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奸情出人命!”湖北咸丰,25岁男子与41岁已婚情妇相恋四月,因女方不肯与丈夫分居,竟在大冬天将奋力挣扎的她硬生生拖过桥栏,从13.54米高空推下!女方命大捡回一条命——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
时间回到2025年9月,湖北恩施,2001年出生的吴某(案发时24周岁)与1984年出生的张某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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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已有家庭,丈夫王某常年在外出车,婚姻平淡未离异,吴某比张某小17岁,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亲友均不知情。
据吴某事后交代,他对这段关系投入很深,多次畅想等张某离婚便正式在一起。而张某更多贪图年轻男子带来的情绪价值,从未真打算与丈夫分居离婚。这种认知偏差——男方以为"她是我的",女方只当"玩玩而已"——为悲剧埋下伏笔。
交往中吴某渐露极强控制欲:要求随时汇报行踪、不许回丈夫处过夜、频繁查手机。张某起初忍让,但春节临近她恢复与丈夫正常往来,令吴某日益不满,矛盾逐步升级。
2026年1月5日18时许,咸丰县气温近零度。吴某得知张某当天去丈夫王某县城租住处住宿,顿时醋意大发,微信强硬要求她连夜离开丈夫那边回娘家住。张某觉得荒唐,直接拒绝:"我老公这里,我今晚就住这儿,你别闹了。"
遭拒后吴某更恼,把张某停在家门口的车开走拍照发过去,附言:"车我开走了,我要去朝阳寺镇朝阳大桥跳桥自杀,你来不来送我最后一程。"
张某怕真出事担责,便约吴某到某中学门前见面,想把人稳住、把车要回。当晚19点多,张某赶到中学门口,吴某塞过车钥匙便要求:"马上跟你老公说今天起分开住,搬回娘家,跟他办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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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哭笑不得:"我有家庭有孩子,不可能为你分居离婚,你别胡思乱想。"再追问,张某明确:"我不会离开我老公,别再逼我。"
张某不安,打电话叫丈夫王某来接人顺带劝走吴某。王某驱车赶到桥头,见状对吴某说"她是我老婆,你少纠缠"。
吴某欲上前理论,张某怕打架,把王某拉到一旁低声劝离:"你先走,他神经质的,别惹事,我一会儿自己回去。"王某犹豫后驾车暂离。
王某走后只剩二人。吴某再逼问分居,张某已彻底不耐:"你这是要逼死我吗?"这句反问竟成暴起导火索。吴某双眼一红低声说"要死一起死",随即伸出右手猛抓张某左肩羽绒服衣领,用力往朝阳大桥桥头石质护栏方向拖拽!
朝阳大桥跨河,桥面距河床垂直高度13.54米——约四层半楼高,正常行走绝无跌落可能。张某猝不及防被拖得一个趔趄,立刻意识到他要干什么,拼命挣脱、双手扒住桥栏、大声呼救:"救命!你疯了!放开!"
但吴某身高体壮、已丧理智,无视哭喊挣扎,双手箍住她腰和上身硬生生抱过栏杆——羽绒服被栏顶刮破,鞋在桥面留数道蹬擦痕——下一秒,吴某拖拽着张某翻栏坠向桥下乱石河滩。
坠落后张某浑身剧痛一度昏迷,吴某爬起见状稍醒拨120,随后被民警控制,张某送咸丰县中心医院抢救: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2—4椎体压缩骨折;左5—7右4—6肋骨骨折(共7根);胸7—10左横突骨折;骨盆多发骨折(骶骨、左耻骨上下支);双肺挫伤、血胸。
幸亏正值枯水期、桥下有泥沙缓冲且冬衣较厚,重要脏器未破裂、脊柱未全断,经全力救治脱离生命危险,咸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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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核查发现吴某并非初犯:此前因盗窃罪被判(已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内又涉合同诈骗——虚构工程项目收保证金骗钱,另案已判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1.5万元。本次行凶时吴某本身已是涉合同诈骗已决/在案被告人,属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再犯。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虽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害人侥幸生还)未得逞,但已着手实施且主观故意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财产与暴力相关前科,综合予以从轻处罚但不减档减轻。
法院重点回应两争议焦点:
其一,是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从13.54米高桥将奋力反抗之人硬拽翻栏抛下,理性人皆知此举大概率致死,行为人仍执意为之并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符合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要件。
其二,是未遂而非既遂——已着手(拖拽翻栏并实际坠桥),仅因被害人生还这一意志以外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适用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法院酌定从轻处罚(故意杀人罪判八年,未减至"情节较轻"档)。
综上,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与前罪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附带民事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合计47561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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