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电子交易发展局正在起草一部新的电子交易法,以取代2001年版本。该机构表示,新法旨在增强各方对电子交易的信任,便利电子交易使用,并提升参与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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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发展局称,这些改进有望提升泰国在数字社会中的竞争力。有关草案的线上公众听证已于5月12日至6月15日举行。根据草案,新法将在《皇家公报》刊登后180天生效。新法不适用于必须本人到官员面前办理的交易,也不适用于必须本人在官员面前表示同意的交易,以及不适合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交易。
电子交易发展局指出,现行电子交易法已实施20多年。其间,与电子交易相关的技术快速发展,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如今已经过时。该机构表示,现有一些规定在执行中形成限制或障碍,另一些规定已无法反映当前电子交易的实际做法。这影响了公众对电子交易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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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这包括提单以及其他具有特定属性、涉及占有和权利转移的可转让票据。”根据电子交易发展局的说法,现行法律未能充分支持公众和企业使用新技术开展电子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因为它要求相关方遵守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则。
该机构指出,如果主管机关尚未出台相关规则,或未及时更新规则以涵盖新技术,法律本身就可能成为采用电子方式或提供电子服务的障碍。全球化推动了更多跨境互动,大型跨国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事实上已在实践中成为标准制定者。
电子交易发展局表示,如果泰国的电子交易法缺乏足够灵活性,相关法律可能被忽视,或者这些企业会选择限制其在泰国提供的服务。该机构称,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损害泰国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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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还规定了在交易中以各类电子方式替代纸质方式的适用条件。一旦相关主体满足这些条件,电子方式即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再等待电子交易发展局先行出台详细规则。草案还引入了电子可转让记录条款,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电子可转让记录的示范法保持一致。电子可转让记录具有一些特殊特征,因此需要法律作出专门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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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控制性,即能够在任何特定时间确定谁有权占有该票据。第三是完整性,即能够核验变更历史、背书、权利转移或补充信息。草案还为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引入新的监管机制,同时取消许可、登记和备案制度,改为设定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条件。一旦服务提供商符合这些条件,即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
该机构正与多个领域合作推动实施,包括计划提供一个平台,让参与电子可转让记录的企业、服务提供商和技术开发者能够获取建议,并共同学习电子可转让记录管理系统的开发。电子交易发展局还正与泰国商会大学法学院合作,制定一份自我评估清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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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清单旨在为服务提供商和系统开发者提供工具,用于评估其系统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国际标准。新法生效后,如果用户有需求,该机构还可能进一步开发或完善这份清单,将其作为系统认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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