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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山东的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因公公沉迷购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某公司的保健品,向乡宁县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公司虚假宣传,不料却被工作人员回怼“举报个屁”,这让她气愤不已,事后多方反映,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对此,该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调离岗位。
这一事件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于女士向乡宁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涉事保健品公司问题后,该局以“未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核查”为由不予立案。那么,这种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显然在于女士看来,该局不予立案的理由缺乏说服力,否则她不会继续投诉举报,也不会引发“举报个屁”这个问题。
按理说,既然于女士进行举报,应该会提交被举报企业虚假宣传的事实依据,而乡宁县市场监管局“无法进一步核查”,究竟是因为无法找到被投诉人、无法核查举报问题还是不积极作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那么于女士举报的问题是否符合该规定情形?
第二个问题涉及工作态度。事发细节是,于女士继续举报后,该局工作人员让她将举报材料发送至邮箱。她在与对方核对邮箱时,却听到电话那头传来一句“邮箱都搞不清楚,还举报个屁”。这种态度涉嫌羞辱、打击举报人,显然很有问题。即便说这话的是接线员旁边的另一工作人员,但这种态度很恶劣,显然举报人很难接受。
尽管该局已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调离岗位,但于女士需要涉事工作人员一个道歉,却迟迟等不到。据说,该工作人员这两天家中有事不在。即便其很忙,但打电话道歉并不难,这再次说明缺乏反省。坦率说,无论是该局不予立案还是工作人员羞辱举报人,这都有可能影响该局公信力,而且也会对今后履职有一定影响。
市场监管部门肩负着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守护公平竞争环境的重任,受理和解决消费投诉问题是其重要职责之一。这一部门要想履行好法定职责,离不开消费者信任和支持。该部门工作人员只有态度热情、文明且严格依法履职,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进而形成良性互动;反之,任何不良态度都影响消费者信任,不利于开展工作。
为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这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提供了基本遵循。上述事件中,乡宁县市场监管局是否严格依法开展核查,需做出详细解释。
上述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这说明公众投诉举报对开展市场监管工作非常重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更应该热情对待举报人。由此而言,乡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涉事工作人员的同时,还应该对其他工作人员加强教育、监督和考核。
其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要从上述事件中汲取教训,让每个工作人员具备文明、热情、规范工作的素养,通过善待举报人获取有效线索,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精确制导”,这具有提升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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