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备受关注的涉黑案件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第一被告人佟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佟钢上诉。
今天,暂时将“黑社会”这个标签放在一边,聚焦一个看似“技术性”的罪名——非法采矿罪。当看似权威的鉴定报告,其鉴定过程、资质乃至逻辑链条都存在疑问时,法院该如何决断?
一审司法机关认定,2023年1月至4月期间,佟钢、王荣丽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王荣丽担任法人的凌海市荣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基矿业)采矿区域外非法开采的矿石出售给大有农场。经鉴定,越界开采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矿石价值高达2098万余元。
针对这一指控,佟钢的辩护人对在案的三份鉴定意见提出强烈质疑。
首先,是关于“测不准的边界”。
确定越界开采面积,关键在于准确测定矿区边界和实际开采范围。为此,公安机关委托了阜新市生态空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勘测。然而,辩护人发现,这份看似严谨的《勘测定界图》,竟然存在“先有结论,后有指认”的程序倒挂问题。
报告出具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但据以划定矿区开采边界的“矿长指认”,却发生在2023年9月26日,甚至2025年4月22日,均在报告出具之后。更令人震惊的是,根据当庭出庭的鉴定人讲他们和公安民警一起到看守所让矿长指认边界,而出庭作证的公安人员当庭否认了曾有测绘人员到看守所让被告人指认边界。
这就好比法官还没开庭,判决书却已经写好了。这份勘测定界图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瞬间被打上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此外,鉴定人的资质也存疑。勘测定界图上签字人员中,没有一个拥有注册测绘师资格证,鉴定机构提供的拥有该资格证书的范某,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测绘,且经法院通知到庭后,还未上庭便借口自行离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测绘是一门严肃的科学,由一群不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甚至可能是“挂名”的人做出的报告,其“科学”外衣下,包裹的究竟是什么呢?
其次,是关于“算不清的土石方”。
如果说边界还能用眼睛看,那么开采的土石方量,则更多依赖于复杂的计算模型。在辩护人指出天津津淮工程勘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不具备测绘资质、鉴定人田某仅有加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测量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田伟也无资格出具该报告,鉴于此公安机关又委托了天津华宇工程勘测有限公司重新出具报告。
然而,辩护人发现,另一家机构重新出具的报告,鉴定人吴某、万某轩同样没有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测绘从业资质,且该鉴定报告照抄与之前那份报告,内容一字不差。
更离奇的是,根据卷宗材料,这份报告的形成时间(2025年1月)早于公安机关的委托时间(2025年2月20日)。
一份程序存在瑕疵的报告,其内容的真实性能让人信服吗?
再次,是关于“估不准的价值”。
越界开采的矿石价值,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矿产品价值的认定,应当由价格认证机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
然而,本案中,公诉机关委托的却是大连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与价格认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前者评估的是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市场价值”,后者认定的则是商品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用资产评估报告来代替价格认定结论,无异于“张冠李戴”。更何况,这份评估报告所依赖的基础数据,正是前述问题重重的勘测和土石方测量报告。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其结论自然也如空中楼阁,岌岌可危。
最后,是关于“讲不通的事实”。
辩护人指出,运往大有农场的石头,实际上是荣基矿业多年来开采矿石后产生的废石、废料。这些废石、废料被堆放在了矿界内、矿界外。所谓的“越界开采”,实则是为了建设新的堆浸场而进行场地平整,将在矿界内、外的废石从一处移至另一处。这种行为,到底是“非法采矿”,还是“废物利用”“场地整理”?各方各有说辞。
同时,辩护人还提供了视频证据,证明在所谓的“越界开采区域”,还存在其他企业盗采的情况。这部分的责任,显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佟钢。
那么,面对辩护人如此猛烈的“炮火”,法院是如何回应的呢?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对这些质疑一一进行了回应。对于鉴定资质问题,法院认为阜新市生态空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具有乙级测绘资质,有一人持有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重新测绘。对于资产评估报告,法院直接予以采信,作为认定矿石价值的依据。
法院的核心逻辑似乎是:这些鉴定机构有资质,程序虽有瑕疵但结论可信。然而,辩护人所揭示出的程序倒挂、资质存疑、逻辑矛盾等问题,真的仅仅是“瑕疵”吗?当一份报告的形成过程,充满了违反程序规定的操作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相信它的结论是客观、公正、科学的?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无疑给整个法律共同体敲响了警钟。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被披上了“科学”的外衣,拥有着天然的权威。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鉴定意见也是证据的一种,它同样需要经受住严格的质证。
法治的真谛,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通过正当的程序,让惩罚经得起检验。当一份可能决定被告人漫长刑期的关键证据,其形成过程充满了如此之多的“罗生门”时,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会受到侵蚀。
我们无从知晓这些鉴定报告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是能力不足,是工作疏忽,还是有其他因素。但我们希望,这起案件能成为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提醒所有司法工作者:任何时候,对程序正义的坚守,都应高于对办案效率的追求。正义不仅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要以经得起推敲的方式实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