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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张明楷、周光权、刘仁文等: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方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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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近年来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研究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具体到刑法学领域,如何在借鉴域外理论资源的同时,立足中国立法、司法与社会现实,形成具有主体性、解释力与实践回应能力的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刑法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围绕这一议题,近年来刑法学界已展开诸多讨论:有学者强调刑法教义学的中国化建构,有学者主张回到中国问题与司法实践本身,也有学者反思中国刑法学长期以来对德日理论话语的依赖,并尝试重新发掘本土制度经验与法治资源。相关讨论既涉及刑法学的方法论选择,也关乎中国刑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与知识形态。

在此,本文择取近两年来高铭暄/孙道萃、张明楷、周光权、刘仁文、魏东、姚建龙、高巍、徐宏等学者关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问题的部分论述加以汇编,以期呈现当前相关讨论的核心分歧与基本立场,供读者进一步思考。

来源 | 刑事法判解


高铭暄、孙道萃:当前,妥善处理好自主与自信、自主与开放、选边站队与学术自由、实用性与广泛验证、理论与实践、与时俱进与推倒重来、立法与司法、供需与改革、旧瓶与新酒、刑法学与外部关系共十对关系尤为关键和重要。

1. 自主与自信

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的自主 ,可主要归结为:一是理论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渊源。一方面,要适度回溯历史,继承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不忘本不忘祖。另一方面,也需根植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吸取能量,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谋划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在此过程中累积自主理论与完善知识体系。二是理论迭进的供需与动因。真正推动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与时俱进的内生动能,应当是一种高度的理论自觉。三是理论的应用场景。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满足内需为主,以服务中国大局为己任。四是理论的外部性张力。自主既强调理论观点、立场等应当主要源自中国实际,也重视理论体系对外的沟通性、兼容性以及输出能力。

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何以能够自主,首先源自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是对中国特色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坚定信念、充分信任、理性批判,并最终回归完善。

2.自主与开放

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在对外上(在外部上)应当是开放性的,内含兼容并蓄的特质与优势。其既不排斥域外理论的有益部分,敢于善于借鉴,扬长避短;也不对域外理论浅尝辄止,在强调立足自主的前提下,选择性引入、吸收与内化,避免水土不服。

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从一开始就秉持开放的精神,孕育了对外开放良好传统。当前,我国正在推动更高水平的全面对外开放,既延续了自主与开放之间的理性关系,也更加突出在自主与开放之间创造更具包容性的关系。

自主与开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一是自主是前提和基础,开放是外力与外能。二是自主是主要矛盾,开放是次要矛盾。自主是中国刑法知识体系的根本所在,自主是核心关键词,为开放守住不可撼动的底线。三是自主包容开放的限度。开放的范围、限度以及边界,应当以自主为藩篱,不可逾越。

3.选边站队与学术自由

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与学术自由之间并不冲突,也非一种限制性的关系。二者可以在以下规则内实现共存共荣:一是理性地对话。从如何解决问题入手,所启动的对话更具兼容性,是问题导向下负责任的如实应对和对症下药。二是恰当地批判。批评的目的不是否定,而是如何更好地完善。三是妥当地引入和借鉴。需秉持妥当原则,引入和借鉴的内容是基于沟通而达成共识的具有共同性的理论或规则,并内化为该国的知识体系。

4.实用性与广泛验证

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应当以实用性作为重要的效能指标,以此规划理论体系的具体建设。一是中国问题的导向。理论学说、理论范畴、理论立场以及知识体系的确立和完善等,应当以真实、客观的问题为前提。二是中国方案的输出。从真问题出发,基于理论的指导和应用,其应当输出符合中国犯罪治理实际的应对方案,并与理论体系保持呼应。三是中国理论的世界性参与和贡献。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应当为全球性的犯罪治理课题,供给有益的方案。

5.理论与实践

在全面推进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全方位互通协同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论如何发现真实、客观的问题。理论维系自主性,其一就是以发现真实、客观的问题为任务,从而确保理论研究的方向正确。二是理论方案如何“接地气”的问题。理论的自洽性源自对实践的精准回应,旨在为司法困境寻找最为妥帖的对策。三是理论如何在批判与应答之间保持良性互通的问题。理论应当独立于实践,对实践保持理性的批判立场,防止实践对理论的不当裹挟。同时,理论批评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作出应答。

6.与时俱进与推倒重来

一方面,历史合理性仍旧存续不止。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是历史选择的产物,具有不可撼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现实合理性仍在提升,理论在动态求变。

“推倒重来”的观点恐严重忽略中国刑法可以持续释放作用的实效性与实用性这一事实。与时俱进地推进刑法知识体系变革与创新才应当是正确的选择。既强调固本与守正,回归自主自立的根本方针;又鼓励创新与变革,积极释放理论求变的潜能。

7.立法与司法

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需妥善维系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一是立法是起点和原点。在应否启动立法修正及其具体内容等方面,应当从理论上获取科学的立场、原则以及依据。理论发展与司法改进上,都应当反馈至立法端,从而形成供给链的内闭环。二是司法是支点和矢点。司法是理论与立法走向实践的基本支点,为立法与理论提供应用场景等;也是验证立法与理论的可行性、有效性的矢点,通过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重维度,具体地检验立法与理论的实然效果。三是理论对立法、司法的统筹性牵引。理论应当具备超越立法与司法的能力,从而发挥宏观指导作用。

8.供需与改革

当前,中国刑法在供需问题上,需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质量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已经不满足于有法可用,而是期盼良法善用。二是持续增加的实际需求。刑事法治的任务不断更迭,刑事法治保障的需求也随之调整,而且是更高质量的供需。三是对域外理论的甄别与判断难度增加。在面向未来的供需场景内,域外理论应当是辅助性的参考,而非主导性的机制。四是司法对立法的僭越、立法向司法的供给不足同时存续。

9.旧瓶与新酒

当前,发展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所处的内外环境,既有别于域外传统刑法所处的时代场域,也有别于域外刑法所面向的未来机遇和挑战。在新旧知识体系之间的互动上,主要还是接触式、和解式的关系,并表现为渐进性的新旧交替和置换。这有助于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在迭代的过程中,保持相当的稳定性、有序性。

10.刑法学与外部关系

刑法能否处理好与外部的关系,事关刑法在法律有机体中的性质、定位以及分工,并对妥当处理民刑关系、行刑关系等重大、敏感问题,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当前,如何处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犯罪学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和关键。在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关系优化上,急需克服制度性、结构性的阻力,夯实理性互动、有效往返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注重犯罪学的实用性,激活精准指导刑法理论、立法与司法的诸面向效能。二是强化犯罪数据统计、公开,继而通过犯罪数据分析辅助犯罪预测、前瞻性规制等。三是刑法学对犯罪学的双向机制,建立后端制约等机制。四是认真对待网络犯罪(学)的前瞻性问题研究,为网络犯罪的规制、网络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建构供给科学的前提。

(摘自高铭暄、孙道萃:《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的十个发展面向》,载《清华法学》2025年第3期)


张明楷: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学说并不矛盾,刑法学界需要以开放的、自信的态度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刑法理论成果,而不是排斥国外学说。

1.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与传承优秀法律传统的关系

只有挖掘历史悠久的优秀法律传统,将法治的普遍性原理与中国特殊的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现实具体情境中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制度体系获取真实意义,才能及时更新法律观念、创新法律文化,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第一,应当进一步全面挖掘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方面,需要有更多的刑法学者全面挖掘历史传统中的精华。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写作以及撰写专著的人员,应当尽可能就相关主题对我国历史传统中的沿革、系谱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考证。另一方面,需要有更多的学者对历史传统进行精细的研究,而非仅停留在抽象层面。

第二,应当提升对古代刑法文化的体系性理解。只有对我国传统刑法文化进行体系性理解,才不会断章取义地采用其中的某些表述,才不会得出不利于处理当下刑事疑难案件的结论。

第三,应当提高对刑法文化传统的鉴别力及运用效果的判断力。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应当以当下的现实为标准进行合理判断,对于符合当下国情、社会制度与国民价值观的刑法文化传统,应当大胆地接受和传承;反之,则应当舍弃。

第四,应当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生命力。更为重要的是,了解、关注、提炼和研究当下刑事司法中的难点问题,从优秀法律传统中受到启发,积极地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生命力,与此同时了解、吸收、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和刑法学知识体系,使优秀传统与本土色彩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步伐和发展方向,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兼具世界意义的新的法律规则与知识体系。

2.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理论学说的关系

第一,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并不意味着排斥国外理论学说;相反,借鉴国外学说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了解国外的刑法学,有利于我们认识中国的刑法学,有利于我们开阔眼界,为我国的相关问题提供范围更广阔的解决模式,能够使我们直接在国外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研究,而不必一切都从头开始,也有利于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的刑法学。

第二,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全面了解国外刑法学的知识体系,但我们当下的了解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与片面性。例如,我们对国外刑事立法的了解就很不够。又如,我们对国外的刑法理论缺乏全面了解。再如,对国外学说望文生义的理解也不罕见。

第三,使用源于国外的既有概念不等于照搬国外的学说,我们也不可能完全抛弃源于国外的既有概念。我们的当务之急不是抛弃源于国外的概念,而是在使用既有概念的基础上,通过观察、归纳生活事实创制新的描述性概念和通过抽象和提炼创制具有影响力的规范性概念,不断创造体现时代内涵和司法实践要求的新的学术观点,形成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第四,不能简单地以不符合中国的司法现状为由排斥国外理论,而应正确评判中国的司法现状,合理借鉴国外理论。其一,刑法学并不只是对司法现状的描述,而是需要对司法实践起指导作用。其二,就相同案件而言,不同地方的定罪量刑存在明显差异。其三,就局部司法现状而言,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有理想的有不理想的。其四,由于犯罪(尤其是自然犯)具有共同性,所以,国外刑法学使用的许多概念,能够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其五,借鉴国外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也能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棘手案件。

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的刑法理论不是矛盾的,排斥国外理论学说不利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我们需要以开放的、自信的态度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刑法理论,而借鉴与吸收的前提则是对国外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有充分了解。

3.回应热点问题与回归基础理论的关系

第一,没有基础理论的研究就不可能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要使刑法学的内容摆脱偶然性、碎片性,只能以丰富厚实的基础理论为基石。

第二,没有基础理论的研究,热点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形成妥适的解决方案。一些热点问题的研究之所以难以形成妥适的解决方案,就是因为缺乏可靠的基础理论。不以可靠的基础理论为根基,热点问题以及具体问题的解决必然是杂乱无章的。

第三,没有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可能为刑事司法提供普遍性的解决方案。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刑法基础理论的指导,刑法基础理论研究决定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没有基础理论的发展,司法实践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4.学术批判、学术自由与学术共识的关系

学术批判意味着善待他人的观点,要以善意阅读他人的论著,要善于发现相反观点的可取之处,从中学习别人的优点。学术批判决不包括对他人学术自由的干涉。学术自由是学术繁荣的重要条件和基础保障,也是政治民主、自由的内在要求。如何做学术研究、从事哪一方面的学术工作,这是学术自由的内容。

第一,学术争议要坚持学术理性的原则。学术理性是学术争论的底线,它不仅要求争论者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讨论,避免个人偏见、个人情感、个人目的的干扰,而且要遵守学术规则,并尽可能朝着同一目标展开讨论。

第二,刑法学者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为了争论而争论。从事学术研究的人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提出的不同于别人的观点,能解决什么真问题,解决起来有什么优点,自己的观点可能有什么缺陷,这个缺陷能否克服,如此等等。

第三,如若说刑法学者要有通过争论形成共识的意识,这就意味着在经过争论之后,要敢于承认自己先前观点的欠缺,有雅量改变自己的观点,去赞同别人(哪怕这个人曾经是自己的学生)的观点,而不是一味地扛着。

第四,刑法学要正确处理替代与积累的关系。在需要积累的领域,学者们不必过多地批判以往的观点;在需要替代的领域,学者们则应当勇于放弃以往的观点。

第五,正确认识学术共识。首先,不能认为折中就是共识。其次,共识也只是意味着形成了多数说或者通说,而不可能没有少数说。再次,即使形成了学术共识,也不意味着这个共识是正确的。最后,形成共识是暂时的,而不可能是永久性的。

(摘自张明楷:《构建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应妥当处理的四个关系》,载《法学家》2024年第6期)


周光权:刑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顾及实务的思维逻辑,继续推动刑法的功能主义转向,在过失犯、共犯论和量刑论等领域持续发力,立足于裁判展开深入研究,同时保持理论的反思能力,以建构更加富有解释穿透力的知识体系。

1.中国刑法学自主性的主要特色与内在动力

主要特色

(1)尽可能在存在论而非纯理的意义上把握刑法学。在当下,相对合理的刑法理论的底线要求是:几乎所有的刑法概念都必须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对应物,在存在论的意义上理解刑法;重视法益侵害、不法判断以及整个刑法理论的“可视化”。

(2)在存在论意义上的刑法学成为主流的同时,兼顾实质性、价值性判断。在对具体问题的讨论中,中国学者越来越认识到,应当根据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充分肯定实质犯罪论的合理性。

(3)将刑法总论的违法性判断原理和个罪认定一体地加以思考。

(4)即便借用他国的理论术语,但最终要解决的也是中国问题。是否与国外刑法学一样使用刑法学的某一术语,不是判断我国知识是否自主的绝对尺度,问题及其解决才是关键,采用何种学派的基本范畴、核心主张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有关。使用源于国外的既有概念不等于照搬国外的学说,我们也不可能完全抛弃源于国外的既有概念。使用国外刑法学成熟、通用的概念,是我们开展比较研究所努力寻求的成果之一;生造出并不精准的概念,我们可能“失去透过逻辑与规范评价而针对法律案例解答的一般化能力”。

内在动力

动力之一,展开体系性思考以追求理论的自洽的努力。有体系性的思考,才能确保同样问题同样处理。围绕阶层犯罪论来建构相应的理论,就能够确保刑法判断的公正性,从而有一个标准去防止偶然和专断,避免刑法的适用停留在“业余水平”,也使得刑法判断有更清晰的推理步骤,结论也更为明确。

动力之二,司法实务需求的倒逼。刑法学注重结合法官的立场,尤其是最高裁判机关的态度,对理论进行适度修正是必要的,其才有源头活水。面向实践的问题思考,必须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与此有关的研究就不可能是规范论意义上的纯理讨论。

既然犯罪控制的政策要靠技术知识,刑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以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导向。基于刑法功能主义的立场,刑法学者的任务,就是在犯罪认定和处罚司法难题的解决方面,以体系思考为主,兼顾问题思考的方法,结合司法裁判的动向,对犯罪论、刑罚论做精巧的解释,来灵活地回应社会治理的法治需求。

2.中国刑法学自主性的发展方向

坚持刑法学的教义学发展方向

中国刑法学的客观主义立场及其方法论,与最大限度地防止刑法适用出错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契合,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以刑法客观主义理论作为底色的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能够在指导司法实务、解决实务难题方面发挥其应有功能,并结合社会发展的最新动向进行必要调整,以最大限度实现理论的与时俱进。未来应当继续坚持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方向,既要避免纯理的推演型思考,也不宜提倡表格化的刑法“学派之争”。

学术批评与自我反省的保持

刑法学必须重视实务经验,能够发现本土的法律智慧,但是,这不意味着研究者必须绝对依赖或屈从于判决。对于学者而言,对司法判决的尊重和认同不能消失,刑法学的实践理性值得重视,但学者更应该有独立批判的精神,对判决的绝对依赖会造成刑法研究的停滞,因此不应当助长过于依赖判决而失去批判精神的趋势,要始终保持学者应有的反思能力、批判精神,确保刑法适用的基本立场妥当,从而建构与中国立法、社会现实、司法状况、法律文化相适应且具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稳步推进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自主创新。

解释穿透力的提升

妥善处理刑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关系

在分析刑法问题时,必须要顾及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立场,这一点在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认定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刑法上的判断虽然需要顾及前置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必须从属于前置法,更不意味着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仅存在量的差异。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完全从属于行政法。前置法的违法性只能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提供线索或者有限支持,刑法上考虑前置法的取向不等于其必须从属于前置法,为了防止轻易地将行政或者民事违法认定为犯罪,限定处罚范围,必须重视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

(摘自周光权:《中国刑法学自主性的基本面向与发展前景》,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刘仁文:在方法论上,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兼收并蓄,重视研究方法的多元性和研究视野的开阔性,并由过于强调学派之争走向折中和统一。

1.中国刑法学研究应以本国刑法规定为逻辑起点

之所以说刑法教义学知识难免受到不同国家刑法规定的制约,是因为各个国家基于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社会结构、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各自的传统、人文、习俗,其刑法总则和分则都会带有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色彩。如果完全脱离自己的刑法文本及其背后所蕴藏的法规范目的,就会陷入自娱自乐,难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接地气的方案。

2.中国刑法学研究应立足中国的司法实践

刑法理论和实践之间是相互映照的互动关系,在不少国家,很多时候刑事审判的实务起着引领学说发展的作用,因而刑法理论的发展既要借鉴域外经验,也要高度重视本土的司法实务。

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归根结底是要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而开展本国判例研究,以及从中总结提炼出自己的理论则是发出中国刑法学声音、集聚中国刑法学知识的一个重要路径。

3.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在比较法研究中以知他而知己为目的

在当前及今后的比较法研究中,刑法学者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动态把握域外刑法理论的流变。二是要准确判断中国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在全球化、网络化、可持续发展、区域共同体的语境下,“法的普遍性与民族性”这个命题同样存在于刑法学中,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包括刑法学研究在内的中国法学研究正在摆脱对外来知识的过分依赖,从单一学习域外知识到真正比较法意义上的知识互惠。三是在引进域外知识时,既要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要把它放到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去加以消化和吸纳。

4.中国刑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应重视多元和折中

刑法学的研究不应是平面的、静止的、一元的,而应是立体的、动态的、多元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学研究都需要以教义刑法学为体,社科刑法学为用。刑法学研究不应只是教义研究,也不应只是社科研究,还应涉及人文研究。

学派之争只是特定历史时期自然而然的产物,它一般发生在出现了新的社会情势这种特定的时间节点(如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新派对旧派的论战),学术研究更多的时候应当是一种“极高明而道中庸”。从历史上看,学派之争本身不是目的,特别是作为经世济用之刑法制度与刑法学,最终都会走向折中。

5.中国刑法学研究应着力挖掘本国的优秀传统

强化中国刑法学的本土研究,需要从中国刑法史中寻找相关供给。例如,在中国短期内还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不少慎刑慎杀、维护人伦、遵循天道的人道主义做法至今仍对我们有启发意义。

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及其塑造下的国人观念,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其在现代社会的转型。

(摘自刘仁文:《再论强化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4期)


魏东:广义的刑法教义学应当作为“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来理解,既要保持在法规范的内部形成一定权威性、共识性的(狭义的)法教义理论模型,又要保持“采纳一种外在主义的视角和后果导向的思维”来时刻批评和修正法规范内部的(狭义的)法教义理论模型。

1.中国立足本土构建的传统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本体论内涵

适应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不是单纯针对“话语体系”进行语言文字学研究,而是针对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自主知识体系意义上的“理论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部门法学理论研究,遵循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范畴体系、命题体系和诠释体系的主体性构建这一逻辑思路,提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命题。

我国“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刑法科学”主张者所共同构建与确认的重要刑法学理论知识,如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犯罪构成论、共犯论、罪数论与竞合论、刑事制裁论等,已在实质上成为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化发展和全面构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的路径依赖,应当确定为知识系统论、范畴与命题论、诠释论路径等方法论,针对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

2.中国基于可靠知识系统论创建的广义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本体论特色

中国广义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本体论证成

随着刑法教义学理论知识体系的丰富发展,其本体论必然包含并且是越来越多地包含了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理论知识,离开了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理论知识就根本无法正常构建刑法教义学理论知识体系,确有必要采用广义的刑法教义学理论知识体系概念。

只有坚持广义的刑法教义学范式格局,真正将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学的"教义学公理体系"作为广义的刑法教义学的“自我”来认知,才能真正做到“确保时刻批评和修正法规范内部的(狭义的)法教义理论模型”并获得“可靠知识”,切实有效地防止狭义的刑法教义学谬误的出现。

以简单巨系统论合理构建中国广义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知识话语体系

首先,基于知识形态论的简单巨系统论的视角,合理构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自主知识体系话语体系。依据系统科学的“系统认识论型的等级体系”理念及系统类别划分原理,刑法理论框架的核心要义可提炼为“三学一化”,即涵盖刑法哲学、刑事政策学、刑法规范学及其具体理论内涵的有机整合(一体化),其本质是由三大基础理论板块,即作为简单小系统的刑法哲学知识体系、刑事政策学知识体系、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交织而成的简单巨系统刑法理论体系。

其次,基于范畴命题论的简单巨系统论的视角,合理构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自主知识体系论话语体系。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构建论,应当采取基于中国主体性视角、聚焦于中国刑法学的范畴体系科学合理性来展开。第一,范畴体系既具有科学性、普适性的一面,又具有地方性、国别性的一面,这些特性也必然反映在话语体系上。第二,刑法学范畴中,汉语表达方式的选择部分体现了国别文化、传统文化、语言哲学等内容。第三,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应当坚持以范畴体系的科学性构建需要为根本,适当兼顾汉语表达方式、传统文化传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为必要。

3.中国特色广义刑法教义学自主知识话语体系的范畴命题论展开

作为简单小系统的中国刑法哲学的范畴体系与话语体系

刑法哲学的核心议题涵盖三个维度:首先是刑法基础性问题(元问题),涉及哲学与神学维度的思辨;其次是刑法基础问题及其与其他学科关系问题,如刑法学与宗教学、科学哲学、法理学、逻辑学等的关联性问题;再次是刑法基础问题所触及的方法论层面的考量。

当下应尽快完成新时代中国特色刑法学“教义学公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刑法观、刑法方法论、刑法三功能论(规范功能、保障功能及保护功能)、刑法四价值论(自由、秩序、效率、公正)、刑法六基础范畴论(犯罪论、刑责责任论、刑事制裁论、罪刑关系论、刑法立法论、刑法解释论)的有效构建,并将所有这些基本内容全部纳入广义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之中。

作为简单小系统的中国刑事政策学的范畴体系与话语体系

刑事政策学研究之所以重要,在于其提出的诸多理念、原则以及方法等,能够为刑法教义学理论的体系完善与实践应用等提供高屋建瓴的指引,促使刑法规范学理论与刑事政策学之间互相衔接、协同发展,共同构建起一个科学、严谨且高效运转的刑法教义学体系。

当下应尽快完成新时代中国刑事政策学“教义学公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刑事政策学十个基本范畴,以及“三大一小”理念、“两个至上与兼顾”理念、“单向校正”理念、刑事政策原则“宽严相济”“行刑衔接”“社区矫正政策”“死刑政策”“轻罪刑事政策”“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等具体范畴)的有效构建,并将所有这些基本内容全部纳入广义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之中。

作为简单小系统的中国刑法规范学的范畴体系与话语体系

刑法规范学(狭义的刑法教义学)应该具有自属于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以区别于刑法哲学的范畴论,如文本规范、刑事立法、刑法解释、犯罪构成论、共犯论、罪数论、竞合论、法定刑、量刑情节论等,应该成为刑法规范学的特有范畴。

应在关切刑法领域性的普适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刻关切当下时代“中国刑法”的地方性/国别性特质,亟须在借鉴中外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在历史发展与吸纳域外有益成分的框架下进一步“整合”构建并发展中国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创新发展更加科学合理的、具有本土特色的中国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简单小系统,最终塑造出中国自己的刑法规范学“教义学公理”体系。

(摘自魏东:《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期)


姚建龙:“中国自主”即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下,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建构刑法学知识;“知识体系”则是对自主知识成熟化、体系化的更高层次整合与发展的要求。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在法治文明互鉴与优秀刑事法律文化赓续的双重维度中探索创新路径。

1.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内涵厘清

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指,基于中国本土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结合并服务于当代刑事法治实践所形成的内在协调一致的知识结构。

中国自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底色

第一,“中国自主”意味着法学理论必须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契合。第二,“中国自主”强调知识体系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体现在理论的独创性上,即不以西方理论为评判标准,而以中国的法治实践和社会价值为核心,形成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也是知识体系主体性的内在要求。第三,“中国自主”还要求对外来理论的“祛魅”与本土化改造。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不应当以国外理论为坐标系和评判标准,而是要从中国自身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社会治理需求出发,探索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理论体系。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刑法学者应秉持开放心态,持续学习和吸纳国外先进理论,结合中国实际创新发展,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全球竞争力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全球刑法理论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知识体系:各组成部分形成稳定统一的成熟整体

自主知识的生成只是第一步,更为关键的任务是让各知识单元间相互协调,形成内在稳定一致的成熟整体。这不仅需要刑法学自主知识本身具备成熟和精细的特点,还需要注重刑法学知识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一致性,最终形成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成熟整体,并以此更好地指导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知识体系”意味着自主知识内部趋向稳定。“知识体系”还意味着各种自主知识必须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

2.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建构路径

在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辩证借鉴域外刑法理论

法律移植作为法律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不能全盘否定,更重要的是在保持刑法理论对外学习的同时,避免匍匐在域外刑法理论脚下而失去自我。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绝不是伸手拿来的,而应当是从中国本土刑法学研究长久的学术积累和传承中产生的。

首先,结合中国法治语境对外来刑法学知识进行对照、批判与吸收,是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其次,从本土刑事法治实践经验中提炼出理论。刑事司法实践不仅是检验理论的试金石,而且是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这要求中国刑法学研究者们善于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提炼规律、规则,进而转化为刑法理论。最后,立足刑事法治前沿获得刑法学研究的话语权。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等前沿问题已然成为全世界刑法研究的共同课题,而中国在这些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与案例可供研究,甚至有其他国家尚未遇见而可能将会遇到的刑事案例,所以中国刑法学研究者要抓住机会,从中提炼出妥善解决相关疑难问题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在当代治理语境中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将理论研究的触角深入中华法系的思想矿脉,研究者应以当代刑事法治需求为坐标,循着法史互鉴的学术路径对传统规范进行解构与重组,从而将其中的德主刑辅、慎刑等优秀刑事法律文化与现代刑法理论相融合。

一方面,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必须坚定法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另一方面,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文化需要对中华传统刑法思想进行反思与再塑。中华优秀传统刑法思想不应仅是历史叙事,而应融入中国现代刑事法治建设中,成为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发展的“本土元素”。

在回应现实需求中实现传统律学的创造性转化

首先,传承好中国传统律学成熟的法典化与注释学经验。我们不必舍近求远向西方学习法典编纂的技巧,类型化、合并同类项以及提取公因式等体系化技术早在中华法系的历史中发展成熟,并在我们现代法典编纂中具有运用空间。其次,重新重视和运用好以“例分八字”为代表的立法技巧。最后,接续好中国古代注释学的宝贵经验。

通过吸取传统律学的宝贵经验,推动传统律学回应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发展需求的创造性转化,我们可以在刑事立法技术、刑法再法典化、刑法解释方法及刑法理论发展等方面找到新的突破口。

(摘自姚建龙:《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阐释与建构路径》,载《中国法学》2025 年第 2 期)


高巍:要实现刑法学方法的自主性。在肯定三段论演绎逻辑基础地位的同时,在非形式推理方法和价值权衡方法的具体运用上,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代制度框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方法论。

1.中国刑法学议题的自主性构建

制度关联性

在选择议题时,必须立足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即使要对国外刑法制度进行研究,也必须以有利于解读和完善我国刑法制度为前提,不能脱离服务中国刑法制度研究和中国刑事法治进步这个基本方向。

(1)现行刑法与理想刑法:理想刑法只是一种研究现行刑法的元叙事工具,未必可以作为认知性工具。虽然可以作为批判性工具,但不可以替代作为制度事实的现行刑法,这正是刑法学的教义学属性所要求的。

(2)国内法与国外法:我国刑法学对外国法的研究,不仅要着眼于外国刑事法律制度所指向的生活现象,还应当着眼于生活现象背后的政治评价与规范意义,方可有利于实现特定外国刑法制度与我国刑法制度的意义契合。

(3)对具体刑法规范的研究,不能脱离刑事法律制度的整体意涵;对刑法制度的研究,也必须以具体刑法规范为基础。

特色性

议题设置的特色性,就要求优先选择区别于其他国家刑法制度、规范的我国特殊制度或规范。

(1)整体刑法制度:在选择刑法学议题时,就要考虑到我国整体刑法制度的这种多元混合的特色,避免简单地进行古今、中西划分,避免从单一、绝对的立场出发。

(2)特定刑法制度:第一,积极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特殊的立法文本构建了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特殊性,即我国刑法意欲在自由保障与秩序维护之间实现平衡。第二,犯罪定量制度。我国刑法中犯罪量化制度的存在,使犯罪具有了质和量的双重结构,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成立机制。

(3)具体刑法规范:第一,特殊防卫。我国传统刑法制度和思想观念中,长期缺乏正当防卫的规定和个体防卫的观念,要激活正当防卫,就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设置上更加宽松和明确。第二,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制度中的单位犯罪,并没有全面承认单位的犯罪能力,只是在部分犯罪类型中承认单位的犯罪能力,这种制度设置,既区别于德日等国否认法人犯罪能力的规定,也区别于英美等国全面承认法人犯罪能力的规定,具有立足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特殊性。第三,共犯。必须基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事实,承认共同犯罪制度层面的立法混合模式,并将其作为我国共同犯罪研究的基本前提。

重要性

(1)实践关联性:相对于研究者的个体研究偏好,刑事法治实践的关联度才是议题重要性判断的客观和外在标准。第一,与“僵尸罪名”相比,“高发罪名”相关议题更具重要性。第二,与日常刑事法治实践相比,专项刑事治理议题更具重要性。第三,与短时性实践相比,长时性实践关联议题更具重要性。

(2)可普遍化范围:如果我国刑法学能够在普遍化范围很大的议题上提供中国方案,且该方案有助于我国刑法制度和规范在国际公约或其他国家立法中得到采用,这就是中国制度的世界性贡献。第一,在全球性、跨国性犯罪现象的刑事规制中选择重要议题。第二,在刑法制度和规范中依据可普遍化范围选择重要议题。

2.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自主性构建

刑法学理论的自主性,就是要在普遍性与殊异性二者之间,划定普遍性与殊异性的边界和范围,在普遍性的领域促进刑法理论知识的普遍化,在殊异性的领域形成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

(1)犯罪论体系兼具语境依赖性与范式普遍性。

(2)犯罪论体系的优劣判断要以中国刑法目的实现程度作为依据:犯罪论体系的自主性,就要以是否有利于中国刑法目的的实现程度而进行选择和建构。

犯罪论体系的自主性,不是在阶层论与四要件理论中进行“二选一”的简单思辨游戏或情感偏好,而是要兼顾理论范式的普遍性和语境的依赖性,考虑我国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程度进行中国式的建构。

具体理论

(1)对继受理论的本土化改造:对刑法学理论的继受,不能仅从理论的科学属性本身获取正当性,还要从理论的本域信任度与跨情境信任度中获取正当性。第一,在继受理论时应当考察该理论在原产国的信任度。第二,在继受理论时应当考察该理论的跨情境信任度。第三,当特定国外刑法理论引入我国之后,还应基于语境进行本土化改造。

(2)中国原创理论的建立:在继受和改造国外理论之外,立足于中国刑事法治实践,提出或创建属于中国的理论,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同时,提供世界问题的中国方案,才是刑法学理论自主性构建的更高阶段。第一,立足于刑法制度的深层结构,创建中国原创理论。第二,立足于中国智识的创新转化,构建中国理论。对我国刑法传统和现实实践中出现的智识、思想、观点进行体系化规整,是创建中国理论的重要方式。

3.中国刑法学方法的自主性构建

刑法学方法并不提供刑法陈述或命题是否“真假”的判断方法,只提供实践理性意义上的更具说服力的思想工具。

非形式推理方法

我国刑法学在使用演绎推理时,应当尊重其形式性与普遍性,不可改变其基本结构,而应当注重对其科学准确地适用,减少形式谬误。我国刑法学对于法律论证理论必须进行本土化的选择和改造,以契合于我国的政治—社会共识,进而形成具有自主性的中国刑法论证理论。

(1)我国刑法论证理论应当以规则正义为主要取向:我国的刑法论证理论应当肯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个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共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本土化改造。

(2)我国刑法论证理论应当以整体性为导向:在我国刑法学中,论证理论的构建应当注重与整体性的思维基质相契合,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论证理论。

价值权衡

作为教义学方法的价值权衡,主要出现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过程中的规则与体系的“缝隙”或“留白”处,并不适用于立法正当性领域,也不适用于刑罚的具体裁量中,这是法律适用者受制于立法者的应有之义。

(1)价值要素:能够成为刑法学中价值权衡可接纳的要素,必须具有制度性基础,并且要通过这种制度性基础进行间接实施。刑法学中价值权衡的制度性基础主要体现在宪法与刑法规范之中。

(2)价值结构:基于规则的价值结构;基于原则的价值结构;原则与规则的关联价值结构。

(3)权衡模式:首先,价值权衡模式应当是语境性与体系性的结合。其次,价值权衡模式应当是理由导向的反思平衡模式。刑法学中的价值权衡,往往是价值冲突情形下的反思平衡,应当归属于广义的反思平衡,其重点不在个案的特定价值判断证成,而在于多种竞争性价值在个案适用中的理性选择。

(摘自高巍:《新时代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论纲》,载《政法论坛》2025年第4期)


徐宏:中国刑法学需要以知识涌现和变革推动转型升级,但这种转型不应当是唯一、排他的纯粹理性建构主义过程,而应当放大与开阔时空观念,既要在中国与世界之间顾盼,推动与全球多元刑事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又要在传统与现实之间的流连,体现对中华本土刑事法治文明的尊重赓续。

1.辩证:关于教义刑法学的谱源性疏解

教义刑法学的谱源性解读

(1)教义法学是规范主义的学问,是以实定法律规范为基础或中心的:传统上,教义法学的主体工作内容完全围绕法规范的适用展开,即阿列克西所说的“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这种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建议”。“刑法之规范性既是最早就被认识了的属性。刑法的规范性之探究自然也会成为刑法学三个范畴中历史长久的一个”。一直以来,刑法学知识的层累基础和行动边界基本上源自刑法规范,致力于在刑法的概念、意蕴和结构中寻章摘句,“析义理于精微之蕴,辨字句于毫发之间”,并且将这些“义理”“考据”和“辞章”进行体系化的组织和构筑。

(2)教义法学是科学主义的学问,代表着法学专业化、科学化的方向:即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一句言简意赅的话:“法教义学是一门探究法的客观意义的科学。”这种法学气息也及于作为部门法教义学的教义刑法学,“锻造刑法的科学气质,推动刑法学科的科学化,是刑法教义学最大的价值与独特之处”。

教义刑法学的局限性探讨

(1)教义刑法学在价值上无法形成自足性:教义刑法学固然可以被说成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本体或者实体,但其本身并无法自在自为地达成刑事正义,必须借助其他方法论的共济。教义法学渐渐走出了纯粹科学主义、规范主义的原生态,开始尝试将问题的思考、体系的思考、价值的思考整合起来,将目的性思考、政策性考量、价值性裁断融入知识框架之中,使得教义法学不断地向社会、实践领域进发、贴合。

(2)教义刑法学在知识上确实存在地方性:教义法学的核心要义是以实定法为基础展开的法秩序构建工作,即“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如德国法学者所言的“要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就决定了法教义学在知识的输出端与输入端都极其鲜明地受到政治国家立法与司法拘束,而政治国家的地理边界限制了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空间效力的边界,也就决定了法教义学在具体知识上呈现鲜明的地方性特征。

2.厘定:中国刑法学知识转型的问题性辨析

新中国刑法学知识的溯源性考察

新中国刑法学是指空间上部分借鉴自苏联刑法学,时间上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且经历了将近二十年特殊时期的沉寂,而后又在改革开放时代得以复兴,并且业已化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作业规则的刑法学知识脉络与体系,并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这一知识脉络体系的边界不断得以延展,弹性不断得以伸展。

从历史谱系学上考察,被我国当代教义刑法学主张者们批判的传统刑法学要件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即所谓“四要件”理论,其实是苏维埃刑法学家们在19世纪德意志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改造发展而来的,它和当代德日刑法学界主流的阶层制犯罪论体系其实是源出一宗。

新时代中国刑法学教义化转型的问题甄别

所谓的当代中国刑法学教义化转型问题,并非切题之判断,至少从学术史层面。事实上,在当代中国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教义刑法学与既有的已经在中国刑法学语境中深入人心的规范刑法学、注释刑法学、刑法解释学等术语并无实质差异,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地引入所谓教义刑法学概念,或者说教义刑法学概念委实没有独立存在和强调的必要。

3.愿景:中国式现代化刑法学转型发展的发散性思考

所谓中国刑法学知识转型问题的理解,实质上就是中国刑法学的时空观念把握,这些时空观念决定了现代化转型主体的目光与姿态。

左顾右盼:在中国与世界之间顾盼,推动与多元刑事法治文明的对话

事实上,全球化的时代也是地方性知识贸易合作的时代,我们应该从这一意义上去理解“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这个判断。过去百年间,不论是在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在各自汲取对方的资源禀赋。当代中国刑法学人面向世界的目光不应该仅仅锁定在德国、日本这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应该更加开阔一些,以开放包容的视野与胸怀汲取世界各国的知识资源禀赋,实现与包括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在内的全球多元刑事法治文明的平等对话与交流互鉴,兼收并蓄,博采众长,这才是中国式现代化刑法学转型发展的应有姿态。

瞻前顾后:在传统与现实之间流连,体现对本土刑事法治文明的赓续

中国刑法学在新时代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固然要以知识涌现和变迁实现转型,但是这种转型的前提是必须对传统刑法学知识资源保持必要的包容、理解与尊重,而不是“推倒重来”。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刑事司法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连同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石的传统刑法学理论知识,都是作为刑事法治建设的积极力量而存在的,已经成为中国刑事法治实践最为深沉稳固的底层编码和核心逻辑。

强调新时代中国刑法学知识转型应当在传统与现实之间流连顾盼,更重要的是基于对社会生态运行系统的真实感知与深刻理解。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经验性行动系统,其所具有的社会有效性,取决于规则指涉主体跨时空合作的有效性,而这是在时间、空间、人群等系统上绵延下来的一个概念,是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漫长的代际合作的成果。

新时代刑法学的中国式现代化转型,似乎应该包括两点要义:第一,这种转型,不应该是一个单维建构的进阶,也不是一个直线挺进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不断往返、流连的过程,是一个需要统摄时间与空间双重维度、需要拓宽历史和现实双重视野的问题。第二,这种转型,也不是与传统知识资源的切割、决裂,而应该同样遵循四十多年来已被实践证明取得巨大历史性成功的中国改革的历史路径,防范形而上的理性建构主义。我们应当不应将新中国刑法学与德日教义刑法学人为认定为相互异质、截然对立且无法发生适应性改变与融合的关系,而是注重不同知识之间的协商、整合,注重分散、渐进的知识演进。

(摘自徐宏:《问题与愿景:中国刑法学转型发展的省思》,载《学术月刊》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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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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