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警方”微信公号
近日,盘龙公安分局根据网安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一起在微博平台发布违法言论的案件。
经查,违法行为人黎某某为泄私愤,在其个人微博账号连续发布大量不当言论——公然侮辱张桂梅校长、恶意挑起地域歧视、制造男女对立情绪,相关不实及有害信息阅读量共计1989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接报后,董家湾派出所在市网信办等部门的指导下,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对涉案账号内容进行固定取证,迅速锁定账号持有人黎某某身份及活动轨迹,并将其抓获归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责令删除全部违法内容。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泄愤场、引流场。图一时之快、博一己之利,公然挑战法律底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对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将根据谣言的危害程度,依法追究造谣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期资深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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