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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域外适用规定是“治外法权”“长臂管辖”,司法部回应:歪曲解读、抹黑,这条规定正当合法、必要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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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6月24日,国新办举行发布会,邀请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主任陈瑞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委主任委员巴音朝鲁,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段毅君等介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

有媒体提问,近期有外国媒体报道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域外适用作出规定是“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请问对此有何回应?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回应,近期我们注意到部分西方媒体关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进行歪曲解读,甚至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这类观点不客观,也与法理的精神相悖。这条规定是立足国情、契合法理、符合国际通例,是正当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规定。

第一,这是主权国家依法开展的正常立法实践,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与社会稳定,是各国的主权,也国际法确立的基本准则。世界各国均有权通过国内立法防范分裂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团结与正常秩序,这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第六十三条是依法行使主权国家固有的立法职权,与国际上国家安全、反分裂、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规则是相一致的。针对的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行为,根本目的是守护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与国家安全,符合国际法精神与各国治理的惯例。

第二,这是夯实民族工作的法治保障、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族团结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各族群众的共同心愿与根本福祉。当前,境内外各类风险因素交织叠加,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活动,会侵蚀民族团结的根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条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我们也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第六十三条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既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繁荣发展筑牢了安全防线。

第三,这是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原则相衔接的立法规定,以法治化手段抵御各类境外涉民族领域的不法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将严格依法依规、审慎规范,切实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影响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学术研讨、经贸合作等活动。

记者: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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