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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有个女的,3年报警257次。
每次都说自己被侵犯了。
平均下来每3天就被侵犯一次。
刨去生理期,几乎没几天是消停的。
这搁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是不可能的事。
这女的名叫段丽,1987年生,四川人,在深圳待了多年。
她这257次报警记录里头,真正立了案的没几起。
大部分是她自己报完又撤,或者警方一查,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那她为什么这么干?
钱。
段丽最早来深圳的时候,被一个香港老头包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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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老头死了,她分了一笔钱,但没多少。
坐吃山空。
之后她交了个同龄的男朋友,同居了一阵,分了。
但俩人还藕断丝连,偶尔出来开个房。
她第一次报警,是2012年4月。
那次她跟一个姓朱的网友约好去爬山。
爬完山两个人去开了房,发生了关系。
完事之后,段丽张嘴就跟朱某要1000块钱。
朱某一听就懵了。
他说咱俩是自愿的,给钱那不变味了吗?
段丽没当场翻脸,换了种说法。
让他打张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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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1000块。
朱某大概也是没多想,随手给她写了。
过了2天,段丽发消息催他还钱。
朱某没理她。
段丽二话不说,直接报警。
说自己被朱某侵犯了。
朱某被带到了派出所,一脸发蒙。
民警问来问去,发现段丽除了那张欠条,拿不出任何证据。
朱某一口咬死是自愿的。
最后,朱某掏了1000块钱,把那张欠条"兑现"了。
段丽马上改口,说确实是自愿的,不告了。
朱某被放了。
这事让段丽尝到了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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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觉得这样来钱,比上班快多了。
之后她就开始有目标地筛选"猎物"。
畅销书作家、搞股票投资的、开饭店的小老板。
全是些有身份、有家业的人。
手法几乎一模一样。
先约出来,发生关系。
过程中用对方手机拍下视频或照片,发到自己手里。
隔天就翻脸,开口要钱。
不给就报警,说你侵犯我。
被抓的那些人里,大部分选择了私了。
有人给了1000,有人给了3000,最多的一个人掏了5万。
每个人心里都清楚是怎么回事。
但更怕事情闹大,名声扫地。
所以段丽屡试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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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干过最离谱的一单,不是冲钱去的。
那次她报警,出警的是个实习警察。
小伙子刚参加工作,白白净净的。
段丽一眼就看上了。
也不知道她用了什么办法,竟然真跟这小伙子搭上了线。
两个人前后发生了2次关系。
到第3次的时候,段丽开始动手了。
她趁小伙子不注意,偷偷藏起了他用过的安全套。
反手就是一个报警。
说自己被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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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完警,她回到房间,让小伙子写欠条。
小伙子吓得不轻,老老实实写了。
等他离开段丽住处之后,发现自己包里少了两条金项链。
价值不低。
他打电话给段丽,让她还。
段丽在电话那头笑着说,你去报警呗。
小伙子越想越气。
他知道自己掉坑里了。
犹豫了很久,他还是去了派出所。
把前因后果全说了。
警方这时候才开始把段丽过往的报警记录全调出来。
一查,愣了。
2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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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到2015年,整整257次。
办案民警说,这数据放在全国都是罕见的。
每次的套路都一样,主动约人发生关系,事后反咬一口索要财物。
警方很快找到了段丽。
被抓的时候她还在狡辩,说自己是受害者。
可民警调了宾馆走廊的监控。
监控里,她跟那个实习警察有说有笑地进了房间。
一点被迫的样子都没有。
面对监控录像和之前受害人的证词,段丽没话说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段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要挟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相关规定,段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对此,你们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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