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工伤保险基金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合谋虚构工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均被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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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有摩托车下班返回宿舍途中因操作不当摔入水渠,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所属公司财务人员周某(被告人)得知后,承诺帮助王某某申请工伤保险。办理过程中,周某教唆多名证人向人社部门提供王某某“系工地施工时受伤”的虚假证言,王某某本人亦隐瞒真实受伤原因,共同向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4年12月6日,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并于2025年3月向王某某拨付工伤保险金共计113074.95元。后二被告人因保险金分配产生纠纷并报警,骗保事实由此案发。2025年7月,经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调查,撤销之前对王某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已将全部涉案保险金全额退还至珙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障职工工伤救治与经济补偿的“民生保障线”,事关社保基金安全与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虚构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不仅侵蚀社保基金,更破坏社会诚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坚守诚信底线,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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