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垃圾袋,不仅毁了成都名膜堂“十年老店”人设,还有可能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为了“非法入侵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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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文《一袋垃圾引发“私闯民宅”?成都名膜堂“十年老店”人设翻车》中,清扬君曾报道:自诩为“十年老店”的成都名膜堂,其员工在服务后因要求客户代扔垃圾遭拒,竟径直离场。客户致电老板协调后,该员工折返,但非但未取走垃圾或致歉,反而强行尝试开锁入门,进门未果后更是将垃圾肆意抛撒,并发送短信对客户进行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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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报道后,该事件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针对杨先生的投诉,成都名膜堂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兰女士回应称,公司已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杨先生致歉,并支付了垃圾清理费用。“相关赔偿和清理工作已经完成,费用也已转给客户。”她表示。
对于涉事贴膜师傅的不当行为,兰女士解释称,该师傅是公司长期合作的外聘人员。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对杨先生表达了歉意,而杨先生也接收了清理费用。
当被问及贴膜师傅擅自开锁、言语辱骂及抛洒垃圾等行为是否涉及违法时,兰女士表示,该行为的法律定性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公司不便做出判断。
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客户目前已经报案,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案件《成金公(营)立告字[2026]3864号》显示,6月26日报称的非法入侵住宅案,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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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说明的是,宣传“专注家居贴膜10年”的名膜堂,实际备案的成都名膜堂商贸有限公司和高新区膜者新型建材经营部,经营并没有10年。在清扬君文章报道后,已经在淡化“名膜堂”的宣传,甚至一度更换了头像和简介,但并没有彻底修改服务年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如果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例如情节显著轻微,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稿前,据爆料人反馈,在成华区市监局领导的耐心调解下,成都名膜堂与顾客已达成和解,该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对于纠纷中涉及的员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治安违法行为,警方已立案侦查。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报案无法撤销,相信警方将依法公正处理。
清扬锐评:
成都名膜堂“十年老店”的人设翻车,表面看是因一袋垃圾引发的服务失态,实质上却是企业对法律边界与消费者人格尊严双重漠视的必然结果。
从民事履约角度看,贴膜服务结束即意味着合同义务终止,员工要求客户“代扔垃圾”已属额外请求,客户有权拒绝。但涉事员工将“服务便利”视为“客户义务”,遭拒后不反思自身职业素养,反而折返强行开锁、抛撒垃圾并发送辱骂短信——这一系列行为,彻底将服务争议引向治安乃至刑事违法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并非“临时工”所能简单解释。兰女士称涉事人员为“外聘师傅”,但外聘关系仅属企业内部管理范畴,对外并不切割法律责任。无论该师傅与名膜堂是劳动还是承揽关系,其在服务现场的行为均系执行职务或与之密切关联的行为,企业理应对其后果承担管理失察之责。
更关键的是,非法入侵住宅罪在刑法中属于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而强行进入,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即已触碰刑律红线。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恰恰是对这一法律底线的权威确认。
而名膜堂在事件曝光后的应对,更暴露其危机处理的表层化与功利化——支付清理费、口头致歉,却回避对员工违法行为性质的正面回应;修改头像,淡化舆论对名膜堂的影响,不仅无益于修复消费者信任,反而坐实了其长期依赖信息不对称构建“专业人设”的经营惯性。
法治社会从不为“情绪化违法”留后门,市场秩序也不容“标签化营销”遮实情。本案虽起因于一袋垃圾,但警示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对企业而言,服务可以外包,但法律责任与合规底线永远无法外包;对从业者而言,职业尊严从不体现在“客户必须听我的”,而体现在每一次被拒绝后的理性克制。至于试图强行打开电子锁的行为,它最终打开的,不是客户的家门,而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追诉之门。
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期待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出公正定性与处理。同时,我们也呼吁家居服务行业以此案为鉴,将“尊重客户权益”从宣传口号真正转化为行为准则——因为任何商业模式的“年限”,若不以法治为基、以诚信为本,终究经不起一个垃圾袋的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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