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精准戳中了当前诉讼乱象的痛点。面对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暗器”,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判断其“恶意”?又该如何应对“碰瓷式维权”?
明知专利站不住脚,还拿来当“狙击枪”
佛山某公司在明知自己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不符合授予条件、权利基础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仍在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的重要节点,以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这一金额刚好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红线,导致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工作被迫中止。
面对这种把诉讼作为“商业武器”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全面调查核实,查明了原告权利基础不稳、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以及原告起诉时机和索赔金额的异常,认定其主观恶意,并及时向法院移送线索。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其赔偿合理费用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这起典型案例表明,明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仍在竞争对手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提起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反而要为其滥用诉权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囤积商标牟利,“空壳维权”行不通
通过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再向真正的商标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情节。
例如,某股份公司公告更名为“长高电新”次日,某科技公司即申请注册“长高电新”商标,在9月份取得注册商标,于11月即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又如,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大量抢注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知名文旅标志“两江游”,并以此对多家旅游公司发起诉讼,导致部分商家被迫下架业务。
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往往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注册商标并非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囤积”和“诉讼”。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大数据筛查等手段,查明了这些公司“无生产场地、无社保记录、无实际经营”的空壳本质,以及其制造虚假授权流水、滥用诉权的真相。
商标注册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意图据此通过诉讼程序谋取不当利益的,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对于承载特定地域历史文化内涵的城市知名文旅标志,恶意抢注并据此起诉,更是抢占公共资源、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最高检指出,此类行为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违背诚信必受司法惩戒
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权利状态的动态变化要求当事人必须恪守诚信。
原告何某在明知其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告知法院,反而故意隐瞒该事实,继续利用该无效专利获取了5份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在查明真相后,依法提请抗诉。最终,法院撤销了原判、驳回了何某的起诉,因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该案确立了明确的司法裁判规则:无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程序进行中,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权利人均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故意隐瞒事实、继续诉讼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不仅构成恶意诉讼,更将面临司法惩戒。
让知识产权回归保护创新的初衷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表面上是法律纠纷,实质上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当竞争。它不仅损害了真正创新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透支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最高检此次集中发布典型案例表明,司法机关绝不允许知识产权沦为“碰瓷”的工具。从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到线索移送、跟进监督,检察机关正在构建全链条的监督机制。
这些案例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市场主体必须敬畏法律、恪守诚信,将知识产权真正用于保护和激励创新。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滥用诉讼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在“穿透式”的司法审查面前原形毕露,让恶意诉讼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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