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3万多亿元政府采购市场的基本法律迎来修订。
根据中国人大网消息,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该法草案已在近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施行,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而此次修法一大要点正是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鹏近日在作相关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围标串标、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低价无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规则不够完备,政策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全过程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逐渐暴露,表明现行法存在一定制度漏洞,需要系统修改完善。
郝鹏表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锚定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程序公正、救济有效的公平竞争环境,消除设租寻租制度空间,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通过优化规则、应用数字技术、加强全过程管理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此次政府采购法草案共10章104条,内容较现行的9章88条明显增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比如,为解决采购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此次政府采购法草案着力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充分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强化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调公开竞争,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将实践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实现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验收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依法不得公开信息除外。
三是通过“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并规定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四是新增条款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外,为加强廉政建设,夯实政府采购监督执法的制度基础,修订草案着重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方、评审专家、供应商等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本次修订还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记录、穿透监管,减少人为干预。
针对实践中各方反映较多的两个问题——现行法律适用范围较窄,以及对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法律适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法律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为解决重程序轻结果、采购需求不清、合同约束不强、绩效有待提高等问题,修订草案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明确程序、职责分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薄弱环节管理,重点完善前期准备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
财政部数据显示,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快速攀升,近些年稳定在3万亿元以上。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009.6亿元,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750.43亿元。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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