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当老师!”安徽宿州,某师范学校教师,因妻子常带初三女学生来家帮忙带娃留宿,男子与女生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并保持近两年,致女生两次怀孕终止妊娠,举报后教育局给予男子开除公职处分,男子不服,以“学生已辍学非在校生”“程序违法”等理由两度起诉教育局要求撤销处分,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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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凯是皖北某市师范学校的在编教师,妻子张丽则是宿州市灵璧县某中学的语文老师,夫妻俩育有一子,家庭在外人眼里体面安稳。
张丽所带班级有个女学生叫小马,初二时因家境普通、父母疏于管教,与班主任张丽特别投缘,张丽见小马乖巧懂事,又常一个人放学没地方去,就时不时让她放学后到家里帮忙照看自家幼子、吃顿饭,遇到天晚或天冷干脆留宿。
小马父母对这个安排毫无戒备,觉得女儿跟着女老师安全,还多次登门道谢,就这样,小马从初二下学期起频繁出入朱凯、张丽夫妇在学校的教职工宿舍或家中,慢慢与比自己大十几岁的朱凯熟络起来。
朱凯初期表现得像个大哥哥加大叔的混合体,给小马买零食奶茶、帮辅导功课、开车接送上下学,嘘寒问暖远超普通师长分寸。
青春期的少女哪经得起这种成熟男性刻意释放的好感与物质关怀?两人关系悄然越界。小马升初三那年,趁张丽回娘家或、家中只剩朱凯与小马看娃的机会,朱凯第一次与小马发生关系。
此后将近两年时间里,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朱凯明知小马是在校初中生(最初发生关系时小马尚不满16周岁、未毕业),仍放任并延续这段严重违背师德的私密关系。
悲剧在无声中累积,小马在此期间前后2次查出怀孕,均在朱凯陪同或安排下到县城某私立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人工流产)。
两次人流对正值发育期的少女身体造成不小损伤,小马术后也未告知父母实情,只谎称例假不规律或肚子疼看医生,这段不伦关系最终因朱凯许诺未兑现、二人发生激烈争执而破裂。
小马感觉被玩弄欺骗,悲愤之下将事情始末写成举报信,附带聊天记录、开房信息、朱凯驾车往返记录、医院人流病历复印件等证据,一并寄给了朱凯所在师范学校校长及教育局。
教育局接报后正式立案调查,向小马及监护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朱凯手机中与马某的微信聊天及定位、行车记录仪片段、医院诊疗档案,并对朱凯进行约谈。
朱凯起初辩解“后期小马已辍学不算在校学生”“第一次发生关系时间她陈述前后差半年、事实不清”,但调查组结合各项证据认定。
朱凯身为在编教师、师范学校专任教师,明知对方系在校初中生仍与其发生并保持两性关系近两年,致其两次怀孕流产,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及《教师法》第37条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之规定。
经师范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教育局作出《关于给予朱凯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书面送达朱凯。朱凯不服,先申请复核被维持,继而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处分。
理由是:(1)小马自述首次发生关系时间前后不一、事实不清,应以他主张的较晚时间为准,彼时小马已辍学非中小学生,不适用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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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局作出处分前未书面告知拟处分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处分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除处分对朱凯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属可诉行政行为;朱凯虽起诉距处分作出超两年,但其期间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主张劳动关系存续,系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应予扣除,未超起诉期。
教育局提交的学生学籍证明、笔录、开房记录、医院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朱凯与在校中小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事实,适用 《教师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开除并无不当。
故一审判决驳回朱凯诉讼请求,朱凯仍不甘心,以相同理由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朱凯反复强调“小马后来辍学就是社会青年,不能按师生不正当关系处理”“时间对不上、事实认定有误”。
二审法院全面审查证据后指出:
首先,事实认定方面。
根据马某学籍卡、班主任张丽及同班同学证言,二人最初发生关系时小马仍为该校注册在校生,即便部分时段小马短暂离校,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朱凯本人询问笔录中对关系持续时间、亲密程度亦有自认,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其次,关于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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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拟给予开除的依据及朱凯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确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4条关于听取陈述申辩的程序要求,构成程序违法。
但审理中亦查明,教育局调查阶段已向朱凯作调查询问、朱凯亦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及申辩材料,其陈述申辩权实际上已被行使,未因程序瑕疵被剥夺,属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二审判决:确认教育局作出的开除公职处分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驳回朱凯撤销该处分的诉讼请求,即开除效力维持不变。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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