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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未审核剧目不得播出 微短剧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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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今天(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

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

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

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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