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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及外出会诊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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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情况开展了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其中,根据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进行修订,使医师执业地点、劳动报酬、定期考核、执业管理等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公布)作为我国医师执业管理的部门规章,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帮助基层提升技术水平、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2022年,执业医师法废止,医师法施行。随着两部上位法的落地实施,两部规章应当进行相应修订调整,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与此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也要求,加快《关于引导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修订工作进展,保障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有规可依、有规必依。

此次适时修订两部规章,是落实法律要求、回应现实诉求、保障各方权益的系统性工程,将为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提供更加清晰的规范和指引,对于适应新时代行业发展新要求、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制度内涵衔接统一

两部规章严格对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上位法规定,更新制定依据、执业证书取得、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多点执业、申请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外出会诊等相关内容,使语言表述更为准确、制度内涵更加衔接统一。

其中包括,将“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将“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修改为“医疗卫生服务”,将“主要执业机构”修改为“主执业机构”,并于法律依据部分补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

这不仅是语言表述上的更新,更是从形式到内涵的全面对齐。其核心在于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易操作、可遵循的具体规范,将促进制度设计、实践运行与国家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建设的同频共振。

增加会诊邀请除外规定

原先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然而,在临床实践中,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专科机构虽然自身不具备相应诊疗资质,但是确实存在因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转运,而需要邀请其他机构医师前来会诊、予以紧急救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临床少见,却关系患者健康甚至生命。按照医师法提出的“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等要求,医师应当支持急救会诊。

因此,修订后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增加了“除紧急救治外”的除外规定。这一调整与民法典、医师法等法律要求相衔接,有法可依。

修订医师外出会诊内容

修订后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提出,“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其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这一修订强调了按照医师外出会诊付出的技术劳动价值制定外出会诊费用、规范分配制度,将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的同时,更好地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修订后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出,“医疗机构疏于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以及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对医师会诊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这一修订强调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管理责任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将更好地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整个医疗卫生体系健康、有序运行。

调整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

在既往的工作中,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了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即执业医师按照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注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即医师除在主执业机构需要注册外,在其他机构执业只需备案即可。

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上述制度主要是为了缓解医疗资源不足问题、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的管理。进入新时代,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医师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由2012年的1.94名增长至2025年的3.78名,医务人员短缺情况得到有效缓解。当下,医师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需要有序下沉基层,进而让患者能够就近就便享有优质医疗资源。

2022年3月,医师法施行,从法律层面对医师多点执业作出明确规定。医师法第十五条提出,“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这表明,多点执业(包括跨省多点执业)的医师只应有一个主执业机构。根据医师法第十八条,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包括: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

上述的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与医师法要求已不相符合,因此,《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一名医师只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多点执业(包括跨省多点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都为其他执业机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不管是在省内还是省外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并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如果符合医师法第十八条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情形的,则不用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

上述调整并非对医师多点执业的限制,而是旨在以“精准定位、权责对等”为原则,构建一个更为规范、有序的医师执业管理新框架。

这是深化医改背景下医师执业管理模式的一次重要的精细化升级,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监管挑战,将引导医师把执业精力更多地放到规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促进实现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师权益、提升医疗卫生体系整体效率的多赢局面,为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夯实人才与制度基础。


文: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郑雪倩

编辑:宁艳阳 肖琰(实习)

校对:于洋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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