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单位和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上述行为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不得采取遮挡、覆盖等任何方式将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民用建筑内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属地街道社区、社会企业及商户、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导的单位和个人,报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局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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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黑龙江消防全媒体中心
▌审核:柳力军
▌编辑:范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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