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新京报报道的13岁女孩自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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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受害人张小敏 2013 年出生,截至 2026 年案发时年仅 13 周岁,小学五年级在校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幼女;涉事男子韩某某,被女孩称作 “黑哥”。
2026 年 4 月 19 日凌晨,盐湖区某小区内女孩遭韩某某性侵;
4 月 30 日女孩向哥哥的女友倾诉,家属才知晓整件事;
家属带女孩就医,门诊病历明确记载性侵情况,医院提取阴道分泌物等生物物证,该物证全部由北城刑警中队收走,家属未拿到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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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初期未立案,家属多次投诉,直至 5 月 14 日才出具《受案通知书》,后续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事发后韩某某威胁女孩,逼迫其撤案,放言 “不撤案就杀你全家”。
先说两个关键,一,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无论女孩是否自愿、有无反抗,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 14 周岁并发生性关系,直接构成强奸罪,不存在 “自愿免责” 空间。
二,嫌疑人韩某威胁女孩撤案这一点,强奸属于公诉重罪,不允许当事人私下调解撤案。
即便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谅解,仅能作为法院后续量刑从轻情节,不能直接撤销刑事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民警主动劝说家属拿钱和解结案,属于违规办案行为。
我们再回到警方的不予立案决定。
性侵幼女案件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接到侵害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人身检查、物证提取、讯问嫌疑人、固定被害人陈述等取证工作,不能拖延受案;本案时隔近一个月才出具受案文书,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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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现有证据暂时无法完全定罪,也不能直接不予立案:对幼女性侵案件,应当先刑事立案侦查,通过侦查补全证据;仅以证据不足直接不予立案,不符合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项规定;
家属救济法定途径: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家属可在法定期限内:
① 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
② 复议不服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责令公安必须立案侦查。
现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已经启动联合复核,本质是主动开展内部复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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