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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绥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就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遏制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与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绥宁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殡葬活动及管理,包括县城建成区、各乡镇及农村地区。
三、核心管理措施
(一)推行火葬制度
1.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在县殡仪馆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自愿捐献遗体的除外)。
2.党员、干部去世后要带头实行火葬(国家规定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除外)。
(二)划定集中治丧范围
1.范围:东至经发国际、川石电力新村,南至县委党校、县殡仪馆,西至二自来水厂,北至百马滩大桥。
2.禁止行为:在集中治丧区域内,严禁搭建灵堂灵棚、燃放烟花爆竹、抬灵柩、“猪羊祭”等游丧行为、抛撒冥纸冥钞、敲锣打鼓吹奏哀乐、送葬车队阻塞交通等。
(三)农村丧事倡导“三三制”
3人管理,治丧时间不超过3天,总开支控制在3万元以内。
四、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具有绥宁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父母一方为绥宁县户籍的未登记户口婴儿、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遗体、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的捐献者,可享受惠民殡葬补助。
以下情形不享受补助:国家公职人员(已享受丧葬费或丧葬抚恤金的人员)、被执行死刑人员,以及存在违规办丧行为(如在城区搭棚办丧、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或硬化墓等)的。
(二)补助项目(五项基本费用)
包括: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往返25公里内)、殡仪馆72小时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拣灰炉遗体火化费用、1年内骨灰寄存费用,以及一个200元以内的可降解骨灰盒或骨灰容器。
超出上述补助项目标准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按标准支付。特困供养人员以上费用全免。
五、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为:逝者的直系亲属(监护人)自愿在政府批准的合法公墓、骨灰堂以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骨灰,或农村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入葬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或到县殡仪馆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
奖励标准分为四档:
1.在民政部门监督下将逝者骨灰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区域撒散的,奖励3000元。
2.将逝者骨灰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奖励2000元(每葬位占地小于0.5平方米且卧式墓碑不超过0.2平方米)。
3.将逝者骨灰入葬本辖区内合法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奖励1000元。
4.将逝者骨灰壁葬或在骨灰楼、堂永久安放的,奖励500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只能申请以上一种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限,不能重复奖励;对骨灰进行二次安葬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六、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
(一)严禁:
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严禁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二)违规处罚:
1.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处罚。
2.农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墓穴或墓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非殡仪馆擅自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遗体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倒卖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等依法查处。
5.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规定区域以外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
七、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牵头管理,负责殡葬服务、备案、审批、执法等。
(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搭建灵堂灵棚、燃放烟花爆竹、游丧行为、抛撒冥纸冥钞、敲锣打鼓吹奏哀乐等。
(三)县公安局:查处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
(四)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查处污染环境行为。
(五)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毁田毁林建造坟墓的行为。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规销售封建迷信用品、非法从事殡仪服务等行为。
(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
八、其他重要规定
(一)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逾期需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县城建成区集中治丧范围外的公民自愿到县殡仪馆治丧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2日(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县殡葬管理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并同步公布。
来源:绥宁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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