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火供祛鬼”被以涉嫌诈骗罪起诉的张朝明,羁押548天后,终获无罪。他有一个更为人熟知的身份——释智觉法师。
6月23日,为该案辩护的范辰律师在朋友圈发文称,“海淀法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载明,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张朝明撤回起诉’,海淀法院同意撤诉。”
据范辰朋友圈透露,这是他今年继“许愿蜡烛诈骗案”获得无罪后,第二起绝对无罪的案件。涉及宗教信仰的案件,司法认定的边界在哪里?范辰律师表示,“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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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释智觉法师,右为范辰律师)
公开信息显示,释智觉法师俗姓张,名朝明,1971年出生于湖南醴陵。1991年,高中毕业后在四川昭觉寺礼清定法师剃度出家。2010年3月至今担任昭觉寺监院、成都市佛协常务理事等职。
起诉书指控,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间,张朝明向被害人阳杰虚构其女儿被女鬼影响,可以通过做火供祛除,骗取被害人阳杰30000元。后又接受其法力加持有助于被害人女儿恢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阳杰转账共计14195元,欺骗被害人阳杰为其及弟子提供做饭、采买等服务支出。
该案历经两次退补、一次延期审查,2025年4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海淀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朝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定书显示,案件一审审理期间,2026年6月22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海淀法院出具《撤回起诉决定书》。海淀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针对此案,法度Law对话了该案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范辰律师。
法度Law:你介入时案件处于哪个阶段?会见当事人是什么情形?
范辰:我介入时,案件已移送法院,进入审理阶段。这个案件是京师长沙分所张主任联系的我。他说,这个案子特殊,难度大,你代理疑难复杂案件多,经验丰富,希望你能帮助这位出家人。2025年5月30日,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他。他五十多岁,白净净,说话温文尔雅,心态平和,但他觉得自己非常冤,自己弘扬佛法,帮助他人,从没有干诈骗的事,却被误解,被以怨报德。
法度Law:初次阅卷、会见当事人后,你对案件的初步判断是什么?
范辰:初步判断,海淀法院、海淀检察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指控的事实发生在西安市长安区,张朝明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长安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海淀法院、海淀检察院与本案有管辖连接点,海淀法院、海淀检察院管辖本案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最重要的是,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确认不存在诈骗事实,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
法度Law:对于起诉书的指控,你提出了哪些抗辩观点?
范辰:起诉书指控,张朝明“可以通过做火供祛除”“接受其法力加持有助于阳杰女儿恢复”系虚构事实,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张朝明欺骗被害人为张朝明及弟子提供做饭、采买等服务支出,与客观事实不符,指控不成立。
被害人没有基于张朝明的诈骗产生认识错误,其向张朝明转账3万元款项是支付火供费用,该行为系对寺庙的自愿捐赠。
张朝明以个人微信账户收取信徒供养、随喜费用事出有因,当时禅经寺没有银行账户。张朝明收取的供养、随喜款项均用于供养老僧侣、禅经寺寺庙建设和日常开支。
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女儿在禅经寺通过宗教活动等进行禅修,缓解其抑郁症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法度Law:实践中,合法宗教活动与借宗教实施诈骗的法律边界该如何区分?
范辰:宗教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宗教信仰本身是唯心意识而非客观事实,不能用世俗世界中的理性来判断神迹。司法机关应尊重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和多样性,避免对宗教活动进行不当干预。
司法机关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用法律手段干预宗教信仰自由,其结果必然是破坏性的、恶劣的。如果本案指控逻辑成立,寺庙的出家人都应该给抓起来。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将严重受到破坏。“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司法不应随意干预宗教领域事务。
依照宗教教规,在宗教场合进行的宗教活动,当然是合法的;合法的宗教活动,一定不会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借助宗教的名义,大肆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犯罪。
法度Law: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检察院最终撤诉,你认为主要有哪些原因?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多吗?
范辰:我推测,背后的原因是法院认为本案收集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有罪,检察院经研判,作出撤诉的决定,属于自己主动纠错,不算办错案。实践中,这样的做法有,但不算多。
法度Law:在你看来,促成本案最终撤诉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范辰:本案不算大案,但意义重大。法庭上我说,如果判决有罪,将成为宗教领域的彭宇案,后果是灾难性的,看谁能承担此后果。本案最终撤诉的决定性因素是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如果判有罪,没有人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后果。
法度Law: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后续审理同类涉宗教迷信类诈骗刑事案件具备哪些参考、借鉴价值?
范辰:对本案来说,实际上是宗教领域的自愿捐赠行为,被错误地拔高为刑事犯罪,将僧人正常的宗教活动和信众的宗教体验定性为诈骗。如此做法,不仅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更不当干预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文化也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和刑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刑法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尊重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和多样性,避免对宗教活动随意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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