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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应急管理厅2026年6月24日公布《长乐福建永旺建工集团“11·1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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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8时许,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与海峡路交叉口地下污水管网施工紫外光固化修复段(紫外光固化施工已完成)拆除堵水气囊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16万元。
评估报告指出,2026年5月16 日,福州市政府安委办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长乐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工作组。依据《长乐福建永旺建工集团“11.1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和福州市政府批复要求,在长乐区政府、市住建局等单位自查评估的基础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刑事人员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8人,给予其他处理的1人,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4家、4人,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三个方面的评估清单。评估工作组对长乐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书面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廖某艺,首占一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经理。
处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2026年5月6日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决廖某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1、邱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系统党委书记,中共党员。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长乐区纪委责令邱某作出深刻检查。
2、陈某林,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一级主任科员、保留正科长级,中共党员。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长乐区纪委给予陈某林诫勉处理(长纪〔2024〕122号)。
3、苏某祚,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排水设施站站长,民革党员。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长乐区监察委给予苏某祚政务记过处分(长监〔2024〕12号)。
4、陈某纬,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排水设施站副站长,中共党员。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长乐区纪委给予陈某纬党内警告处分(长纪〔2024〕108号)。
5、陈某,城市排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共党员。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长乐区纪委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长纪〔2024〕104号)。
6、陈某指,城市排水公司副总经理兼建设管理部经理。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长乐区监察委给予陈某指政务记过处分(长监〔2024〕10号)。
7、游某向,城市排水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长乐区纪委给予游某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纪〔2024〕110号)。
8、郑某栋,城市排水公司首占一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业主代表。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长乐区监察委给予郑某栋政务记大过处分(长监〔2024〕14号)。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陈某,福州市长乐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陈某作出处2022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即人民币84389.06元,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2、邱某民,永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邱某民作出处2022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即人民币36017.85元,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3.查某伟,世纪联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查某伟作出处2022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即人民币614520元,当事人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4.徐某华,兆亿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给予查处的其他人员落实情况。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徐某华作出处2022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即人民币46482元。徐某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1、福州市长乐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州市长乐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福州市长乐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2、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1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3、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1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4、福建兆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兆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1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福建兆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已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令长乐区政府向福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永旺建工集团“11.1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深刻检查的报告》(长政综〔2024〕140号)。
2.长乐区政府对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排水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落实情况:《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区住建局、城市排水公司予以批评的通报》(长政综〔2024〕133号)。
3.林某祥,区委常委,副区长,中共党员。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纪委监委对其通报批评。
落实情况:长乐区委《关于对林某祥同志进行批评教育的报告》。
延伸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福建兆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福建兆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事故调查组已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案调查处理。
评估工作组认为,本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基本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事故责任企业、事发地和市直有关部门均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全市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根据福建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6月5日发布的《长乐福建永旺建工集团“11.1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的发生经过如下:
2023年11月10日上午8时许,兆亿环境公司胡国龙作业班组6人通过永旺建工公司内部审批后向华联世纪公司申请开具《下井作业申请表》及《下井安全作业票》,申请作业井号为wj734#-wj737#,华联世纪公司在首占一区管网修复工作协调群内报备。施工班组前往wj734#-wj737、WJ725(未开具《下井作业申请表》及《下井安全作业票》),胡国龙未进行技术交底即组织人员回收堵水气囊,胡国龙、郭联强、蒋开华在高水位WJ1141,黄平、彭剑、张永华在低水位WJ725。按操作要求,应先收取低水位WJ725,但两井操作人员未协同作业,高水位WJ1141,便放气收取WJ1141,随着堵水气囊气压减小,WJ1141,致使WJ725。8点50分左右,WJ725,到井底后感到不适,黄平向张永华和彭剑招手求救,彭剑未穿戴任何防护设备下井施救,同时张永华向在WJ1141,胡国龙到现场后未穿戴任何防护设备下井施救,井下3人硫化氢中毒昏迷,8点56分,蒋开华见状立即拨打119报警求救。徐金华接到郭联强电话后从附近开车到现场,未穿戴任何防护设备下井施救,到井底后感到不适后拉动绳梯叫上面的人拉他上去,此时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与工人一起将徐金华拉上地面,送到120急救车抢救,后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胡国龙、黄平、彭剑经洪敏和消防救援人员拉上地面,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经调查认定,长乐福建永旺建工集团“11.1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松散,员工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未经作业审批,未确认下井作业条件,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擅自在硫化氢气体浓度严重超标的环境下违规作业,其他员工盲目施救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来源: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中安在线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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