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这些看似相似的的表述,含义是否相同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所规定的签名、盖章、按指印是须同时具备还是满足其一即可?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三种方式之间具备同等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表述与本条规定表述一致的情形下,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三者有其一即可。但在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下,如果没有公章,签名或者按指印的人又非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的人应有相应的授权。如当事人约定“签名且盖章”或“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则签名和盖章均需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
综上,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签字、盖章”时生效的,签名、盖章满足其一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如约定“签字并盖章”或“签字且盖章”时生效的,则签名和盖章需同时具备合同才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生效前,对于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表示签字和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前签订的合同,如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需要同时具备签字、盖章两个要件合同才生效。
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约定其实是“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于这一表述该如何理解,《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未提及。经检索,《民法典》实施前后,大部分案例均认为,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时,满足其一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在(2019)最高法民申257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将“签字盖章”解释为选择关系,更符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从而维护民事交易的稳定性;在(2024)冀01民终6898号案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书》中记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约定一般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在(2025)京03民终13799号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乙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落款发包人处虽未有人员签字,但加盖有某甲公司真实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中亦未就必须由双方同时签字及盖章作出明确约定,故在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及某乙公司方签字后,该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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