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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
2026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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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三甲医院国际医疗部接诊了一位外籍患者。该患者因对术前知情同意书中关于“麻醉风险”的条款不理解,拒绝签字,导致手术延迟,患者情绪激动并质疑医院“故意刁难”。医院法治联络员介入后,并未简单要求患者服从,而是用英文逐条解释了知情同意书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并说明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充分告知是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而非免责条款。同时,向患者展示了该院过去涉外医疗中知情同意书的实际执行数据,证明其公平性。最终患者理解并签字,手术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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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家加强涉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文化国际传播能力,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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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医疗”的科普与宣传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输出健康知识时,必须守住《广告法》《医师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底线,不能为了流量而贩卖焦虑、虚假宣传。涉外医疗不仅仅是语言翻译的问题,更是法治思维的对外传递。当外籍患者对中国的医疗程序产生疑虑时,医护人员将每一次沟通转化为一次“涉外法治宣传教育”,既化解了医患矛盾,也展示了中国医疗法治的规范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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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普法的落脚点在于服务。通过对《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学习,我们清晰地看到:法治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坚实屏障。
普法不是一时的活动,而是一种长期的习惯。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从这部“普法之法”中,读懂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学会用法律的视角观察问题、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法治成为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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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审:魏凌涵
二审:戴川 游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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