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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平顶山一家仅有 16 间客房、在当地经营近十年的 “橘子宾馆”,遭到全国连锁品牌 “桔子酒店” 起诉。本案诉由为商标权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该宾馆停止使用与 “桔子” 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 10 万元。
桔子酒店为华住集团旗下酒店品牌。华住集团表示,涉事宾馆字号与桔子酒店品牌存在近似情形,此次索赔并非最终目的,而是站在消费者角度,减少因名称近似给大众带来的识别困扰。6 月 16 日,华住集团已主动与橘子宾馆取得沟通,表达了双方协商、妥善化解纠纷的意愿。
橘子宾馆经营者冯女士表示,华住集团虽提出协商意向,但依旧要求其赔偿 10 万元并变更店铺名称。冯女士称,据起诉状内容,对方主张该宾馆给桔子酒店造成五百余万元经济损失,损害品牌口碑、引发大量消费者差评。她补充,当初办理工商登记时,自己从未听闻 “桔子酒店” 这一品牌;经营期间也从未使用过与桔子酒店近似的图文标识、LOGO、英文字样及装修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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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I生成
高沃说法
本案与此前河南南阳夫妻经营的 “渝见小面” 面馆,被港股上市连锁品牌 “遇见小面” 起诉商标侵权一案高度相似,均为连锁大品牌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线下个体小店。
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要件:一是被诉侵权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二是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或是在近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且该使用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简单来说,若商家将含 “橘子 / 桔子” 的字样做突出化使用(如字体放大、单独陈列展示),且双方提供同类住宿服务、原告注册商标具备较高知名度,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品牌关联,则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反之,若经营者完整、规范使用合法登记的企业字号全称,没有刻意模仿原告品牌视觉体系;同时双方市场定位差距显著(个体小型宾馆对标中高端连锁酒店),不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则一般不认定为侵权。简言之,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是判定侵权与否的核心标准。
高沃建议,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时,应当尊重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勿在商品标题、门店招牌等核心宣传位置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规范自身所有商业标识的使用方式。
同时,为从源头规避商标侵权风险,经营者可在开业筹备阶段同步申请注册商标,事前开展商标检索,排查存在在先相同、近似注册商标的冲突风险。高沃配备专业商标代理人与执业律师团队,可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到商标维权诉讼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来源 | 部分内容整理自潇湘晨报 纵览新闻 正观新闻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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