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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姚某于2023年3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2024年7月,公司财务部办公电话首次接到讨债电话,称姚某在外欠钱逾期未还。经部门主管向姚某询问,姚某否认对外欠债的事实。
2024年9月18日上午,公司的办公电话再次接到多个讨债公司向姚某追债的电话。与此同时,公司总经理也接到了催债电话,对方在通话过程言语激烈,并进行了无理谩骂、侮辱与恐吓。
经过多次轮番的电话骚扰后,项目部经理与姚某再次核实欠款情况,但姚某再次对欠债的情况予以否认。基于此,公司对于讨债公司的骚扰、恐吓、谩骂及侮辱行为进行了报警处理。
公司在下午召开了小型防诈骗宣传会,并于当晚对全体员工的征信进行排摸。诈骗宣传会后,项目部经理再次单独与姚某沟通,询问具体情况,姚某再次否认,仍未将事情告知公司。
2024年9月19日,公司收到姚某提交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其名下存在多笔逾期借款。经公司询问,姚某在无法抵赖的情况下,才承认对外欠债未还的事实。
为避免被催债电话的轮番轰炸与骚扰,公司的电话线自9月18日已被拔出。2024年9月20日,姚某签字确认《员工面谈表》,承认因网贷来回倒导致欠债2万多,且表示“没有解决办法”。
2024年9月23日,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姚某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内,面对公司询问始终予以否认的行为不仅造成公司“报假警”事件发生,公司更为避免电话频繁骚扰无奈拔除电话线。姚某所表现出的不诚信、不服从公司管理的态度,已明显不具备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其行为导致公司办公电话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无法接听非通讯录标识以外电话,严重妨碍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员工手册》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如因员工原因严重妨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作出辞退处理。公司决定自2024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姚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193.4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姚某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争议焦点】
员工因网贷欠债导致公司频繁遭受讨债电话骚扰,且面对公司询问故意隐瞒事实,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姚某故意隐瞒欠债事实,导致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受不良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24年9月20日姚某签字确认的《员工面谈表》中载明的内容,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因姚某对外欠债逾期未还的行为,公司办公电话及总经理被多次电话骚扰。
经姚某所在部门主管、项目部经理多次向姚某询问后,姚某始终否认欠债事实,导致公司为此报警、召开防诈骗宣传会、对全体员工征信进行摸排、拔出公司办公电话线,公司总经理拒接不明来电等不良后果。
姚某虽称拖欠外债系其个人隐私,但在已明显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姚某应当及时妥善处理解决问题,而不是故意隐瞒客观事实,任由不良影响进一步发酵扩大。
姚某该行为有违其作为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认定姚某严重违纪,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姚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对外欠债系个人隐私,第三方贷款公司的行为非其所能控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姚某上诉理由:公司未举证证明因我欠外债导致其生产经营受实际影响。我对外欠债系个人隐私,无告知义务。第三方贷款公司的行为并非我所能控制,不能将第三方的行为归咎于我。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答辩理由: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不受他人侵害骚扰的工作环境是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姚某个人借贷行为导致公司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不断遭受电话骚扰,不得不拔出办公电话线并报警。姚某面对公司的调查询问,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多次实施了不诚信的行为,导致公司迟迟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二审判决:姚某隐瞒欠债事实、严重妨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员工面谈表》记载,因姚某在外借贷未还,公司频繁接到借贷公司的讨债电话。
姚某面对公司的多次情况核实均否认欠债事实,导致公司先后采取拔出电话线、报警、召开防诈骗宣传会、对全体员工进行征信排摸等多项措施应对追债公司的电话骚扰。
公司未能高效处理事件并及时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公司以姚某严重妨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姚某隐瞒欠债事实、严重妨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7日
案号:(2026)沪01民终2570号
【实务要点】
1.明确规章制度界限
用人单位可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因员工个人原因(如债务纠纷)严重妨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为解除劳动合同提供制度依据。
2.界定隐私与工作秩序的边界
员工个人债务虽属隐私,但当该隐私引发的外部行为(如频繁的催债电话)已经实质性干扰了公司的正常办公环境和经营秩序时,员工负有如实说明并积极消除影响的义务。若员工故意隐瞒、拒不配合,导致不良影响扩大,用人单位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纪律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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