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经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评价。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场所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经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已经通过线下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推行在线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对接融合和电子文书效力的规定。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第三款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第四款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等国家政策文件也对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和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作出具体规定。本条依据上述规定设立,目的在于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
责编:景华 栾宏杰
制作:杨莹
校对:景华 刘成林
监制: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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