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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6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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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6年第3期要目

【立法与治理:聚焦生态环境法典】

1.生态环境法典总分结构的体系化解释

吴凯杰(1)

2.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的类型分析及其解释路径

陈海嵩、霍天泽(15)

3.法典框架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体系诠释与地方立法因应

俞金香(35)

4.法典化背景下独立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李挚萍(49)

【对话:聚焦智能体的法律挑战】

5.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 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

洪延青(65)

6.智能体的技术机理、法律风险与制度回应

李朝卓(76)

7.智能体对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挑战及其因应

付新华(87)

8.智能体、技术性失业及其劳动法应对

——基于时差归因与资本归因的分析框架

阎天(95)

9.智能体监管的三重困境及其应对

——基于特性导向的监管新范式

李强治(103)

【数字法治】

10.编辑控制视角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吴峻(115)

【司法制度】

11.行政性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参照适用

刘涛(129)

【立法人访谈】

12.深耕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二十年回眸

——曾穗生访谈录

曾穗生、吕万(148)

【立法与治理:聚焦生态环境法典】

1.生态环境法典总分结构的体系化解释

作者:吴凯杰(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需要妥当解释法典体系的总分结构。总分结构的本质是多重的规范层次,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表现为总则编的规范提炼、分则各编内部的规范分层,以及法律责任编与其他编的规范协同。法典编纂已在总则编提炼基本原则与制度条款,法典实施需明确基本原则条款对复数分则领域的适用性,区别对待基本制度条款在特定分则领域的适用性。法典编纂已在分则各编内部实现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分层,法典实施对各编原则条款的解释需契合其调整目标与对象,对各编制度条款的解释需区分其适用对象与范围。法典编纂已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取得对外协同其他编、对内协同多元责任的成果,法典实施需明确特定法律责任条款的规范层次,协同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规范,以及协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范。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总分结构;总则;提取公因式;体系化解释

2.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的类型分析及其解释路径

作者:陈海嵩、霍天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法典化新阶段,相应地,学术研究的核心议题须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在于对法典具体编纂方式及条文形成过程的体系性认知。本文以全部1242个生态环境法典条文为对象,逐条拆解为2397个规范单元,通过实证统计与文本比对,识别出3702处编纂方式操作,归纳为平移、归并、提炼、扩充、新增、改写六种方式,并以法意是否改变为核心标准,将其区分为“法意不变类”与“法意改变类”两大类型。在此基础上,形成“编纂方式识别—立法意图判定—解释方法匹配”的解释路径框架,对不同编纂方式所塑造的规范形态分别匹配解释方法与论证重心,同时回应组合型编纂方式下的解释协调难题。编纂方式的类型化分析,作为连接立法技术与法律适用的中介环节,为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性解释与教义学建构提供了方法论支撑。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类型分析;法律适用;法教义学

3.法典框架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体系诠释与地方立法因应

作者:俞金香(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生态环境法典》将其确立为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法典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三线一单”的十年政策实践升格为国家法律,构建了全球首个全域覆盖、清单准入、动态更新的法定空间治理体系。但该规定主要侧重于原则确立与宏观指引,作为一项“空间落地型”制度,其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地方立法承接。基于法典的制度定位与规范分析,地方立法应立足“因应”而非“复制”的逻辑,在细化“三线”目标的法律转化程序、准入清单的精准化与类型化、动态调整程序法治化、健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机制、数字赋能的信息平台建设等五个方面有所作为。厦门、海南等地的最新立法探索提供了有益镜鉴。未来地方立法应当通过实施性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将法典的框架性规定转化为基层治理的可操作规则,从而真正释放“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制度效能。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地方立法;制度实施

4.法典化背景下独立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作者: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

内容提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实践中存在权利主体缺位、权责不落实、权益欠保障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权利主体配置模糊、救济对象靶向不明、救济程序分散不统一等。为充分保护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建立独立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为时代所急需。《生态环境法典》第38条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但其具体内容仍然需要在自然资源单行法等立法中加以明确。应当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精神,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主体的专属性、权益客体的独立性和特定性、权益保护程序的专用性。该制度具有公法、私法双重属性,建构其法律规范体系应以民事基本法律为基础,以生态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公法为支柱。其程序的设计则要体现行政先行、兼顾效率、反映公益保护面向等特点。

关键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独立机制;法律规范

【对话:聚焦智能体的法律挑战】

5.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 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正由文本生成转向具备操作能力的智能体应用,风险重心也由模型输出内容转向系统所获得的行动权限。在智能体场景中,决定现实损害的关键不再是模型本身的抽象安全性,而是工具权限、会话隔离、执行审批等部署层的架构配置。以OpenClaw的技术架构为例,其控制平面与策略表面清晰揭示了这一结构性变化。而以基础模型为中心的规制路径,在规范对象、责任主体和证据规则上均存在明显错位,难以充分覆盖智能体的行动风险。因此,智能体治理的核心规制对象应当从“模型能力”进一步转向“权限边界”,并以部署者为首要合规义务人,将能力清单、最小权限、默认隔离、宿主与插件审查、高危动作的人类审批以及可审计日志等安全工程机制,法定化为部署义务的基本内容。与之相应,责任制度也应作出调整,即在责任主体上由上游模型提供者向下游部署者适度倾斜,在证据规则上由单一的聊天记录扩展至涵盖工具调用明细、权限策略、隔离配置、审批记录与配置变更的“审计资料包”,如此方能真正回应智能体行动风险的生成机制。

关键词:AI智能体;权限边界;部署者责任;控制平面;OpenClaw

6.智能体的技术机理、法律风险与制度回应

作者:李朝卓(北京邮电大学)

内容提要:以 OpenClaw 为代表的高权限智能体,正在推动人工智能从内容生成工具向任务执行系统转变。与传统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围绕文本、图像等内容输出产生法律风险不同,此类智能体能够通过文件读写、系统命令执行、API 调用和多平台接入等方式直接介入现实任务流程,由此引发数据处理边界模糊、自动执行行为失控、插件化生态能力扩张以及多主体责任分配困难等新型法律问题。高权限智能体的核心风险并不在于其生成内容本身,而在于其被赋予的现实行动能力及由此形成的过程控制风险。现有以内容治理为中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框架,难以充分回应权限配置、行为归属、运行审计和责任分担等问题。对此,应以最小必要原则为基础来构建权限分级机制,对高风险操作引入人工复核与二次确认,并通过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区隔离和日志审计等制度安排,实现对高权限智能体运行过程的可识别、可控制与可追责治理。

关键词:“龙虾”智能体;高权限智能体;权限治理;法律责任;智能体监管

7.智能体对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挑战及其因应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智能体的自主规划与工具调用能力使个人信息处理从传统互联网中的单次、确定性操作,演变为动态、延展的链路式处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原则构成适用挑战。这些挑战并非全然新生,而是既有问题在智能体技术架构下的性质升级。具体而言,知情同意原则的同意对象由具体处理行为转变为待拆解的最终目标,导致同意对象泛化、自愿要件松动与知情基础弱化;最小必要原则遭遇必要目的变动、必要范围扩张与必要性判断困境;公开透明原则陷入处理过程隐蔽化、处理逻辑黑箱化与处理痕迹离散化。为纾解以上问题,亟须调整其在智能体场景下的适用,使其价值内核在技术变迁中得以延续:建立动态同意机制,形成预设授权与关键节点二次确认的新型同意结构;实行全链路最小必要约束,确立初始目的限定与最小权限访问控制;调整透明标准,引入可调阅的处理状态查询入口,并提供运行状态可视化等功能。经由上述调适,为智能体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应性演进提供可行进路。

关键词:智能体;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原则;最小必要原则;公开透明原则

8.智能体、技术性失业及其劳动法应对

——基于时差归因与资本归因的分析框架

作者:阎天(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OpenClaw为代表的智能体的推广带来了技术性失业的风险,亟须劳动法加以应对。对于此种失业的成因有两派看法:时差归因派认为,新技术既创造又消灭岗位,出现失业的原因是创造与消灭的进程不同步。他们主张运用提高“机器换人”的企业成本等手段延缓岗位的消灭,以及为失业者创设“岗位转换缓冲期”等。资本归因派则认为,技术性失业是资本维持对劳动压迫的手段。逻辑的推论是可以在分配层面节制资本,建立全民基本收入制度,将数据劳动、情绪劳动和照护劳动纳入按劳分配的范围。针对智能体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时差归因派的方案效果成疑,而资本归因派的对策显露出实践价值。

关键词:智能体;技术性失业;全民基本收入 数据劳动

9.智能体监管的三重困境及其应对

——基于特性导向的监管新范式

作者:李强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

内容提要:2026年以来,以OpenClaw为代表的智能体从开源社区快速走向大众视野,成为“两会”热议的现象级技术。与此同时,豆包手机引发的双重授权争议、Hermes Agent自进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忧虑等,揭示出智能体正在突破传统监管边界,催生前所未有的治理挑战。智能体已从被动工具演变为具备自主代理能力的“准主体”,导致既有监管框架面临失灵。本文通过剖析授权困境、可控困境与责任困境三重监管挑战,梳理全球应对方案的进展与局限,揭示大模型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智能体的发展。基于此,以外部权限范围与自主化程度为分类维度,构建三级监管体系,针对不同类型智能体的特性差异匹配差异化的监管工具,为智能体时代的监管变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参考。

关键词:智能体;监管框架;授权困境;可控困境;责任困境

【数字法治】

10.编辑控制视角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作者:吴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中国侵权法律制度并未明确将编辑控制作为内容发布者的责任认定依据,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仅围绕“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规则展开,忽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发行人法律地位,以致实践中莫衷一是,造成权利主张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用户三者利益严重失衡,其责任认定逻辑亟须反思。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编辑控制决定第三方信息的呈现方式和范围,基于编辑控制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就极为必要,而其他法域的经验及中国法院的实践为此提供了可能。为此,需要基于编辑控制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路径: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实质标准,同时重新构建“避风港”制度,承认其作为信息发行人的信息组织及控制权,并给予责任豁免;完善《民法典》构建的网络侵权制度,搭筑网络侵权制度到一般侵权制度的回溯机制,为新技术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关键词:编辑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规则;避风港;信息发行人

【司法制度】

11.行政性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参照适用

作者:刘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行政性规定并非仅作为行政犯、法定犯的前置规范而被动进入刑法解释,而是经由概念识别、司法解释补足与行政认定采纳等多种路径,持续参与个案裁判的形成过程。就实践形态而言,行政性规定在刑事裁判中的进入,主要表现为基于领域特殊性的直接参照、与司法解释结合后的合并参照,以及行政机关认定意见经诉讼规则转化后进入裁判过程三种类型。行政性规定的参照适用,一方面有助于明确规制对象、区分规制目标和限定处罚范围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刑法体系割裂、规范位阶失衡,以及行政执法逻辑与刑事司法路径的混淆。因而,问题不在于是否一概排斥行政性规定进入刑事司法,而在于如何将其纳入程序正当与罪刑法定的框架之中。对此,应当以程序化控制来取代司法机关单方主导的隐性参照,通过允许控辩双方围绕参照对象、参照程度和参照理由展开规范性竞争,并要求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就规范位阶、规范目的、适用边界与异议回应作出充分说明,从而实现行政性规定参照适用的规范化、透明化与可控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行政性规定;参照适用;规范性竞争;程序化控制

【立法人访谈】

12.深耕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二十年回眸

——曾穗生访谈录

被访谈人:曾穗生(原深圳市政府法制办)

采访人:吕万(中山大学《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

【被访谈人简介】曾穗生,中山大学法律系复办后的首届本科生。1984年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后在中山大学从事宪法学、行政法研究和教学工作。自1993年起,一直从事深圳地方立法工作,先后任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副处长、深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环资法规处处长。兼任第六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0年受到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先进个人”表彰。

《地方立法研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由中山大学主管,中山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所主办,《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编辑,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44-1728/D,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2959,创刊于2016年12月4日,为双月刊,逢单月15日发刊,办刊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旨在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法治国家建设。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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