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陕西延安)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存在六项违法事实,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对其作出合计罚款57.5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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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黄陵﹞煤监管罚﹝2026﹞133005号显示,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六项违法事实如下:
1.2026年5月份原煤产量为3.32万吨,大于矿井核定(设计)月生产能力10%;
2.106综采工作面注氮管未安装压力表和三通阀门;
3.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井底乘人站未设上下人平台,未进行进行防滑处理;
4.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安装机械式防反转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不能实现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且保护装置安装在非井口、井底乘人站内;
5.107运输顺槽掘进巷,局部通风机配电点开关4台2026年4月份未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月度防爆性能检查;
6.束管监测报告中106综采工作面采空区氧气浓度均在20%以上,监测注氮效果不达标。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五项;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八条;《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1矿用防爆电器安装工程;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作出如下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针对第一项违法行,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3天,并处50万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第二项、第五项违法行为各处1.5万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违法行为各处1.5万元的罚款;综合以上处罚,对该煤矿合并处以罚款57.5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据企查查,成立于1989年11月13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车村石牛沟,法定代表人为卢义光。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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