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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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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到,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第二条明确提到,该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在标准规范方面,《管理办法》对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提出了相应要求。在信息标注上,要求在片头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演职人员在剧集的署名方式、顺序等由合同约定。

在播出要求方面,《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第三十一条规定,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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